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細則

2021-03-04 07:52:34 字數 5318 閱讀 1203

1 總則

1.1 為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獎罰,規範獎罰標準,促進人人遵章守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1.2 公司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適用於本細則。

1.3 對責任單位的獎罰款,由單位按崗位職責獎罰到人。

2 責任處罰

2.1 作業、辦理安全作業票證視為安全生產管理紅線。作業不**,處分廠(部)主要負責人500元/張罰款、車間(作業區)主要負責人500元/張罰款、直接責任者1000元/張罰款、專職安全人員100元/張罰款。

審批安全作業票證的相關責任人不簽字或代簽字(相關責任人的上級可簽字批准),安全措施不落實視為嚴重違章,安全作業票證辦理不規範,視為一般違章。

2.2 安全設施損壞、失效、失靈,不報、不修,處車間(作業區)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人員50-200元/處罰款。

2.3 「三違」人員處罰規定

2.3.1 「三違」的定義

「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制度和有關規定指揮生產的行為。

「違章作業」是指現場操作工人違反勞動生產崗位的安全規章制度的作業行為。

「違反勞動紀律」是指工人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即違反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得以履行,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

2.3.2 「三違」的型別

按照危害程度,「三違」劃分為三類:即輕微「三違」、一般「三違」、嚴重「三違」。

輕微「三違」:是指違章行為儘管不可能對他人、自己、裝置或財產等造成較大傷害或損害,但可能造成輕微的傷害或損害。

一般「三違」:是指違章行為可能對他人、自己、裝置或財產等造成一定傷害或損害。

嚴重「三違」:是指違章行為可能對他人、自己、裝置或財產等造成嚴重傷害或損害,且違章人作為前已知道或應該知道。

2.3.3 「三違」人員的處罰標準

輕微「三違」:警告、罰款50元;

一般「三違」:教育、罰款100元;

嚴重「三違」:教育、罰款500元,同時對單位負責人罰款300元、班長200元,並給予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在「oa」網上公布。

2.3.4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嚴重「三違」:

1. 盜竊、破壞公司公共財物;

2 .酒後上崗;

3. 工作中擅自串崗、聚崗、替崗、脫崗;

4. 上班時間睡崗;

5. 廠區內打架鬥毆;

6.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情況;

7. 不服從管理,毆打、謾罵正常行使職責的管理人員的;

8. 不情願接受檢查或躲避檢查;

9. 液壓系統、潤滑系統換油時隨意亂倒;

10. 非特種崗位人員動用特種裝置;

11. 未經**安全培訓教育並考試不合格就安排上崗作業;

12. 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工人作業;

13. 擅自更改經批准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

14. 工作前不履行專案負責人職責,工作現場檢查無安全措施;

15. 現場存在事故隱患尚未處理,強令工人作業;

16. 作業前不進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進行交底,安全交底流於形式;

17. 新工人初次上崗工作就安排單獨作業;

18. 不經培訓考試合格即上崗;

19. 職業禁忌症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20. 工作前未指定作業負責人;

21. 特種裝置檢測、檢驗不合格,強令或強行使用;

22. 有毒、有害、有腐蝕性藥品未設專人管理;

23. 觸電人休克未按緊急救**救護,而強行送往醫院;

24. 預設機械裝置未按計畫檢修帶病執行;

25. 安排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進行高空露天作業,或霜凍、雨雪天氣進行高空作業無防滑防墜措施;

26. 重大危險專案施工,未經審定安全技術措施,未指定監護人;

27. 對作業性違章,指揮性違章,視而不見,不制止,不糾正,不進行處罰和教育;

28. 預設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

29. 無視安全部門、安全人員的警告,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0. 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未及時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生;

31. 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32. 移動電器裝置時不切斷電源;

33. 觸電急救不切斷電源;

34. 電氣裝置著火,滅火時不切斷電源;

35. 擦拭執行中的動力裝置;

36. 將保護裝置甩掉不用;

37. 檢修工作完成不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38. 工作完畢,未辦理執行手續就恢復裝置執行;

39. 事故搶修不履行工作程式手續;

40. 未經許可,擅自擴大工作範圍;

41. 為按排程命令執行或誤傳排程命令;

42. 執行操作任務時,不按工作票操作順序進行操作;

43. 執行操作票時跳項或漏項操作(操作票重要專案);

44. 操作前不核對裝置位置、編號及名稱;

45. 在檢修時不執行驗電、放電、掛牌、措施;

46. 擅自啟動機電裝置;

47. 任意拆除裝置(設施)的安全照明、訊號、儀表、防火防爆裝置和各種警示裝置;

48. 未經批准,隨意解除執行裝置的連鎖、報警、保護裝置;

49. 操作中發生上下工序疑問,不向排程或值班負責人報告,擅自變更操作;

50. 所做的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嚴重不符;

51. 不掌握現場作業情況,停錯反饋線或誤送檢修裝置;

52. 遠方操作啟動裝置前不到現場就地檢查;

53. 未經作業負責人同意私自改變接地線位置;

54. 電機不切斷電源進行檢修作業;

55. 裝拆接地線不戴絕緣手套,利用纏繞的辦法裝設接地線;

56. 裝拆接地線時,不按地端、導體端的規定進行,而根據工作方便順手進行;

57. 濕手觸控電氣開關和電氣裝置;

58. 未經許可強行送電;

59. 送電前、不到現場檢查裝置;

60. 對裝置標誌不明確的裝置,隨意操作停送電;

61. 高壓接地,檢查故障點時,不穿絕緣靴;

62. 高低壓裝置做試驗,測絕緣後不對地放電;

63. 監護人不監護,直接參加工作或離開檢修現場;

64. 標定儀表時,在現場隨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體;

