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2022-12-24 16:00:04 字數 4564 閱讀 9230

狀態:有效發布生效日期:2002-09-28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實行計畫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畫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畫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畫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援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應當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各級人民**應當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畫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畫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十五條計畫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人口與計畫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資料。

發展計畫、計畫生育、公安、勞動保障、民政、教育、人事、衛生、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資訊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畫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鼓勵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乙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乙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二十條生育第乙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乙個子女的時間,應當在生育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免費領取《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畫生育優先優惠服務。

《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樣本由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畫生育技術鑑定組確診第乙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乙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乙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乙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乙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乙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乙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乙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鏈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只生育乙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乙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二十六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受理初審後報設區的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鑑定。申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鑑定。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鑑定結論為終局鑑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請。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只有乙個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對實行計畫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資訊、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援和優惠;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專案、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提倡對農村自願終生只要乙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

第三十二條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第三十三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並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應當大力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促進計畫生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各級人民**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組織和個人多方籌集資金,興辦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機構,逐步形成以社群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機關 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乙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 晚育的,由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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