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動物收容管理辦法

2022-08-19 22:45:08 字數 890 閱讀 9683

附件第一條為了規範對除犬只以外的其他動物的收容處理工作,根據《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自行設立或者委託有條件的社會組織設立動物收容場所,實施動物收容處理。

第三條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行設立或委託相關機構設立動物暫存場所;有條件的區縣可設立動物收容場所。

第四條動物收容場所和暫存場所應當為動物提供適宜的環境和飼養條件。

第五條動物收容場所應當配備動物防疫技術人員,負責收容動物的健康檢查、診斷**和免疫接種等工作。

第六條 。

第七條送交動物的人員應當填寫《北京市動物收容登記表》。

第八條動物收容場所應當對送交的動物實施健康檢查。對患病的動物進行診斷**,對健康的動物進行分類管理。

第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公示收容動物資訊。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機構或個人可申請認養。認養者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構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證書,個人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二)飼養場所所在居(村)委會或者業主單位出具的認養證明材料;

(三)動物認養申請表。

第十條認養者應當簽署《動物認養保證書》,承諾不遺棄、不虐待、不轉售所認養的動物,並按要求反饋認養動物的狀況。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根據需要對認養動物情況進行查訪。

第十一條收容的貓在被認養前應當進行絕育處理,並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所需費用由認養動物的機構和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逾期無人認養的動物,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對於收容期間出現的死亡動物,應當記錄死因,並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動物收容、暫存場所的管理,防止出現虐待、傷害或轉售動物的行為。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北京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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