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21-03-04 05:18:52 字數 2437 閱讀 6537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裝置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准亂拉臨時電線,不准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准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公尺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裝置、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

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准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裝置。儲存糧食、食糖、菸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乾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裝置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並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採取安全措施,並制定計畫,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公尺,垛與垛間距不少於1公尺,垛與牆間距不少於0.5公尺,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於0.3公尺,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於2公尺。每棟建築面積不足500平方公尺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牆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

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准將性質相互牴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幫浦)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准設辦公室、休息室,不准閒人進入庫房。庫內不准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築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和《商業部消防裝置、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裝置,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於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裝置,在寒冬季節應採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裝置、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週、崗位每日檢查一次並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裝置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防範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後的安全檢查工作,並做好記錄。

第八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日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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