65. 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進行焊割;

66. 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進行焊割;

67. 在金屬容器(或受限空間)內施焊,容器(或受限空間)外無專人監護;

68. 未經批准,未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對有壓力、帶電、易燃爆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69. 下雨天進行露天焊接作業;

70. 將帶電的電焊線搭在身上或踏在腳下進行工作;

71. 電焊工離開工作場所時,不將電源切斷;

72. 移動電焊機位置,不停機斷電;

73. 焊工離開工作現場時不檢查是否留下火種;

74. 氧氣瓶、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使用時擺放間距不足5公尺,氣瓶與明火的間距不足10公尺;

75. 乙炔瓶使用時無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時臥放;

76. 氧氣瓶與乙炔瓶或其它可燃物氣瓶儲存於同一倉庫或放於同一地點;

77. 不關乙炔瓶、氧氣瓶閥門就下班或離開工作崗位;

78. 氧氣瓶、乙炔瓶放在一起運輸;

79. 把氧氣瓶的氧氣全部用完;

80. 冬季氧氣表凍結時用火烤,(應該用溫水或蒸汽解凍);

81. 氧氣瓶放在有油汙的位置上使用;

82. 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氣瓶在烈日下暴曬;

83. 操作焊炬和割炬時,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

84. 隨意坐在氧氣瓶上休息;

85. 各種裝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裝置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進行焊、割;

86. 用手握工件鑽孔;鑽孔時帶手套;

87. 鑽孔時用手抽鑽頭上的鐵屑;

88. 使用大錘前不檢查鎚頭是否鬆動、有無錘楔;

89. 在整改消除漏氣點需卸壓操作時,不卸壓、帶壓操作;

90. 檢修作業時正對閥門閥芯進行作業;

91. 戴手套操作車床;

92. 臨時工作孔洞,在工作完畢沒及時恢復;

93. 檢修後的裝置試運時,不認真檢查,就在工作票上簽字;

94. 使用沒有防護罩砂輪機;

95. 使用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無人扶梯子,人字梯無限制展開拉筋的;

96. 把工具放在容器內或把工具塞進管道中;

97. 檢維修人員在安全作業許可證沒辦理完整就開始工作;

98. 檢維人員檢修裝置時,未與裝置使用部門進行協調聯絡,直接進行工作;

99. 檢維人員對裝置進行停機檢修時,未懸掛警示牌或無人監護;

100. 站在砂輪機正面刃磨;

101. 工作間斷後,重新工作不複查安全措施;

102. 肩挑重物登上移動梯子或軟梯;

103. 檢修拆下的管道、閥門等沒有歸類擺放好,影響通道;

104. 隨意動用化工執行裝置不給崗位班長打招呼;

105. 對氮氣、惰性氣體等介質裝置或管線進行封堵時不佩戴防護用具;

106. 在防爆部位和區域作業使用非防爆器材或工具;

107. 在易燃易爆區域用鐵器敲打裝置;

108. 冬季在易燃易爆區域用鐵器砸裝置裝置上的冰;

109. 起吊較大的重物不進行試吊;

110. 起重區域周圍未設定警戒線,懸掛明顯警示牌;

111. 起重工不使用統一的指揮訊號;

112. 多人指揮行車、吊車;

113. 指揮訊號不明即執行起重機;

114. 吊運物品不發出指揮訊號即起吊;

115. 作業人員指揮吊物起吊後,不給司機放置地點訊號;

116. 在輸電線路四周作業,由於安全距離不夠還強行作業;

117. 起重機械超限使用;

118. 指揮人員在照明不足,看不清工作地點時,指揮起重工作;

119. 起吊重物前不認真檢查懸吊情況及所吊重物件的**情況;

120. 起吊重物,讓物件長期懸在空中駕駛人員離開操作室或幹其它工作;

121. 行車停止使用,駕駛人員離開駕駛室時,不拉開電源開關;

122. 吊物在空中短時停留時,操作人和指揮人離開工作崗位;

123. 起吊物件時,工作人員及非工作人員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24. 起吊物體繩索斷股繼續使用;

125. 沒有得到司機的同意,登上起重機或起重機軌道;

126. 酒後登高作業;

127. 遇6級以上大風天氣時進行高空作業無安全措施;

128. 使用梯子前不檢查或使用有缺陷的梯子;

129. 高空作業不繫安全帶,不使用工具袋,將材料工具上下投擲;

130. 上下層同時工作、中間不搭設臨時防護隔板;

131. 高處作業站在不堅固的結構物(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

132. 高處作業人員未沿著梯子上下,而是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杆攀登;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考核細則

安全生產考核獎罰制度 序號考核專案 考核內容 獎罰制度 按季考核,獲安全生產優秀單位第一名,獎 班長獎300元,班組安全員獎200元,其他人員獎100元 人。按季考核,獲安全生產優秀單位第二名,獎 班長獎200元,班組安全員獎100元,其他人員獎50元 人。季度安全生產檢查 評估結果 一安全生產 按...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目錄總則 3 安委會安全責任制 4 生產部安全責任制 5 裝置動力部安全責任制 5 安檢部安全責任制 7 保衛部安全責任制 8 供銷部安全責任制 8 工會安全責任制 9 財務部安全責任制 9 董事長 總經理 安全責任制 10 分管副總經理安全責任制 10 分管工藝 行政副總經理安全責任制 11 分管...

化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編制 審核 批准 2016年1月1日發布2016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章目的和範圍 3 第二章編制依據 3 第三章基本原則 3 第四章公司領導安全職責 4 第一條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職責 4 第二條總經理安全職責 4 第三條安全生產經理安全職責 5 第五章各部門安全職責 5 第一條安全科安全責任制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