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裝置管理辦法

2021-10-01 16:06:31 字數 5142 閱讀 3703

附件: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裝置管理工作,保障裝置安全經濟執行,促進集團公司經濟效益穩步增長,依據國家裝置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全資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其它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裝置是指企業用於生產、運營、試驗等活動中可供長期使用的機器、設施、儀器和機具等物質資源。

第四條裝置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家有關政策指導下,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從技術組織、經濟組織等方面採取措施,將實物形態管理和價值形態管理相結合,對裝置從規劃、設計、製造、選型、購置、安裝、使用、維護、修理、改造直至報廢處置等進行全過程管理,做到經濟高效地使用裝置,為企業生產經營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第五條裝置管理原則:

(一) 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裝置安全可靠執行。

(二) 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

(三) 堅持持續發展,努力保護環境和節能降耗。

(四) 堅持依靠技術進步、科技創新作為發展動力,推廣應用現代裝置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學技術成果,實現裝置管理科學、規範、高效、經濟。

第六條加強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裝置管理人員、檢維修人員和操作人員的素質,為完成裝置管理任務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奠定基礎。

第七條企業為裝置管理工作的主體,應建立和完善裝置管理體系,配備精幹高效的管理人員,形成健全的裝置管理組織。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工程技術與市場部是集團公司裝置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企業裝置管理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完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

(二) 編制中長期裝置發展規劃,與規劃計畫部門共同審查裝置更新改造計畫。

(三)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大型裝置的技術方案的審定,閒置裝置調劑和報廢的技術鑑定。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四) 參與特大裝置事故的調查及處理。

(五) 制訂集團公司裝置管理工作計畫,組織開展裝置管理檢查活動和裝置管理培訓,推廣裝置管理先進經驗。

(六) 負責集團公司裝置資訊管理工作。

第九條企業局長(經理、廠長)是本企業裝置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裝置管理工作,貫徹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落實集團公司裝置管理要求,確定本企業裝置管理目標。

第一十條企業應由一名副局長(副經理、副廠長)分管裝置管理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 依據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制度,指導編制本企業各項裝置管理制度、規定、細則等,並督促貫徹執行。

(二) 負責建立健全企業裝置管理體系、機構,制定裝置管理目標、規劃和措施,提高裝置技術水平,確保裝置安全執行。

(三) 審定企業裝置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裝置更新改造、裝置購置、主要生產裝置停工檢修計畫。

(四) 組織重大裝置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上級部門,對特大裝置事故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五) 組織對重大裝置技術改造專案的方案審查、大型裝置選型和驗收。

(六) 負責組織裝置資產的清查、調劑、租賃、報廢等工作。

(七) 組織裝置資訊管理工作。

(八) 審定裝置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第一十一條特大型企業、大型企業可由1名副總工程師協助分管裝置副局長(副經理、副廠長)做好裝置技術管理工作。

第一十二條企業裝置管理部門負責本企業裝置管理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 貫徹執行國家、集團公司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和完善企業裝置管理有關規章、制度、細則,並檢查執**況。

(二) 編制企業裝置中長期規劃,裝置更新改造、裝置購置等年度建議計畫,主要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和裝置修理年度計畫。

(三) 組織制定裝置操作、維護、檢修規程和標準。

(四) 審核主要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技術改造方案,並組織落實。

(五) 定期組織開展裝置管理檢查和評比工作。

(六) 負責組織制定裝置事故隱患整改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 負責裝置資訊管理,編制企業裝置報表,並按要求上報。

(八) 參與組織裝置管理與維修專業人員的培訓,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培訓。

(九) 負責企業一般以上裝置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的原則,制定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裝置安全平穩執行。

(十) 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的推廣應用,開展裝置技術攻關活動。

(十一) 參與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工作方案的審定和竣工驗收工作。

(十二)組織大型裝置的監造及出廠驗收。

(十三)負責裝置調劑和報廢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一十三條企業所屬單位應設分管裝置管理工作的副職領導,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裝置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人員,基層生產單位應設分管裝置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和專業人員。明確管理職責,完成裝置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一十四條企業應建立健全裝置管理資訊系統,實現裝置基礎資料網路化管理。

第三章裝置規劃、選型及安裝除錯

第一十五條裝置規劃、選型安裝及除錯工作,是裝置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一十六條企業裝置管理部門應依據生產經營發展方向、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質量保證體系的需要,編制企業裝置規劃。

