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心理援助熱線管理辦法

2021-04-18 21:48:43 字數 4330 閱讀 563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和《衛生部心理援助****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為加強全市心理援助**管理,規範**建設和服務行為,制定《北京市心理援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指導設立**機構和**諮詢人員執業行為的準則,是評判設立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是否符合心理援助**要求的標準。

第三條.**服務為社會公益性質,應遵循心理衛生服務的專業要求,尊重求助者的文化差異和多樣性。

第四條.設立北京市心理援助**,並以此為龍頭,遵照《北京市心理援助**技術指導方案》的技術要求,實行分級建設、屬地化管理。

第五條.設定**的機構及從業人員應以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理解、判斷和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的功能

第六條. **服務方式為**諮詢服務。服務宗旨和目標:

為處於心理危機狀態的人群提供免費心理支援;降低來電者的自殺風險;向來電者提供抑鬱等精神障礙的相關知識;幫助其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鼓勵其尋求專業的**。

第七條.發生突發事件時,心理援助**應與「120」、「999」建立聯動機制,聯合提供突發緊急事件的心理干預。

第八條.開辦心理援助**的機構應根據**工作的專業性質,針對服務人群的特點,建立科學、有效的**服務人員培訓體系、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和督導機制。

第九條. 北京市十六區縣**的建設、管理與協調工作應接受「北京市心理援助**」的指導。心理援助**諮詢員應接受「北京市心理援助**」的專業培訓、技術指導和督導,持合格證上崗。

**機構日常工作接受並積極配合「北京市心理援助**」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等活動。

第十條.主持**建設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提供維持**日常運轉的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和裝置投入,培訓、督導、宣傳等費用。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督查**工作的運轉狀況。

並應當主動向社會公布**號碼、服務內容、時間等資訊。

第三章**機構設立條件

第十一條.**應當設在具備心理**和心理諮詢服務能力的精神專科醫院、有精神科門診或病房的綜合性醫院或其他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並由設立醫院或機構承擔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設立心理援助**機構應具備**服務所需的相應的裝置及人員配置。

第十三條. **應當在每天固定的時間提供服務。條件許可時,應保持每日24小時開通。

第十四條. 設立**的機構應配備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運轉管理。定期監測**諮詢服務質量、考核人員服務技能,辭退考核不合格人員。

第十五條. 設立**的機構應組織有臨床心理學專長的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成立「心理援助**專家組」,定期對**諮詢人員進行專業督導,保障心理援助**服務規範的開展。

第十六條.建立****資訊報告制度。十六區縣轄區內**應按要求每月上報到「北京市心理援助**」 ,並由「北京市心理援助**」彙總上報北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從業人員標準及管理

第十七條.**諮詢員應當具有醫學、護理學、心理學大專及以上學歷之一者,或具有社工、教育學等專業的背景並獲得國家頒發的心理諮詢師證書者。

第十八條.**諮詢人員應自覺遵守設立**機構所制定的相關制度,嚴格遵守和執行心理援助**諮詢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 **諮詢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服務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定期接受督導和繼續教育培訓等。

第二十條. **諮詢員應尊重來電者的隱私權,執行保密原則。未經來電者同意,不得擅自將來電者個人資訊等透露給任何第三方,嚴禁利用上述資訊謀取私人利益。

按機構規定合理使用來電錄音,並嚴格執行錄音使用登記制度。

第二十三條. **諮詢員在遇到突發事件、投訴或不滿意來電時,應當及時、恰當地進行處理;逐級向相關人員報告,不得對事件予以隱瞞。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機構未按北京市心理援助**行為規範和管理辦法執行,使用不合格**諮詢員從事**諮詢服務,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質量要求,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諮詢員未經來電者同意,不得擅自將來電者個人資訊等透露給任何第三方,嚴禁利用上述資訊謀取私人利益。如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將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於突發事件、投訴或不滿意來電隱瞞不報者,一經查實,將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心理援助**指通過**提供心理危機干預、心理健康教育及諮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建設指人員配備與**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本規範和管理辦法由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範和管理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___ _市\區心理援助**工作報表

填表時限:_ ___年___月___日至__ __年___月___日填表時間:__ __年___月___日

填表單位:_____省(區、市)_____市醫院(蓋章) 填表人

審核單位:_____省(區、市)衛生局(廳)(蓋章) 審核人:____ 審核時間:___年__月__日

**號碼**條數:_____  服務時間

填表說明

1.本報表為月度報表,於次月1日以前,由設立心理援助****的機構承擔單位填寫,彙總到「北京市心理援助**」。

2.接通率=正常受理總數/被訪問總數×100%

3.高度危機來電指涉及如下情況的來電:

①有明確的自殺計畫近期不會實施的;

②即將實施自殺計畫的;

③剛剛實施自殺行為的;

