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21-10-01 03:55:43 字數 5656 閱讀 54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令第1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批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採用招標等方式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資訊產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條資訊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主管部門」)是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電信主管部門在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電信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

(二)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六條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三)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四)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第七條申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資訊產業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訊位址、郵政編碼、聯絡人、聯絡**、電子信箱位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定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資訊產業部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畫、服務專案、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七)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路結構、網路規模、網路建設計畫、網路互聯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裝置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八)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九)網路與資訊保安保障措施;

(十)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訊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項規定的內容。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八條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通訊位址、郵政編碼、聯絡人、聯絡**、電子信箱位址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畫、技術方案、服務專案、業務覆蓋範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七)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資訊保安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十一)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訊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項中規定的材料。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又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資訊產業部負責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負責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資訊產業部負責審批。

第十條資訊產業部應當自收到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後,資訊產業部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資訊產業部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後,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六)、第(七)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資訊產業部的審查工作應當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

對已經依法設立公司的申請者,予以批准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准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准檔案,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基礎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資訊產業部向其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第十一條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通知申請者補齊,申請者將材料補齊後,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向申請者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對已經依法設立的公司的申請,予以批准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者,予以批准的,應當向申請者發出批准檔案,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公司經營該項增值電信業務,申請者持該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在申請者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電信主管部門向其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審查中,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修改和補充,申請者應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完成,否則視為放棄申請。申請者修改和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工作時限內。

第十二條經營許可證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組成。

經營許可證的正文部分應當載明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簽發人、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經營許可證的附件部分包括經營許可證使用規定、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規定事項和年檢情況記錄表等附件。原發證機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按照資訊產業部的規定增發經營許可證附件。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內容在本辦法附件中列出。資訊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附件的內容,重新公布。

第十三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根據電信業務種類分為5年、10年。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資訊產業部部長簽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局長簽發,並報資訊產業部備案。

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領取,或者由其委託的其他人憑委託書領取。

第十六條電信主管部門在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發現申請者提交虛假證明檔案的,應當不批准其申請,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

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第十七條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正文中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範圍和期限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

第十八條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獲准經營無線電通訊業務的,持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獲准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覆蓋範圍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經營電信業務。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公司的子公司,國有股權或者股份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信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獲准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經發證機關批准,可以授權其持有股份不少於51%並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子公司經營其獲准經營的電信業務。該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住所、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等內容,由發證機關在獲准經營電信業務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正文附頁中載明。在乙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兩家以上子公司經營同一項電信業務。

第二十一條獲准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應當憑經營許可證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在當地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名稱、通訊位址、郵政編碼、聯絡人、聯絡**、電子信箱位址等;

(二)經營許可證影印件;

(三)公司在當地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的公司批准檔案、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章程、股權結構等有關材料;

(四)在當地開展業務的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並向資訊產業部報告。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通知備案者。待材料補齊後,應當在10日內向備案者發出備案確認書。

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在當地經營電信業務。

第一款所列四項材料發生變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應機構應當在變化後20日內,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除經營許可證中有特別規定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不能在1年內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提出,說明理由,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經營許可證中做出特別規定。

對未在經營許可證規定時限內提供電信服務的,原發證機關可以登出其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未提供電信服務的業務覆蓋範圍。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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