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2022-12-14 23:39:04 字數 2918 閱讀 4739

北京市人民**令第143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區、縣人民**統一領導;市和區、縣防火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對本轄區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對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本系統、行業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第四條本市對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責任制度。

第五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單位應當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和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定或者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責任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工作人員經本單位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八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建立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進行滅火技術訓練。

(四)進行經常性的內部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發現並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指定專人維護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規定設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

1北京市人民**令第143號

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七)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設定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期間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八)消防值班人員、巡邏人員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九)火災發生後,及時報警、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者隱瞞火災情況。

(十)火災撲滅後,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九條商場、市場、賓館、飯店、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醫院、學校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和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身重大**、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遵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一)制定並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並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二)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實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況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三)對本單位工作人員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至少每半年培訓一次。

(四)建立健全並統一保管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和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補充、更新。

(五)嚴格落實有關動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在非營業期間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和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六)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

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當事人未訂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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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居住區(含居住小區)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管理單位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管理的,由受委託的管理單位負責。城鎮居民居住區(含居住小區)的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劃定和設定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對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行為,及時制止、糾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內部消防安全檢查;其中,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後,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單位應當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對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狀況、是否存在火災隱患以及對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記載,並由檢查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簽字。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檢查記錄檔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記錄,以備查驗。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

在火災隱患排除前,單位應當採取消防安全防範措施;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對危險部位、設施的使用。第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單位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重點檢查。

(二)對發現火災隱患以及單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

(三)對火災事故及時進行調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火災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對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審查批准或者驗收的事項,必須嚴格依法辦理;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五)對群眾舉報的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第十五條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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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 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 團體 企業 事業單位 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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