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範

2022-11-23 12:45:03 字數 3579 閱讀 17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產權單位、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在同一樓宇內或產權單位將樓宇出租給兩個以上使用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樓宇是指多層或高層建築。

第三條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樓宇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產權單位委託物業單位管理的,物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安全管理職責。使用單位應當服從產權單位、物業單位的管理,對使用行為負責。

第四條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證照,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樓宇權屬證件登記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占用、堵塞樓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重要設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不得超負荷用電。

第七條產權單位與物業單位,產權單位、物業單位與使用單位之間應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並明確乙個產權單位或物業單位對樓宇公共區域、消防設施、重要設施進行管理。

第八條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各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培訓。

第九條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包括:

(一)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 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裝置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 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 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樓宇內不得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經營危險物品的,在營業區域內不得存放實物。

第十一條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使用樓宇內的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作為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辦理經營場所各項審批手續,按照地下空間安全管理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章產權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同乙個樓宇由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所有的,樓宇公共區域、消防設施、重要設施應當明確乙個產權單位或委託乙個物業單位負責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產權單位不得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樓宇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不得交付物業單位管理。

第十四條產權單位應當保證樓宇及其消防設施、重要設施的技術資料完整;委託物業單位進行管理的,應當及時、完整地交付物業單位。

第十五條產權單位應當與物業單位約定雙方安全生產投入的經費,保證樓宇及其消防設施、重要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產權單位不得將樓宇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使用單位。

產權單位不得將樓宇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單位管理。

第三章物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物業單位對樓宇實施管理前,應當對建築結構、消防設施、重要設施等進行查驗,合格後方可接收,並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物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使用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物業單位可報告產權單位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物業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物業單位和使用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安全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各自負責管理的區域範圍;

(二)明確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

(三)明確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四)明確消防設施、重要設施更新、維修、保養的經費**;

(五)明確、細化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職責分工、程式,以及各自應當履行的義務;

(六)其它需要明確的安全事項。

第二十條物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經費用於樓宇及其消防設施、重要設施的維護、保養、更新、改造等。

物業單位應當保證樓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並保證樓宇的整體消防設施、重要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條物業單位應當建立樓宇內使用單位詳細檔案,包括基本情況、應急救援物資、應急救援人員配備等情況。

第四章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經營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保證自有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重要設施完好有效,不得影響、妨礙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服從物業單位的管理,履行協議中的安全責任,配合檢查,對發現的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使用單位在**活動前,應當制定相應的預案;客流量超過額定數量,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預案,採取限制客流措施,做好疏導、疏散工作。

使用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報送物業單位備案,物業單位應當協助、配合使用單位做好**活動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五章裝修改造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對樓宇裝修、改造的,產權單位或物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審核或備案的,應當將裝修、改造方案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後,方可組織施工;需要驗收的,應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產權單位或物業單位進行裝修、改造,應當提前告知使用單位,影響樓宇安全的,應當採取相應措施或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使用單位對樓宇裝修、改造的,應當徵求產權單位同意後,與物業單位簽訂協議,物業單位按照協議的內容對使用單位的裝修、改造進行監督。

使用單位對裝修、改造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物業單位對裝修期間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使用單位進行整改,同時報告產權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對樓宇進行裝修、改造,產權單位、物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施工區域應當與其它營業區域相隔離,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第六章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產權單位和物業單位應當制定樓宇的總體應急預案,預案應當明確產權單位、物業單位及使用單位的職責、任務。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置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報物業單位備案。

第二十九條物業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置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面的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演練記錄。

第三十條遇有突發事件,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進行應急處置。

需要啟動總體預案的,物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並負責指揮和排程相應的人員和物資進行應急處置,使用單位應當服從物業單位的指揮和排程。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範不適用居民小區。

第三十二條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產權單位,是指對建築具有合法所有權的單位。

(二)物業單位,也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三)使用單位,是指在樓宇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四)重要設施,包括特種裝置、變配電設施、報警系統、給排水系統、避雷系統等。

(五)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六)相應資質,是指由工商、消防、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民防、建設等相關部門發放的許可證照。

第三十三條本規範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規範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職責

一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總體責任 二 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 操作規程 四 持續具備法律 法規 規章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 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六 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

《北京市體育運動專案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釋義

北京市體育局法規宣傳處 北京市體育運動專案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由北京市人民 制定,屬於地方 規章。本規定是依據 安全生產法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和 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 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主要是針對體育運動專案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出進一步的細化規定。本規定與 安全生產法 北京...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台賬

一 企業基本情況 年度 單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製 目錄一 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1 二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貼上處2 三 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影印件貼上處3 四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影印件貼上處4 五 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影印件貼上處5 六 企業職工基本情況登記表6 七 企業勞動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