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型化工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23-01-01 21:54:03 字數 5421 閱讀 217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本市小型化工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區縣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小型化工生產企業 (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條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的各項規定,依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條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

第五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六條企業應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七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第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裝置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隱患整改制度;

(九)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十)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十一)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十二)新改擴建專案「三同時」管理制度;

(十三)其它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特點和產品的危險性,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 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專案應依法進行設立前的安全審查、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企業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落實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整改資金和完成時限,及時予以消除。

第十四條企業應制定裝置管理制度,對裝置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消除裝置隱患。嚴格按照裝置的使用壽命進行更新報廢,嚴禁超期使用老化、陳舊裝置。

第十五條在工藝裝置上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的安全裝置和連鎖不得隨意拆卸和解除,聲、光報警訊號不得隨意切斷。

第十六條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之間安全間距10公尺,一、二級與**耐火等級建築物之間安全間距12公尺,甲類生產車間、儲存設施應在此基礎上增加2公尺;

(二)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房與廠內主要道路(路邊)相距10m,廠內次要道路(路邊)相距5m,廠外道路(路邊)l5m,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應相距30公尺;

(三)甲、乙類生產車間、儲存設施與辦公室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相距25公尺;

(四)甲類廠房、甲、乙類液體儲罐應與架空電力線保持 1.5倍杆高的距離。

第十七條危險**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類廠房應使用輕質屋蓋和牆體作為洩壓面積;

(二)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甲類廠房應採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地下不應設地溝;

(三)甲、乙廠房內不應設定辦公室、休息室、會議室;

(四)**危險場所應選擇相應的防爆裝置,並實施整體防爆;

(五)作業場所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六)甲乙類生產廠房內設甲乙類物品中間倉庫時其儲存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七)可燃氣體可能洩漏場所,應設定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八)**危險環境的低壓配電應採用tn-s系統。

第十八條企業的化工裝置、裝置、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築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保護裝置,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一)有火災**危險的化工裝置、露天裝置、儲罐、電氣設施和建(構)築物應設計防直擊雷裝置;

(二)具有易燃、易爆氣體生產裝置和儲罐以及排放的排氣筒的避雷設施,應高於正常事故狀態下氣體排放時所形成的**危險範圍;

(三)平行布置的間距小於100公釐金屬管道或交叉距離小於100公釐的金屬管道,應設計防雷電感應裝置,防雷電感應裝置可與防靜電裝置聯合設定;

(四)化工裝置的架空管道以及變配電裝置和低壓供電線路終端,應設計防雷電波侵入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作業環境特點和物料的性質採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化工生產裝置在防爆區域內的所有金屬裝置、管道、儲罐等都必須設計靜電接地。重點防爆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第二十條對重大危險源應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向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重要部位、重要裝置設施、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危險化學品特性,制定有針對性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報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企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首先應立即啟動本企業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四條企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l小時內向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後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通過檔案、會議、公告、**等各種方式,將各級**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決策、指示、部署和要求,傳達到企業,使企業主要負責人知曉。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本地區企業安全生產資訊庫,全面掌握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資訊庫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生產工藝、操作規程、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和員工安全教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安全執法檢查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檢查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並說明來意;

(二)查閱企業各種安全生產方面的資料、臺帳、記錄等,並將檢查結果做記錄;

(三)對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關鍵崗位

操作人員進行詢問,並將詢問結果做記錄;

(四)現場檢查。以生產車間或生產單元為單位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做記錄;

(五)向企業指出本次檢查發現的隱患及其依據,提出具體整改意見;

(六)依法向企業下達行政執法文書。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時,可按照下列檢查內容進行。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產責任制

l、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2、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4、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5、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檢查企業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l、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3、裝置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8、隱患整改制度;

9、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10、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11、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12、新改擴建專案「三同時」管理制度;

13、其它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三)檢查企業是否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檢查各種安全操作規程,檢查修訂情況。

(四)檢查企業安全記錄和臺帳情況

l、安全會議記錄;

2、安全檢查記錄;

3、隱患整改記錄;

4、安全培訓記錄;

5、事故記錄;

6、危險源及重大危險源管理記錄;

7、安全管理臺帳;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9、安全評價報告;

10、有關設計資料與圖紙。

(五)檢查企業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主要負責人是否參加安全檢查活動,是否及時整改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六)檢查企業組織制定並實施應急救援預案情況

檢查企業是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事故應急預案是否報區縣安監部門備案。

(七)檢查企業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檢查企業是否瞞報、漏報過危險化學品事故。

(八)檢查企業安全管理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情況

是否按照規定設定了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檢查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l、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持證上崗;檢查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

2、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檢查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

3、作業人員是否經安全教育培訓並考核合格;檢查教育培訓的內容和時間;

4、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裝置,是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5、換崗、離崗6個月以上從業人員是否經復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6、新職工入廠是否經**安全教育培訓。

(十)檢查企業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

檢查企業是否按照標準確定重大危險源並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檔案;重大危險源是否已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檢查企業建設專案「三同時」執**況

l、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是否經設立安全審查;

2、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是否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是否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4、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試生產方案是否已報安監部門備案。

(十二)檢查崗位操作人員應知應會情況

檢查作業人員是否掌握本崗位化學品的基礎知識,是否掌握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否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是否掌握事故應急措施。

(十三)檢查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包裝情況

l、危險化學品是否儲存在專用倉庫;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是否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是否進行核查登記;

2、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是否設有明顯的安全標誌:

3、劇毒化學品是否在專用倉庫內存放,是否實行「五雙」 (雙門、雙鎖、雙人操作、雙人複核、雙本帳記錄);

4、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是否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

5、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上是否加貼或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是否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十四)檢查作業現場

檢查作業現場是否存在事故隱患。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化工生產企業,指的是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下、資產總額在4000萬元以下的企業。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化工企業安全匯報材料

x有限責任公司 安全工作匯報材料 首先歡迎省 市 縣安全檢查組蒞臨我司檢查指導工作,並真誠希望檢查組能夠給予我們的安全工作以幫助和指導,同時把我們在安全工作上的問題和不足指出來,我們將以嚴肅認真的態度積極整改,努力提公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公司穩步安全生產。x有限責任公司位於 xx,是乙個以生產 ...

北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物業管理條例 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產權單位 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在同一樓宇內或產權單位將樓宇出租給兩...

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開辦申請表

受理編號 企業類別 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開辦申請表 企業名稱蓋章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填表日期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oo二年三月制 填表說明 1.本申請表由擬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申辦人進行填報。2.本申請表表一至表七中所填報內容不得手寫,須列印。列印後報送的申請表不得手寫塗改。如有塗改,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