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設市場機制,促進建設水平的提高,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建設工程,除本條第
二、三款規定外,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捐資等建設工程專案,是否實行招標投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確認的保密、搶險、救災等建設工程專案,也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包括建設工程專案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裝置**、建設監理等招標投標:
(一)專案總承包,是指對建設工程全過程的總承包,包括工程設計、材料和裝置的**、組織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設計,是指建設工程從勘察、測量、可行性研究、規劃直至施工圖設計等全過程設計;
(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築、建築裝飾裝修、大型土石方、線路、管道及裝置安裝等相關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裝置**,是指建設工程專案所需的成套裝置和配套機電裝置、專用和非標準裝置的**;
(五)建設監理,是指建設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和保修階段負責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 (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 查招標投標單位資格;
(二)審查招標投標申請書和招標檔案;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
(五)監督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
第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專案建設規模,實行分級管理。
第六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徵地、拆遷、設計、墊資、介紹建設用地等條件,要求建設單位將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業以專業為由,強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建設工程的招標,可以採取專案的全過程招標、分階段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進行。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不得進行單獨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書,組織招標活動,選定中標**和中標單位。
第十條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工程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書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其招標工作應委託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業務**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招標,可以採取下列三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其他有效途徑公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三)議標。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和工程條件限制及工期緊迫等建設工程專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不適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可以實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家。
第十二條招標工作的程式:
(一)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
(二)招標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編制招標書,並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審定完畢;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
(四)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向合格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檔案答疑;
(八)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九)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組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條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專案標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檔案要求編制。
乙個招標專案,只能編制乙個標底。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專案標底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必須予以密封儲存,在開 [ 本文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2)- }標前任何人不得洩露。
第三章投標
第十六條凡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的專案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裝置**、建設監理的法人,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投標。
> 未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的省外單位,國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經批准後方能參加投標。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明確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參加建設工程專案投標的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單位簡介;
(三)近年來承建的主要工程情況。
第十八條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時,應當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其保證金應於評標結束後七日內退回;投標中標的,其保證金應於簽訂合同後七日內退回。
第十九條投標單位應當按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書。
第二十條投標書必須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的印鑑。投標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二十一條投標單位可以對招標檔案提出修改建議方案,並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四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二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建設單位主持,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開標時,招標單位召集投標單位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公開標底。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必須在開標前宣布,開標後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作廢:
(一)未密封;
(二)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印鑑;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四)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五條由招標單位和招標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評標組織,負責評標、定標。
評標、定標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造價、措施、信譽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六條評標、定標的依據:
(一)專案總承包。以勘察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及質量***,承包造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等為依據;
(二)設計。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好,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為依據;
(三)施工。以**合理,保證質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等為依據;
(四)裝置**。以裝置先進,**合理,各種技術引數符合設計要求,投標單位資信可靠,售後服務完善等為依據;
(五)建設監理。以技術和經濟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監理要求,監理方法科學,措施可靠,監理收費合理為依據。
第二十七條評標組織應當以評分、無記名投票等方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中的機電裝置招標投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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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申報表工程名稱煙台 申報單位 蓋章 煙台開發區 地區 部門 山東省煙台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申報日期 2012年4月26日 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 山東省建築業協會 山東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測協會 填表說明 1 本表由承建單位填寫。要求內容真實 準確 文字清楚。2 填寫的工程名稱必須與立項批文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