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2021-06-13 01:42:14 字數 3094 閱讀 22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誠信建設,規範監理從業人員行為,促進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部《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資訊管理辦法》、《河北省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暫行辦法》、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機構和監理企業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

第三條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受省建設廳委託,組織實施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信用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對優秀、合格者頒發《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信用手冊》(以下簡稱《信用手冊》)。

第五條 《信用手冊》是監理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監理業務,監理企業任命總監理工程師的有效憑證,監理企業應持《信用手冊》辦理合同備案。

第二章信用評價依據

第六條信用評價的依據:

(一) 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執**況;

(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自律公約》)遵循情況;

(三) 監理人員良好行為資訊記錄;

(四) 監理人員不良行為資訊記錄;

(五)受聘企業評價意見。

第三章信用資訊徵集

第七條信用資訊內容包括:

(一)基礎資訊:監理人員個人身份和履歷。

(二)良好行為資訊:監理人員在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自覺遵守《自律公約》,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等資訊。

(三)不良行為資訊:監理人員在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中違反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違犯《自律公約》,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等資訊。

第八條信用資訊徵集渠道:

(一)企業申報;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

(三)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自行採集;

(四)受理投訴和舉報。

第九條良好行為資訊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並納入信用檔案;不良行為資訊的公布期限從不良行為核實起至收回《信用手冊》之日止,並納入信用檔案。

第四章信用評價等級

第十條監理人員信用評價按照相應標準,分別被評價為優秀和合格兩個等級。

第十一條優秀等級標準:

(一)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二)自覺遵守《自律公約》;

(三)近三年內獲得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省級以上表彰獎勵一次或設區市表彰獎勵二次。

(四)無不良行為資訊記錄。

第十二條合格等級標準:

(一)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二)遵守《自律公約》;

(三)無不良行為資訊記錄。

第五章信用評價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總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申報條件:

(一)符合信用評價等級合格或優秀標準;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三)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設相關實踐經驗;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受聘於乙個監理單位。

第十四條專業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申報條件:

(一)符合信用評價等級合格或優秀標準;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二年以上工程建設相關實踐經驗;

(三)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或經省級及以上監理業務培訓合格;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受聘於乙個監理單位。

第十五條監理員信用評價申報條件:

(一)符合評價等級合格或優秀標準;

(二)具有中專及以上工程建設相關學歷或從事工程建設相關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經省級監理員考試合格;

(四)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受聘於乙個監理單位。

第六章信用評價程式

第十六條監理人員信用評價,通過所在企業按規定時間向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提出網上申請,並通過網上填報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信用評價申報表。

第十七條研究會依據本辦法,對監理企業推薦人員進行初審。

第十八條經初審具備參評條件的,提交信用評價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

專家委員會由較高專業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

第十九條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入選後,徵求當地主管部門意見,無異議的,提交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會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條審定結果在研究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研究會在20個工作日內向監理人員頒發相應等級的《信用手冊》。

第七章 《信用手冊》應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信用手冊》持有者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時,應主動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手冊》。

第二十三條監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其不再具備任職條件,收回其《信用手冊》,並在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予以公告。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信用手冊》,或《信用手冊》應作失效處理的;

(二)受處分、處罰不能繼續從業的;

(三)轉借、買賣、塗改《信用手冊》的,或同時在2個及2個以上單位從業的;

(四)已達不到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從業能力標準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條 《信用手冊》被收回的,相關當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五條 《信用手冊》實行動態管理,經評價合格的,可以續期;經評價不合格的,予以收回;《信用手冊》丟失或損壞可申請補辦。

第二十六條 《信用手冊》由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統一印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和印製。

第六章信用評價監督

第二十七條對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的信用評價活動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八條評價工作確保公開、公正和透明化,全方位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在評價期內,如發現企業和個人有弄虛作假、隱瞞失信行為,即取消評價資格。

第三十條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設立接受社會監督的專用**,受理投訴和舉報,並自受理之日起25日內作出處理和答覆。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員信用評價是一項適應市場、規範從業行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創新工作,其評價體系將進行持續改進和完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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