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員如何掌握運用建設工程強制性條文

2022-05-18 17:03:49 字數 971 閱讀 6046

關鍵詞:監理人員強制性條文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規範工程建設全過程中質量行為的強制性技術規定,是參與工程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的重點,也是**對執行工程建設標準情況的實施依據。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下簡稱「強條」)實施以來,對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強化人民環境意識,防公害意識,杜絕重大質量事故、質量隱患,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是,對「強條」貫徹力度不夠,實施不全面、掌握不準確的現象仍普遍存在。在這裡,結合工程實際,總結出實施「強條」易忽視的八條,與同行交流,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一、輕視程式性、管理性「強條」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統一標準》中對施工驗收程式,施工管理提出6條強制性要文。其中3.03條第四款規定:

「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而在實際施工中,很多施工單位在檢驗批、分項工程上很少進行自檢。同過去一樣,由資料員「閉門造車」,將檢驗批、分項工程資料填好,待一定時機交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又如6.

0.3條規定:「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但實際上,現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級對單位工程組織自檢自評,一般好的情況是專案經理組織專案部一班人進行自檢自評。

以上情況表明,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削弱,特別是公司對專案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而一些掛靠企業,質保體系更是形同虛設。對於以上輕視程式上、管理上「強條」規定的現象,監理人員有責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施工單位進場後,應要求其對照招投標書、施工合同的要求,認真核查專案部的實際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情況。如不能滿足要求,應向施工企業下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向建設單位及上一級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監理工程師聯絡單,確保施工方限期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二是在實際的檢驗批、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單位工程驗收中,如施工單位不能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監理人員應拒絕驗收,並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檢)要求,指出這是「強條」的規定。

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後,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檢機能,監理機構應向建設單位報告,直至建議更換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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