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房屋建築部分

2022-12-16 17:39:05 字數 6095 閱讀 1890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布日期】2000/04/20【實施日期】2000/04/20【文號】建標(2000)8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發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我部建標〔00〕31號文的要求,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下稱《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文》包括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房屋建築、工業建築、水利工程、電力工程、資訊工程、水運工程、公路工程、鐵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礦山工程、人防工程、廣播電影電視工程和民航機場工程等部分。《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是工程建設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同時考慮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強制性條文》的所有條文都必須嚴格執行。

《強制性條文》是參與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對執**況實施監督的依據。

今後新批准發布的工程建設標準,凡有強制性條文的,應在文字中明確表示,並應納入《強制性條文》。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已經我部組織審查批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由我部標準定額司負責具體管理和解釋。

第一章建築設計(已上傳)

第一章建築設計

1設計基本規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2.1.4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築與空地

三、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築不得向鄰地方向設洞口、門窗、陽台、挑簷、廢氣排出口及排洩雨水。

2.2.1不允許突入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

一、建築物的台階、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

三、除基地內連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線。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內應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統的設施。

4.2.1樓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淨寬應根據建築物使用特徵,一般按每股**寬為0.55+(0~0.15)m的**股數確定,並不應少於兩股**。

三、梯段改變方向時,平台扶手處的最小寬度不應小於梯段淨寬。

四、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少於3級。

五、樓梯平台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淨高不應小於zm。樓段淨高不應小於2.20m。

九、有兒童經常使用的樓梯的梯井淨寬大於0.20m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4.2.4欄杆凡陽台沙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定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

二、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05m,高層建築的欄杆高度應再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1·20m;

三、欄杆離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應留空;

四、有兒童活動的場所,欄杆應採用不易攀登的構造。

4.4.4樓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藥物等房間,其存放物有可能與地面直接接觸者,嚴禁採用有性的塑料、塗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層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於0.80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4.7.1建築物內的公用廁所、盥洗室、浴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述用房不應布置在餐廳、食品加工、食品貯存、配電及變電等有嚴格衛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

四、樓地面、樓地面溝槽,管道穿樓板及樓板接牆面處應嚴密防水。防滲漏。

4.8.1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衛生方面互有影響的管道不應敷設在同一豎井內。

4.9.1煙道、通風道

五、排煙和通風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統。

2室內環境設計

2.1熱工與節能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 50176一93

3.2.5外牆、屋頂、直接接觸室外空氣的樓板和不採暖樓梯間的隔牆等圍護結構,應進行保溫驗算,其傳熱阻應大於或等於建築物所在地區要求的最小傳熱阻。

4.3.1圍護結構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應低於室內空氣**溫度。

4.4.4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窗戶的氣密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風速大於或等於3.0m/s的地區,對於1~6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效能的級水平;對於7~30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效能的ii級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風速小於3.0m/s的地區,對於1~6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效能的級水平;對於7~30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效能的iii級水平。

5.1.1在房間自然通風情況下,建築物的屋頂和東、西外牆的內表面最高溫度,應滿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5.1.1)

6.1.2採暖期間,圍護結構中保溫材料因內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濕度允許增量,應符合表6.1.2的規定。

採暖期間保溫材料重量濕度的允許增量[△w](%)表6.1.2

保溫材料名稱

重量濕度允許增量

[△w]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氣混凝土等),ρ0=500~700kg/m水泥膨脹珍珠岩和水泥膨脹蛭石等,ρ0=300~500kg/m瀝青膨脹珍珠岩和瀝青膨脹蛭石等,ρ0=300~400kg/m水泥纖維板

礦棉、岩棉、玻璃棉及其製品(板或氈)333

46753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礦渣和爐渣填料

152《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 26-95

4.2.1不同地區採暖居住建築各部分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值。

(略)《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

3.0.3/4.0.4/4.0.4/4.0.7/4.0.8/5.0.5/6.0.2條款

2.2照明

《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j 133-90

2.2.1圖書館建築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2.2.1的規定。(略)

《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

4.3.3照度標準不應低於表4.3.3的規定(略)

《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gbj99-86

7.2.2學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應低於表7.2.2的規定,其照度均勻度不應低於0.7。

7.2.3教室黑板應設黑板燈。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應低於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勻度不應低於0.7。黑板燈對學生和教師均不得產生直接眩光。

2.3隔聲和雜訊限制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一88

3.1.1住宅內臥室、書房與起居室的允許雜訊級,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室內允許雜訊級表3.1.1

房間名稱

允許雜訊級(a聲級,db)一級

二級≤45

**≤50≤50

臥室、書房(或臥室兼起居室)

