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

2022-09-24 11:36:05 字數 2926 閱讀 410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規範和加強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參照科技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是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可持續發展綜合示範試點區域。在區縣、街道、鄉鎮、開發區等特定的區域內,旨在依靠科技進步、機制創新、制度建設和政策突破,探索不同型別區域的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機制和模式,在推動可持續發展程序中發揮輻射引領和示範帶動作用。

第三條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協調指導和組織推進實驗區的發展與建設,研究制定促進實驗區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編制和實施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批准實驗區的建立、撤銷,開展實驗區的組織管理等工作;對實驗區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為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條申報單位作為實驗區建設主體,負責推進實驗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五條實驗區所在區縣**、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所轄區域實驗區的管理主體,負責協調解決實驗區發展、建設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為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支援。

第六條實驗區所在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實驗區協調領導小組,並成立實驗區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實驗區所在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內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驗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實驗區申報範圍: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區縣、街道、鄉鎮、開發區等同級人民**、**派出機關、開發區管理機構為申報單位。

第八條申報實驗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領導重視,組織完善。實驗區工作已被列入所在區縣黨委、**、**派出機關、開發區管理機構的議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領導負責的協調領導小組和管理辦公室;

(二)基礎紮實,成效顯著。公眾參與意識較強,具有較好的可持續發展條件和科技支撐條件,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續發展探索和實踐,取得了明顯成效和經驗;

(三)目標明確,特色突出。具有開展實驗區工作的內在需求和持續的發展動力,建設規劃科學可行,建設目標和實驗主題明確,具有鮮明特色和較強的區域代表性及示範意義。

第九條街道、鄉鎮、市級開發區等申報實驗區的,由其向所在區縣**提出申請,經區縣**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等申報實驗區的,由所在區縣**、開發區管理機構直接向市科委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一)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的推薦函;

(二)《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申報書》;

(三)《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

(四)關於成立實驗區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相關檔案。

第十條市科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認定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認定程式如下: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二)組織專家組實地考察和評審答辯,由專家組提出書面考察報告和評審意見;

(三)審核並認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

第十一條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經認定後予以授牌,統一命名為「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

第三章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實驗區建設期一般為三年。實驗區所在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要按照已確定的《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積極穩妥做好實驗區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相關內容如需調整,應由所在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並報送市科委備案。

第十四條實驗區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將當年實驗區工作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書面報送市科委。

第十五條實驗區在發展建設過程中取得的重大進展,應及時向市科委報告並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六條市科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相關機構協助開展實驗區日常工作。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市科委設立專項資金,充分發揮科技進步和創新的支撐引領作用,重點支援實驗區以提高區域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以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為核心,加快提公升區域主導產業,大力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深入推動科技成果惠及民生。

第十八條市科委通過科技計畫專案等方式支援實驗區加強能力建設,並鼓勵、支援其承擔國家科技研發和產業化專案,以及申報國家級實驗區。市科委優先支援實驗區承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專案,推進新技術新產品在實驗區的示範應用。

第十九條支援實驗區開展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創新,推動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先行先試的試點政策優先在符合條件的實驗區推廣落實。

第五章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條市科委根據實驗區的建設發展情況,適時組織階段性檢查。

第二十一條實驗區開展工作滿三年、完成乙個建設週期以後,應由實驗區所在地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向市科委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和總結報告;

(三)建設期間實驗區科技成果轉化、主導產業提公升、生態環境改善、科技惠及民生等方面取得的進展情況;

(四)實驗區在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績;

(五)下一建設週期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

第二十二條市科委組織專家組對提出驗收申請的實驗區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並提出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驗收結果分為驗收合格與驗收不合格兩種。經考核,全面完成規劃建設任務,通過驗收評審後即認定驗收合格。經考核,工作組織不力,未完成規劃建設任務,為驗收不合格,將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稱號,並在三年內不允許再次申報實驗區。

第二十四條對驗收合格,且提交下一建設週期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規劃並通過專家論證的,優先認定為「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進入下乙個建設週期。

第二十五條實驗區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將中止其建設資格,並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稱號:

(一)在階段性檢查中發現實驗區建設存在重大問題,經整改後仍沒有解決的;

(二)連續兩年不提供總結;

(三)不接受市科委的管理;

(四)申報單位自行要求取消其「北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稱號;

(五)市科委認為應該中止和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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