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10-25 22:30:15 字數 4108 閱讀 5405

各區縣衛生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為加強我市健康體檢管理,根據衛生部《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健康體檢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2月30日經北京市衛生局第1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健康體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健康體檢管理,保障健康體檢規範有序,保護和增進人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條例》和衛生部《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健康體檢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

,包括業務培訓、指導、評估和檢查。

第五條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醫療機構健康體檢質量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章執業條件

第六條醫療機構的健康體檢場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對獨立的健康體檢場所及候檢場所;

(二)健康體檢區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體檢人員與就醫人員分開,符合醫院感染控制要求及醫院消毒衛生標準;

(三)健康體檢區域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公尺,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公尺。

第七條開展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登記的診療科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至少設有內科、外科、婦產科(**專業)、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醫學影像科和醫學檢驗科;

(二)醫學影像科至少含x線診斷專業、心電診斷專業及超聲診斷專業;

(三)醫學檢驗科所含專業需滿足衛生部《健康體檢基本專案目錄》的要求。

第八條從事健康體檢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從事健康體檢的醫師應具有《醫師執業證書》,並按照《醫師執業證書》規定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和執業類別執業;

(二)至少具有2名內科或外科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專職從事健康體檢主檢醫師工作;每個臨床檢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相對固定的執業醫師從事健康體檢工作;

(三)至少具有10名註冊**;

(四)從事健康體檢的醫技人員應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相關崗位的任職資格,對國家要求必須持有上崗合格證的崗位,必須持證上崗;

(五)具有滿足健康體檢需要的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第九條具有符合開展健康體檢專案要求的儀器裝置。

第三章執業許可

第十條醫療機構申請開展健康體檢,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遞交《醫療機構健康體檢申請書》,辦理健康體檢執業登記手續。

禁止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開展健康體檢。

第十一條登記機關應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開展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和評估,具備條件的允許其開展健康體檢,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註欄中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根據衛生部《健康體檢基本專案目錄》制定本單位的《健康體檢專案目錄》:

(一)醫療機構應按照本單位備案的《健康體檢專案目錄》開展健康體檢服務,《健康體檢專案目錄》制訂應當與其醫療服務能力相適應,不得使用尚無明確臨床診療指南和技術操作規程的醫療技術;

(二)《健康體檢專案目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備案;已備案的《健康體檢專案目錄》改變前應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三)《健康體檢專案目錄》備案中委託其他醫療機構開展或出具相關結論的專案,必須明確列出並詳細說明,同時提交外送專案委託協議書、受託醫療機構執業資質情況及其他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審核資料。

第四章執業規則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要嚴格執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醫療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要建立健康體檢質量管理組織,並設專人負責健康體檢工作的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應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和基本制度,工作人員應熟悉本崗位職責和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在健康體檢工作中要強化「三基」(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三嚴」(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訓練,熟練掌握體檢基本技術操作,提高專業技能。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對完成健康體檢的受檢者,應當按照《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出具健康體檢報告。健康體檢各檢查專案的結果應由具有相關崗位資質的人員記錄並簽名;檢驗結果應有操作者、審核者雙簽名;健康體檢報告由主檢醫師負責審核、簽署。

第十八條健康體檢醫療器械購置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需要年檢裝置應按國家相關要求按時進行年度檢測,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展醫學檢驗工作,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加強醫學檢驗科管理,制定並落實待檢樣本管理、檢驗裝置管理、定期校準等制度;

(二)做好醫學檢驗科室內質量控制工作,參加室間質量評價活動;

(三)加強醫學檢驗科生物安全管理;

(四)診斷試劑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委託其他實驗室檢驗的應符合《委託醫學檢驗管理規範》。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工作,應當按照《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開展放射診療工作,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健康體檢質量和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受檢者的健康權益;

(二)放射工作場所和專業裝置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標準的有關規定,按要求進行年度檢測,並取得合格報告;

(三)科學合理使用射線防護用品;

(四)放射工作場所內應設定受檢者更衣區。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規範》加強醫院感染的預防與控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醫院感染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北京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暫行)》的要求,做好健康體檢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部《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加強對健康體檢資料資訊的管理,並建立健康體檢計算機管理資訊系統,設專人管理資訊統計工作,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地將各種統計報表通過北京市體檢資訊平台上報到北京市公共衛生資訊中心。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在健康體檢公共區域公示下列內容:

(一)開展的健康體檢專案及收費標準;

(二)委託其他醫療機構開展的健康體檢專案及受委託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

(三)投訴**和信箱。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健康體檢工作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意識,提公升服務能力,為受檢者提供健康體檢諮詢、導檢等便民服務措施,接受社會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第五章外出健康體檢

第二十六條外出健康體檢是指具有健康體檢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在登記執業位址以外的區域開展健康體檢。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申請開展外出健康體檢需提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登記機關備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外出健康體檢備案表》一式三份;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影印件、參加外出健康體檢醫務人員相關執業資質影印件、外出健康體檢所用裝置清單及年檢合格證影印件;

(三)《北京市外出健康體檢合作協議書》;

(四)現場清潔、消毒和檢後醫療廢物處理方案;

(五)在健康體檢現場進行標本採集、運送及有關檢驗專案檢測的,需提供現場標本採集、運送、檢測等符合有關條件和要求的書面說明;

(六)開展放射(x射線)檢查專案應提供x射線體檢車的車牌號、車載x射線機的本年度檢測合格報告,屬外借x射線檢查裝置的應註明借出單位。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開展健康體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取得健康體檢執業許可後,未按照健康體檢執業條件開展健康體檢活動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其健康體檢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健康體檢不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入學、入伍、結婚登記等國家規定的專項體檢、。

第三十一條主檢醫師指具有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經北京市衛生局指定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內科或外科執業醫師;其在健康體檢活動中,專職負責綜合各體檢科室結論,出具、審核並簽署健康體檢報告。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出台前已開展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檔案下發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健康體檢服務登記。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下發的《北京市體檢質量控制和改進評估標準》和《北京市醫療機構外出體檢工作規範(試行)》(京衛醫字[2004]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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