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

2022-11-27 20:45:06 字數 3662 閱讀 9150

2023年1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公民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及從事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全省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各級人民**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四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平等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統籌規劃實施、設區的市人民**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的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的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農村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有關部門、下級人民**和學校履行義務教育職責的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考核、獎勵或者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或者控告。有關國家機關接到檢舉或者控告後,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發生違反本條例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或者人民**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具縣(市、區)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檢查證明,報當地鄉鎮人民**或者縣(市、區)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延緩入學、休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學校不得通過任何考試、擅自附加條件選拔新生入學或者將其作為編班依據。

縣(市、區)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每所學校接收學生的區域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接收學生,並公布接收情況。

第十三條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應當發布公告,通知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指定時間領取學生入學通知書;未領取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到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兒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業證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學區的學校提出就讀申請並入學就讀。學校接收確有困難的,由居住地縣(市、區)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其解決困難,防止輟學。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做好工作。

縣(市、區)人民**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防止與控制學生輟學和動員輟學學生復學制度。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制定和完善就學補助政策,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以及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對農村學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其他學生逐步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農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

對在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就讀的殘疾學生實行免費教育;對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學生補助生活費。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或者變相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規定,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招收物件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規定將招生情況、辦學條件、師資配備、經費保障、課程設定和教學計畫等,報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學校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應當根據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制定學校設定規劃,並將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根據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合理設定學校。

學校設定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鄉鎮村莊撤併以及當地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增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九條根據學校設定規劃和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應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或者區域改造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學校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新建居民區按照規劃需要設定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用地由當地人民**依法劃撥,建設資金由縣(市、區)人民**予以保障。學校建設由縣(市、區)人民**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各類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按照國家有關學校建設標準合理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班),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水平,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生活、**及培養勞動、生產技能的場所和教育教學設施裝置,並及時配備相應的教職工。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提供幫助。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應當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規劃、設定專門學校實施義務教育,並將其納入普通學校序列。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根據需要設定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三條因生源不足、辦學條件不符合規定標準等原因,確需撤銷或者合併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批准後組織實施。在偏遠農村地區應當保留必要的小學或者教學點。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並以工作地全日制公辦學校為主安排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學校辦學具體標準,推進學校辦學條件標準化建設。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辦學標準。選擇校址和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合理避讓山洪、山體滑坡、**活動斷層等自然災害易發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學校建築物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學校建設標準,確定學校建設用地和規模,並對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因城鄉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遷學校的,應當按照先建設後拆遷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根據規劃進行調整。重建的學校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遷建所需費用由遷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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