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專案代建制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2022-12-16 17:45:04 字數 3323 閱讀 7034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專案代建的行政監督管理,明確監督職責,維護公路建

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第8號令)等有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北京市從事公路建設的代建、監理、施工、材料**等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其他**投資或以**投資作為資本金投資建設的高

速公路、城市道路專案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公路專案代建監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工程管理單位**投資人作為專案法人負責專案建設的全過程管理。本辦法所稱公路專案代建監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

通委)對代建單位的代建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交通委負責本市公路專案代建制的各項審批工作。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簡稱市路政局)負責公路專案代建制的組織實施與行業監督管理。各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專案代建單位的監督管

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向代建單位指定或暗示單位承攬工程,不得推銷商品,不得干預代建單位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實行代建制後,市交通委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本市公路專案代建制相關制度的發布;

(二)負責代建單位資格預審結果的確定;(三)負責代建單位招標結果的備案或確定;

(四)負責重大建設專案的代建報批;(五)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五條市路政局負責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和行業監管,負責區縣公路管理機

構代建單位監管工作的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代建單位的資格預審;(二)負責組織建設專案的代建單位招標;(三)負責組織審查、批准施工圖設計和預算;(四)監督各區縣公路管理機構的代建單位管理工作;

(五)依法負責工程招標投標的行政監督;

(六)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七)負責建設資金監督;

(八)組織批准竣工決算;(九)組織竣工驗收;

(十)負責代建市場監管,建立代建單位信用資訊系統;

(十一)建立公路工程有形建設市場和北京市公路建設評標專家庫。第六條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專案代建單位的管理,並負責隱蔽工程的檢驗驗收和接養。主要職責

是:(一)參加代建單位的招標;

(二)檢查代建單位履行合同情況,督促其完成質量、安全、進度、投資

控制目標;進行代建單位工作考核和信用評價;(三)督促並幫助代建單位協調拆遷工作;

(四)負責建設資金的撥付和監督;

(五)監督檢查代建單位執行建設法律法規的行為,審查其與參建單位有

無關聯交易;

(六)監督代建單位在代建期內負責建設管理範圍內公路的維修、設施巡

查、安全管理;

(七)組織審核竣工決算;(八)提出竣工接養意見;(九)參加竣工驗收。

第七條市路政局負責代建招標工作,招標應公開、透明,接受社會和紀檢

監察部門的監督。

招標公告必須公開發布,資格要求、評標辦法和限制性條件必須在資格預審檔案中寫明,不得含有傾向性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評標專家應在

北京市公路建設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保密。

(一)資格預審結果應報市交通委確定;

(二)參加代建單位投標的單位必須通過資格預審;

(三)市路政局在評標報告批准後7個工作日內,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

同,代建合同應使用合同範本;

(四)市路政局可以委託招標**機構****預審和專案代建的招標。第八條代建單位執行專案法人職能,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等責任,各區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代建單位執行專案法人制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一)代建單位是否嚴格執行專案法人責任制,是否明確代建單位是所代

建專案的專案法人;

(二)代建單位是否從組織保障、管理制度、辦事程式到質量控制等方面

層層明確、落實專案法人責任制;

(三)代建單位是否承擔建設實施、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施工安全和資

金管理的全過程責任;

(四)代建單位是否實行安全事故、質量事故、違章違紀行為等責任追溯

制度。第九條公路建設專案必須按規定範圍進行公開招標,市路政局和各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對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裝置和材料採購等招標情況進行

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代建單位是否依法執行招標制度;

(二)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的發布是否符合規定並報市路政局備案;(三)公告發布、開標、評標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設市場進行;(四)評標專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設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保密;(五)招標檔案是否參照《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檔案範本》並報路政局備案;(六)評標過程和報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

細則》要求,並報市路政局備案;

(七)定標是否符合規定並報市路政局備案;(八)監督檢查招標投標人員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條公路建設專案的代建單位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的**單位依法簽訂合

同。市路政局對工程的合同管理進行監督。主要監督內容為:(一)在簽訂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向市路政局備案;(二)合同簽訂的程式和文字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不公正條款;

(三)簽訂施工合同的同時是否簽訂廉政、安全合同。

第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各區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信用進行監督並及時彙總上報信用資訊。主要監督內容為:(一)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是否具備與工程建設要求相對應的資質等級和足夠的管理能力、專業水平,是否存在越級承攬工程專案以及轉包、

違法分包等違規行為;

(二)工程分包是否經過代建單位同意並報市路政局批准。

第十二條建設過程中市路政局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各區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建設資金進行日常監管,通過檢查代建單位、施工單位財

務賬目、銀行賬號,從資金**、資金到位、資金撥付等方面,檢查建設

資金的安全。主要監督內容為:

(一)各施工單位是否在專案所在地與代建單位同一銀行建立賬戶,做到

專款專用,接受路政局對建設資金的監督;(二)是否存在擠占、挪用、截留資金行為;

(三)專案交工驗收前,包括計畫利潤是否用於專案以外的用途;

(四)代建單位與施工、材料**單位是否存在關聯交易。第十三條各區縣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工程建設進度進行監管。

代建單位應在開工前將進度計畫報各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實施過程中如果

有調整,應在計畫調整後3個工作日內補報。

第十四條代建單位應向道路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質量監督註冊,並接受其監督,道路工程質量監督站依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對建設

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代建單位對專案的施工安全負責,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道路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和專案執行

法律、法規、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執行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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