第一十七條企業裝置管理部門應依照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原則,組織確定裝置更新改造技術方案和選型,保證裝置的可靠性、經濟性和先進性。

第一十八條做好大型裝置監造和出廠驗收工作。

第一十九條企業裝置管理部門應參與大型裝置安裝、除錯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裝置投產前,應組織制訂試執行方案,對操作人員進行裝置操作、維護技術培訓,確保安全執行。

第四章裝置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建立健全裝置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制定裝置操作和維護保養規程。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系統的理論和實踐培訓,做到「四懂三會」(懂原理、懂結構、懂效能、懂用途,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故障)。裝置管理部門要對裝置操作人員持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裝置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和維護保養規程。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加強裝置潤滑管理工作,制定裝置潤滑管理制度,保證油品對路、質量合格,落實裝置潤滑的「五定」(定人、定時、定點、定質、定量)、「三過濾」(潤滑油在進入油庫時過濾,放入潤滑容器時過濾,加入裝置時過濾)和按質換油。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加強裝置用水管理,減少裝置腐蝕,延長裝置使用壽命。

第二十六條操作和維護人員應嚴格執行裝置巡檢制度,按照「十字作業」(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法做好裝置維護保養工作,落實活動裝置回場檢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開展大型裝置特級維護,成立「五位一體(機械、電氣、儀表、操作、管理)」的特護小組,減少故障,提高裝置安全性和經濟性。

第二十八條積極開展裝置故障診斷和狀態監測工作,及時準確地掌握裝置執行狀態,為裝置使用和預知性維修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九條定期開展大型裝置技術效能和安全可靠性評估,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確保裝置執行的安全可靠,降低裝置執行風險。

第五章裝置修理

第三十條企業應制定裝置修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裝置管理部門應根據裝置實際執行狀況,編制裝置修理、備品配件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加強修理管理,做到既要防止裝置失修,又要避免過剩維修,確保裝置完好。

第三十三條認真做好裝置修理過程監督、安全監督和質量驗收,做好修理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十四條應對承修單位實行資質審查,建立市場准入制度,並進行定期審驗。

第三十五條加強備品配件管理,落實備品配件管理制度,合理儲備,滿足裝置修理需要。

第三十六條嚴格合同審批,要做好修理費結算工作。

第六章裝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七條裝置更新改造的原則:

(一)應緊密圍繞技術進步和企業生產經營、市場開發的需求,進行裝置更新改造。

(二) 裝置更新應著重提高裝置技術水平,達到優質、高效、安全、環保的綜合效果。

(三) 對大型裝置的更新應當認真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優選方案,以確保獲得良好的裝置投資效益。

(四) 裝置改造應考慮生產上的必要性、技術上的先進性、安全上的可靠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

第三十八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裝置應進行更新:

(一)裝置年限已滿,喪失使用效能,無修復價值的;

(二)因生產條件改變,已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的;

(三)裝置年限未滿,但缺乏配件無法修復使用的;

(四)主要部件毀損,無修復使用價值的;

(五)經論證,修理後技術效能仍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六)因技術落後淘汰的;

(七)經國家技術質量監督部門、環保部門鑑定,不符合安全環保要求且修復後無法達到使用要求的;

(八)機動車輛符合國家有關報廢規定的;

(九)其它符合更新要求的。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按計畫、有步驟實施裝置更新,為正常生產和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第七章裝置處置

第四十條企業應依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裝置的閒置、報廢和處置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裝置報廢應經使用單位申請,裝置管理部門組織技術鑑定,資產部門審核,主管領導審查,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按國家、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閒置裝置需要重新使用的,必須經過全面技術檢驗,經裝置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條為盤活存量資產,促進資產的有效利用,企業應制訂裝置的調劑、轉讓、租賃等具體管理辦法。

第八章裝置安全、環保與節能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遵守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裝置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裝置安全管理,實現裝置本質安全,減少和避免裝置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五條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生產、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使用的裝置,應滿足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定期進行裝置安全設施、安全附件和聯鎖自保系統的檢測,確保完好。

第四十八條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規的各項要求,積極採用新型環保裝置。

第四十九條積極推廣應用節能技術,淘汰高耗低效的老舊裝置,實現各類裝置和系統的經濟執行。

第五十條裝置事故管理。

(一)凡因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使用、修理等原因造成的裝置非正常損壞,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均稱裝置事故。

(二)裝置事故按直接經濟損失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型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類。

1、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

2、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萬元,小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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