1。法律概論

2022-11-25 20:12:07 字數 5019 閱讀 1152

第一講概述(法律都有哪些?)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憲法典

我國憲法由54年制定,82年重大修改,也82憲法 。包括四章:

1、 總綱。綱領性的規定了社會主義制度、

依法治國、經濟制度、教育科技、計畫生育等國家大政方針政策。

2、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

(6)住宅不受侵犯 ;

(7)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

(8)評判、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

(9)勞動的權利義務;

(10)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

(11)特殊人員由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

(12)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

(13)納稅的義務等。

3、國家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軍事委員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4、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共四章。

(二)憲法相關法

是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運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法律:

1.有關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組織法》、

《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

2.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法律;如《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

3.有關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的法律;如《****法》、《國防法》、《反**法》等。

4.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法律。如《選舉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

二、民法

1、定義

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2、體系

民法總則編:《民法通則》(1986)及後來的實施意見

物權編:《物權法》(2007)《擔保法》(1995)

債權編:《合同法》(1999)及合同法解釋1、2

人格權編:《人格權法》目前只有草案稿,待成熟後將提請審議

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法》(2023年實施)

智財權編:《著作權法》(1991)《商標法》(1993修正)《專利法》(2023年修訂)

家庭關係編:《繼承法》(1985)《婚姻法》(2001修訂)《收養法》(1998修訂)

涉外民事關係編:《涉外民事關係律適用法》,目前只有草案,待成熟後將提請審議

據解了,繼侵權責任法頒布後,民法典下一步的內容將是人格權法的審議,預計將會列入2010——2023年的人大立法計畫,另外涉外民事關係法也將在幾年內提請審議,待次兩步完成後,全國人大將用3年左右的時間整合現行民事法律,最終編撰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預計最快在2015——2023年前後)。

三、刑法

(一)定義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責任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廣義的刑法包括:

(1)刑法典。

(2)單行刑事法規。即全國人大常委會99年12月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3)附屬刑法規範。即非刑事法規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如,《**法》第46條規定:

**工作人員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屬於行政法,但由於第46條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屬於附屬刑法規範,因此,屬於廣義刑法的範疇。

(二)刑法的內容:

刑法共兩篇15章452條。

第一篇總則(共5章101條)

(1)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2)犯罪和刑事責任,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

(3)刑罰的種類,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其中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4)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併罰、緩刑、假釋和時效。

(5)其他規定。

第二篇分則共10章351條。

(1)危害****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四、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由規範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範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範行政權執行程式的行政程式法、規範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關係:

(1)行政管理關係。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係,是行政關係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對人為物件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關係。

(2)行政法制監督關係。即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係。所謂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授權,依法定方式和程式對行政職權行使者及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法制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等。

(3)行政救濟關係

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係。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其受理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

(4)內部行政關係

即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之間的關係,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係,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的關係,行政機關與其委託行使某種行政職權的組織的關係等等。

在上述四種行政關係中,行政管理關係是最基本的行政關係,行政法制監督關係和行政救濟關係是由行政管理關係派生的關係,而內部行政關係則是從屬於行政管理關係的一種關係,是行政管理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係。

行政法律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充套件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係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五、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商法的調整物件是紛繁複雜的商事關係。儘管目前法學界對商法與經濟法的劃分界限存在著分歧,但一般而言,我們把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歸入商法的範疇。

商法的特徵:

(1)商法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性。

(2)商法調整物件的特定性

(3)商法規範較強的技術性和易變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國際性

六、訴訟法

訴訟法部門指規範訴訟活動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另外,訴訟法部門還包括《仲裁法》、《監獄法》以及《律師法》等等。

訴訟法指的是規定訴訟程式的法律的總稱,是打官司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範。訴訟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式法。在中國有三大訴訟法,分別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在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除了以上三大訴訟法外,一般還有憲法訴訟。(中國目前還沒有憲法訴訟,因此沒有規範違憲案件審理的程式法)

七、國際法

國際法是乙個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包括: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與國內法一起構成當代人類社會完整的法律秩序。

(一)國際公法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係(主要是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範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國際公法內容包括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國際法主體、國際法律責任、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國際領土法、海洋法、空間法)、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外交和領事關係、國際爭端解決等。

(二)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係為調整物件,以解決法律衝突為中心任務,以衝突規範為最基本的規範,同時包括規範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避免或消除法律衝突的統一實體規範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式規範在內的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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