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

2022-11-02 14:57:06 字數 4479 閱讀 6990

2023年 11 月30 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人創造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安全教育與管理、應急處置與事故處理等,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遵循**負責、社會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保障學校安全是各級人民**和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學生家長的共同責任。全社會應當支援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的開展。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所管理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八條學校應當履行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校園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參與的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機制,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並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保障公辦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縣級以上人民**可以給予適當支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學校進行規劃、選址,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環境汙染等危險的區域,保障學校選址安全。學校建設應當符合規劃、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安全。 已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採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組織學校遷移。

第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應當按照學校安全防範有關規定,為公辦中小學校和公辦幼兒園配備專職保安員。民辦中小學校和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學校安全防範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保安員。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所管理學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處置學校安全事故;

(二)組織對學校安全狀況進行評估,指導學校根據評估結果改善安全環境;

(三)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機制、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四)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定期組織對學校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設施、裝置狀況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依法進行校車安全管理;

(七)指導學校聘用法律顧問協助防範安全風險、處理安全事故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強化警校合作;

(二)指導學校做好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三)保障學校周邊公共安全,開展巡邏防控,制止並依法處理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依法進行校車安全管理,加強學校及其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做好衛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衛生服務,處置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實施監督,發現安全隱患依法及時督促整改,指導學校開展校舍安全檢查鑑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的特種裝置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校採購產品的質量監督;對學校食堂以及學校採購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藥品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學校落實食品藥品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預警、應急處置等機制,制定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應對**、火災、水災、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保障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安全。

第二十條在學校及其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學校以及周邊道路、環境等情況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安全。單位或者個人為學校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學生家長應當提高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意識,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的,其家長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

第二十二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管理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第二十三條普通中小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校方責任保險;鼓勵技工學校、高等學校辦理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學生家長為學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因意外發生的風險;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學校安全風險**或者學生救助**,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與學生安全相關的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保險業務。

第三章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開設安全課程;針對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聯合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禁毒和防範網路沉迷、詐騙、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與互救等專題教育;通過網際網路安全教育平台、專題講座、志願服務等方式,對學生、學生家長進行安全教育。學校應當經常性地對教師、安全保衛人員以及其他職工進行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校園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建立並實施網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對校內置築物、構築物、懸掛物以及體育場館、體育器材等設施、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設定警示標識並及時加固、維修、改造、更換或者重建。學校的校舍、場地等設施不得違反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定期組織維護、保養,保障其安全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裝置,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公升級改造和維修保養;落實消防控制室持證上崗、值班制度,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學生、幼兒在校期間對校園實行封閉式管理。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與社群、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願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以及校門口秩序。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在校門口設定硬質防衝撞設施,防止人員、車輛等非法進入。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對進入學校的外來人員、車輛,登記相關資訊以及進校、離校時間。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在通道、樓梯、出入口等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場所設定疏導標識或者警示標識;在人員擁擠時段,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專人疏導。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園內道路和通行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學樓、圖書館、宿舍、餐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道路上設定警示標識和減速裝置,並協助公安機關對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現場處置。

第三十三條使用車輛接送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學校和車輛提供者的安全責任,協助公安機關處理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條為學生提供住宿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宿舍管理人員對住宿學生進行管理,定時開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條為未成年學生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學校應當在上網設施上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防範其接觸違法或者不良資訊。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實驗操作手冊,規範實驗操作流程,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加強對危險物品和實驗儀器裝置的採購、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等環節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辦食堂的學校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或者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明,留存進貨票據,加強對採購、**、留樣等環節的管理。將食堂委託經營的學校應當對受託經營方加強監督管理,並將食品安全作為合同必要條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學校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餐,並按照要求對配送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依照國家學校衛生工作規定設定醫院或者衛生室,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查體制度,做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工作。

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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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海岸線向海一側內水 領海的水面 水體 海床和底土。海岸線的劃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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