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2022-03-11 04:42:32 字數 3240 閱讀 4580

(京文創辦發[2008]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京辦發[2006]30號)及《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財文[2006]273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貸款貼息資金**於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北京市「十一五」時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京辦發[2007]20號)及相關產業政策,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基礎上,遵循「差別優惠、比例核定、額度控制、先付後貼」的原則。

第二章貼息資金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的研究、審議和決策:

(一)研究制定貸款貼息資金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審定貸款貼息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年度專案貸款貼息支援方案,編制專案預算;

(三)監督貸款貼息政策和專案貼息資金的執**況;

(四)組織對專案貸款貼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第五條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貸款貼息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監管:

(一)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審核並下達年度專案貸款貼息預算,撥付資金;

(二)對專案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六條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市文促中心」)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負責貸款貼息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研究編制貸款貼息資金年度使用計畫;

(二)受理複核區縣及相關部門組織申報的貸款貼息專案申請材料,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專案貸款貼息支援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四)跟蹤檢查專案貸款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委託專業機構審計貼息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區縣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負責:

(一)受理本區縣、本系統文化創意企業的貸款貼息專案申請;

(二)按照年度專案徵集公告要求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專案彙總報市文促中心;

(三)協助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本區縣、本系統獲得的市文化創意產業專案貸款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和考評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貸款貼息條件

第八條貸款貼息申報條件:

(一)專案單位在北京市註冊;

(二)專案應符合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援方向,內容應屬於文藝演出、出版發行和版權**、廣播影視節目製作和交易、動漫遊戲研發製作、廣告和會展、古玩和藝術品交易、設計創意、文化旅遊等行業。

(三)專案貸款的銀行應在北京市註冊;

(四)專案單位已在商業銀行獲得文化創意產業專案貸款;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貼息支援:

(一)專案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專案貸款延長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

(二)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商業銀行確認專案有嚴重還款風險的;

(三)貸款資金改變申報用途的;

(四)同年度內已獲得市**其他專項資金支援的專案;

(五)專家評審不予貸款貼息支援的專案。

第四章貼息方式、期限、標準和額度

第十條貸款貼息方式為先付後貼,即專案單位已經向貸款銀行支付利息後,貸款貼息資金再予以貼息支援。

第十一條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貼息資金實行比例核定和額度控制,即貼息比例原則上為貸款貼息期限內專案貸款利息總額的50%至100%,且單筆貸款貼息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專案貸款貼息資金額度依據《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業銀行實際支付的利息計算,即:

專案貸款貼息支援額=貼息期限內實際支付利息總額×貸款貼息比例

第五章貼息專案的申報、審定和執行

第十四條專案貼息申請原則上與年度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案申報工作同時進行。根據實際需要每年可酌情另行增加一次。

第十五條專案單位在獲得商業銀行貸款後,根據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案申報公告及申報指南的要求,可向單位註冊地所屬區縣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相關部門(注:只受理本系統內市級單位專案申請)提交貸款貼息專案申請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二)商業銀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憑據(蓋銀行章);

(三)專案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及銀行出具的《借款憑證》(加蓋雙方有效印鑑);

(四)專案申報單位對報送材料真實性負責的宣告;

(五)其他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六條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按照年度專案徵集公告要求對專案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將符合申報要求的專案材料彙總後送至市文促中心。

第十七條市文促中心受理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報送的專案貸款貼息申請材料並進行複核,對複核通過的專案按行業分類後送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初審。

第十八條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行業政策法規、行業發展規劃、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等,按照公平公正、擇優選擇等原則,對行業專案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九條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市文促中心組織專家對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初審的專案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專案貼息方案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貼息支援方案並編制預算。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審核批覆專案預算。專案預算一經批覆下達後,專案單位不得自行調整。由於專案發生變化而引起預算需要調整的,專案單位須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申報。

第二十二條貼息資金撥入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指定的賬戶,並於7個工作日內轉撥至專案單位。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專案單位應接受市文化創意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財政局追回所撥資金,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造成貸款貼息用途發生變化的;

(三)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應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做好專案貼息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公開徵集2023年度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專案的公告

五、申報條件

(一)申請貸款貼息的專案

1.專案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間獲得貸款,並已還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2.專案單位主營業務應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應達到或超過60%;

3.貸款及利息應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歸還,無逾期歸還記錄,如有展期歸還,應說明原因;

4.貸款應用於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且不涉及基礎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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