④遭遇突發事件有生命危險的。

4.困難來電指涉及如下情況的來電:

①來電者經歷的事情比較複雜,不能選擇出哪個是對自己影響最大的,在**中企**決多個問題;

②來電者表達不清,能動性很差,不能與接線員配合;

③接線員不能控制接電過程。

5.反覆來電指具有以下特徵的來電:

①來電5次以上;

②無明確的目的;

③每次來電都是相同的問題,不願付之行為改變;

④依賴**。

6.培訓人次數:指報告時限內每次參加的培訓人數之和。

附件2北京市心理援助****技術指導方案

近年來,我國心理行為問題逐漸增加。在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心理援助****(以下簡稱**)作為一種行之有效、且相對方便實用的心理危機干預、心理健康教育及諮詢的途徑,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提供心理保健的重要方式,在處理心理應激和預防心理行為問題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規範**建設,依據《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心理援助**建設工作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8〕149號)要求,制定本技術指導方案。

一、**諮詢員

(一)基本要求

1.自願參加**服務工作,普通話流利,語言表達清楚,可信賴,具有較好的從業態度,願意傾聽、交流,年齡不小於22歲;

2.接受過****服務相關培訓,了解****接聽服務工作,具備心理衛生專業知識和一定的****服務技巧。

(二)專業要求

**諮詢員應當具備的專業能力包括:心理危機干預的基本理論、心理衛生服務倫理要求和**基礎知識,處理心理應激問題的能力,能夠識別常見精神疾病,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人員上崗前接受相關理論與技能培訓的時間應當不少於80個標準學時數。

**開通試點階段,為保證服務質量,應當優先考慮以下人員參與**服務:接受過心理衛生專業訓練的精神科醫師、精神科**、心理諮詢師和社會工作者。

1.專業理論

基本理論培訓的主要方式為:專家授課、主題內容討論及相關理論教材自學。

培訓的主要內容有:

⑴**的發展和基本特徵。包括服務的主要物件及服務宗旨,常見的諮詢問題及相關問題的心理學理論,心理危機干預的概念和發展。

⑵**的一般處理原則。包括傾聽和溝通的原則和技巧;解釋、支援等常用**處理方式的講解;犯罪、自殺、暴力的倫理道德原則及相關法律知識;**的記錄及相關科研和病例討論的方法。

⑶**工作中的相關評估(包括求助者的情緒狀態、自殺或自殺傾向等的評估)。

⑷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處理。包括:情緒問題、家庭子女問題、工作與人際關係問題、性相關問題(同性戀、未婚先孕等)、精神疾病、物質依賴、犯罪、暴力、糾紛等問題。

⑸心理危機干預的處理。包括:對危機來電的敏感性,及時準確的評估自殺危險程度,視來電者的危險程度採取相應的措施,給予情緒舒緩的機會和時間、理解認可來電者的感受,必要時聯絡相關部門和可利用資源等。

2.職業態度。

職業態度不僅指對**諮詢員個人的道德要求,還包括專業態度。主要內容有:

⑴**諮詢員在面對與自己或傳統觀點相衝突的問題時(如無端地想死、同性戀、**問題等)保持接受、理解和不帶偏見的態度。

⑵**諮詢員在幫助別人時應保持冷靜、平衡和理智的態度(如不要期盼營救或保護所有存在自殺可能的人,不要期盼通過**諮詢解決所有的問題)。

⑶**諮詢員在面對死亡、病危、自殘等問題時保持現實和人道的態度(例如,不要質問受害者:「你做了什麼激怒別人的事?」)。

⑷要盡量體諒求助者對各種經歷(離別、暴力等)的感受,保持中立的態度。

3. 實踐操作培訓

**諮詢員不僅要熟悉、掌握**基本理論和職業態度相關知識,還應具備運用這些理論、採取適當的態度來系統有效地幫助求助者解決各種問題的能力。

北京市動物收容管理辦法

附件第一條為了規範對除犬只以外的其他動物的收容處理工作,根據 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 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自行設立或者委託有條件的社會組織設立動物收容場所,實施動物收容處理。第三條區 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行設立或委託相關機構設立動物暫存場所 有條件的區縣可設立動物收...

北京市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經濟合同 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86 162號 發布部門 北京市 發布日期 1986.12.05 實施日期 1987.01.01 時效性 失效 效力級別 地方 規章 失效依據 本篇法規已被 北京市人民 關於廢止部分 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決定 發布日期 2001年11月26日實施日期 2001年...

北京市兼職督學聘任管理辦法 暫行

京督導 2008 5號附件 第一條為適應新時期教育督導工作的新形勢,加強兼職督學隊伍建設,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依據 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 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北京市兼職督學是由市 教育督導室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的依法執行教育督導公務的兼職人員。市 教育督導室向受聘兼職督學頒發督學證。第三條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