起居室≤40≤45

3.2.1分戶牆與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空氣聲隔聲標準表3.2.1

圍護結構部位

計權隔聲量(db)一級

二級≥45

**≥40

分戶牆及樓板≥50

3.2.2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3.2.2的規定。

撞擊聲隔聲標準表3.2.2

樓板部位

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一級

二級**≤75

分戶層間樓板≤65

注:當確有困難時,可允許**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於或等於85db,但在樓板構造上應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4.1.1學校建築中各種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的允許雜訊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室內允許雜訊級表4.1.1

房間名稱

允許雜訊級(a聲級,db)一級

二級**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

一般教室

無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

≤40----

--≤50--

----≤55

注:1、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指語言教室、錄音室、閱覽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教室、琴房、視聽教室、美術教室等。

無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為主的實驗室,教師辦公及休息室等。

2、對於鄰近有特別容易分散學生聽課注意力的干擾雜訊(如演唱)時,表4.1.1中的允許雜訊級應降低5db。

4.2.1不**間圍護結構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空氣聲隔聲標準表4.2.1

圍護結構部位

計權隔聲量(db)一級

二級--≥45--

**----≥40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與一般教室間的隔牆與樓板一般教室與各種產生雜訊的活動室間的隔牆與樓板

一般教室與教室之間的隔牆與樓板

≥50----

注:產生雜訊的房間係指**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產生雜訊與振動的機械裝置的房間。

4.2.2不**間樓板撞擊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撞擊聲隔聲標準表4.2.2

樓板部位

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一級

二級--

**--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與一般教室之間≤65

一般教室與產生雜訊的活動室之間

一般教室與教室之間

----

≤65--

--≤75

注:1.當確有困難時,可允許一般教室與教室之間的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於或等於85db,但在樓板構造上應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2.產生雜訊的房間係指**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產生雜訊與振動的機械裝置的房間。

5.1.1病房、診療室室內允許雜訊級,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室內允許雜訊級表5.1.1

房間名稱

允許雜訊級(a聲級,db)一級

二級≤45≤55≤45≤25

**≤50≤60≤50≤30

病房、醫護人員休息室

門診室手術室聽力測聽室

≤405.2.1病房、診療室隔牆、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空氣聲隔聲標準表5.2.1

圍護結構部位

一級病房與病房之間病房與產生雜訊的房間之間

手術室與病房之間手術室與產生雜訊的房間之間

≥50≥45

計權隔聲量(db)

二級≥40

≥50≥45

≥50**≥35≥45≥40≥45

聽力測聽室圍護結構≥50

注:產生雜訊的房間係指有雜訊或振動裝置的房間。

5.2.2病房與診療室樓板撞擊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撞擊聲隔聲標準表5.2.2

樓板部位

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一級

二級**≤75≤75≤65

病房與病房之間病房與手術室之間聽力測聽室上部樓板

≤65注:當確有困難時,可允許病房的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於或等於85db,但

在樓板構造上應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6.1.1旅館的允許雜訊級,應符合表6.1.1的規定。

室內允許雜訊級表6.1.1

間名稱特級

客房會議室多用途大廳辦公室餐廳、宴會廳

≤35≤40≤40≤45≤50

允許雜訊級(db)一級≤40≤45≤45≤50≤55

≤60≤50

≤55--

二級≤45

≤50--**≤55

6.2.1客房圍護結構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6.2.1的規定。

客房空氣聲隔聲標準表6.2.1

圍護結構部位

特級客房與客房間隔牆客房與走廊間隔牆(包含門)

客房的外牆(包含窗)

≥40≥50

計權隔聲量(db)一級≥45≥40

≥35≥35≥25二級

≥40≥30≥20**

6.2.2客房樓板撞擊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6.2.2的規定。

客房撞擊聲隔聲標準表6.2.2

樓板部位

特級客房層間樓板

客房與各種有振動房間之間的樓板

≤55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

一級≤65

≤55二級

**≤75≤60

注:機房在客房上層,而樓板撞擊隔聲達不到要求時,必須對機械裝置採取隔振措施。

當確有困難時,可允許客房與客房間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於或等於85db,但在樓板構造上應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房屋建築部分 實施導則

第八篇施工質量 概述本篇主要敘述施工及驗收階段與質量有關的各項強制性要求。施工質量驗收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環節。如果對工程建設全過程作巨集觀劃分,施工質量驗收通常與勘察 設計等階段相對應,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階段。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本篇與其他各篇之間有緊密聯絡,但也有顯著區別。其聯絡體現在與...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房屋建築部分 第一章建築設計 1 設計基本規定 1 1 一般規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jgj37一87 2 1 2基地高程 一 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2 1 4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築與空地 三 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築不得向鄰地方向...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目錄

房屋建築部分 第一篇建築設計 1 設計基本規定 2 室內環境設計 3 各類建築的專門設計 第二篇建築防火 1 建築分類 耐火等級及其構件耐火極限 2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 防火和構造 4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 滅火設施 第三篇建築裝置 1 給水和排水裝置 2 燃氣裝置 3 採暖 通風和空調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