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電企業 機組 併網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2021-06-11 11:00:21 字數 2856 閱讀 3833

山東省發電企業(機組)

併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電力體制改革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執行管理長效機制,保障電網及併網發電企業(機組)的安全、穩定執行。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併入山東電網執行的水電單機容量50mw及以上、火電單機容量100mw及以上、核電單機容量300mw及以上的發電企業(機組)。

併網執行的其它發電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新建和擴(改)建發電企業(機組),原則上應在機組整套啟動試執行滿負荷試驗結束後,商業執行前完成併網安全性評價。

已經併網執行的發電企業(機組),機組大修完成後應當進行一次併網安全性評價。

當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必備條件發生變化或者與並網有關的主要裝置、重要輔助裝置因進行更新改造、裝置或系統有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到電網安全,應進行併網安全性評價。

經發電企業申請,可以提前組織對該企業或相關機組進行全部或部分專案的並網安全性評價。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濟南電力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濟南電監辦)負責全省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組織管理。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濟南電監辦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具體負責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併網安全性評價堅持企業自評與專家查評相結合的原則。併網安全性評價專家查評工作,由濟南電監辦委託相關中介機構進行,並對安全性評價結果負責。

第七條為了保證併網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中介機構應選擇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豐富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評價工作。專家組一般應由10 到15 人組成,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查評工作。專家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業有關規程、規範、技術標準等進行查評,並對查評結果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負責。

專家組名單和查評工作計畫應經濟南電監辦確認。

第八條申請併網安全性評價的發電企業,應明確本企業負責併網安全性評價的領導和管理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做好查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和查評期間的配合工作,並為專家查評工作提供適當的辦公條件。

第九條發電企業在申請併網安全性評價前,應按照《山東省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標準》(試行)進行自評,對達不到要求的專案應積極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程式和要求

第十條新建和擴(改)建發電企業(機組)申請查評時,應向濟南電監辦提交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申請表(附件1)、新建和擴(改)建發電企業(機組)基本情況表(附件2)、併網排程協議及並網安全性自評報告。

已經併網執行的發電企業(機組),應根據濟南電監辦統一安排的並網安全性評價工作計畫中規定的申請時間,提交併網安全性評價申請表以及併網安全性自評報告。

第十一條濟南電監辦在接到併網安全性評價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同意進行安全性評價的意見告知發電企業。如果條件基本符合,則應安排進行安全性評價,並將專家組名單和查評工作計畫提供給被查評發電企業。

第十二條專家組在現場查評工作前,應在對被查評發電企業提交的自查情況及有關資料進行初審的基礎上,制定出詳細的查評方案,包括查評內容、查評方法、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等。

第十三條專家組現場查評時,應按專業分別進行評分和撰寫專業評價報告,專家組長根據各專業評價報告撰寫總評價報告。總評價報告經過專家組全體會議審查通過,專家簽字後生效。總評價報告的內容應包含:

查評基本情況、必備條件審查結果、得分情況、主要問題、評價意見、整改專案和建議。

第十四條專家組現場查評工作結束後,中介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查評情況等向濟南電監辦匯報,並提交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濟南電監辦在收到中介機構書面報告15個工作日內,將正式評價報告和整改通知書送達被查評發電企業和電力排程機構。

第十六條被查評發電企業在接到安全性評價報告和整改通知書20個工作日內,應將整改計畫報送濟南電監辦,同時抄送電力排程機構,並立即組織進行整改。

對於需要整改的發電企業(機組),濟南電監辦應在整改通知書送交後6個月內(新建和擴(改)建發電企業6-9個月內)組織對整改工作進行複查。發電企業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後應及時向濟南電監辦提出複查申請,並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濟南電監辦應及時將並網安全性評價複查的結果通知電力排程機構。

綜合評價與考核

第十七條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由「必備條件」和「評分專案」兩部分內容組成。凡未達到「必備條件」的發電企業(機組)不得併入電網執行。

第十八條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評分專案合格的標準為:

1、新建和擴(改)建發電企業(機組):大於或等於總分的85%

2、併網執行不到20年的發電企業(機組):大於或等於總分的80%

3、併網執行達20年及以上的發電企業(機組) :大於或等於總分的70%

第十九條根據查評結果,對被查評發電企業(機組)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滿足必備條件,得分率達到第十八條規定標準的,濟南電監辦發給《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達到標準通知書》,同時就其存在的問題,傳送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二)必備條件不符合要求或總評分未達到第十八條規定標準,傳送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整改後,發電企業應按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複查。複查滿足必備條件且評分專案得分率達到第十八條規定標準,發給《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達到標準通知書》。

第二十條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發電企業(機組),應給以通報,並不得併網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申請併網安全性評價的發電企業,應與中介機構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並由中介機構報濟南電監辦進行合同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

發電企業(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申請表

申請單位(公章申請時間: 年月日

附件2:

新建和擴(改)建發電企業(機組)基本情況表

申請單位(公章申請時間: 年月日

注:須另外提供以下資料各乙份: 1.併網機組除錯方案和計畫

2.未完工程進度計畫

山東省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實施流程

1 按照山東省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程式和實施細則,向山東電監辦提交併網安全性評價申請和並網安全性機組自查評報告 每台機組或每期風電場單獨提交申請和自查評報告 2 山東電監辦審查併網安全性評價申請和自查評報告,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3 山東電監辦接受申請後,被查評企業自行聯絡由山東電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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