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管理考核辦法

2021-03-17 12:22:59 字數 4703 閱讀 20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監理人員管理,規範監理人員執業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省建設廳《關於做好工程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信用檔案管理的通知》和《淮安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專案監理業務的監理人員的管理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監理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委託市建設局城建處(以下簡稱城建處)負責。

第四條監理人員應學習、掌握、貫徹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規範,參加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監理人員的管理

第五條建設工程專案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企業在參加監理投標時應在投標檔案中提出擬任專案總監理工程師與專案監理機構成員名單(直接委託監理的工程在監理規劃中明確)。中標後(直接委託監理的工程在簽訂委託監理合同時),企業以任職檔案形式組建專案監理機構。

任職檔案名單應與投標檔案、委託監理合同中載明的人員一致(由於專案監理機構人員不符合有關規定,而被責令更換的除外)。

城建處將依據任職檔案給專案監理機構人員核發「現場監理人員工作牌」,在後期進行質量、安全等檢查時以任職檔案名單和監理現場工作牌為核實依據。

第六條專案監理機構人員發生變更的,監理企業應及時到城建處換發「現場監理人員工作牌」。

第七條乙個監理人員原則上只擔任乙個工程專案的總監理工程師。確需繼續擔任其它工程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的,需經正在監理的工程專案建設單位同意,並報工程所在地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乙個監理人員最多只能擔任三個工程專案的總監理工程師(擔任兩個或三個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的,其專案必須全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八條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不予更換,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監理企業提供下列材料到工程專案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1、包括更換原因等的申請報告;

2、有效的證明材料;

3、擬更換的新的總監理工程師相關證件(不得低於原總監理工程師的條件);

4、建設單位的認可材料。

第九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只允許承擔乙個專案的監理工作,一般情況下不予更換。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參照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更換手續。

第十條專案監理機構人員應為本監理企業的正式人員。

第三章考核標準

第十一條對監理人員的考核採用百分制,每個監理人員的初始考核分值為100分,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管理部門根據監理人員的行為表現情況進行扣分或加分,每年年底累計總分。

第十二條對監理人員扣分分值標準如下:

(一)專案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性扣相關責任人50分:

1、因監理責任而發生**以上(含**)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以上(含兩起)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2、已經註冊的監理工程師,以個人名義私自承接監理業務的;

3、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4、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

5、未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

6、以虛設、掛靠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資格證書」或「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崗位證書」的;

7、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的監理企業從事監理工作的;

8、監理工程師在申請跨項專業時弄虛作假的;

9、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崗位證書」的;

10、監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註冊年審的,或在註冊年審時弄虛作假的;

11、監理人員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並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以 「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正式檔案為準)。

(二)專案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性扣相關責任人30分:

1、所監理工程發生四級以上(含四級)質量、安全事故,經查監理企業未盡到相關責任的;

2、與施工單位串通,為施工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

3、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擅自變更設計檔案的;

4、對施工過程中的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行為,專案監理機構不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書面制止和糾正要求的;

5、未編制《監理規劃》即開展現場監理工作的;

6、對施工單位上道工序未報經監理驗收即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為,專案監理機構不及時向業主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應的;

7、對施工單位在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未報經監理核驗即用於工程或應複試而未複試用於工程的行為,專案監理機構不及時以書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糾正的;或監理在取得複試合格報告前即簽批報驗單的;

8、工程出現重大變更,未按規定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即施工,監理企業既未制止又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9、具備擔任專案總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同時擔任3個以上(不含3個)專案總監的;

10、施工單位存在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11、所監理工程實際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方案與審查通過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方案嚴重不符,或未按應經專家論證的方案實施,監理單位既未制止又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12、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圖紙進行施工,經查監理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13、利用職權故意刁難**商或者承包商,接受或索要利益相關人禮金或禮物的;

14、由於監理原因造成住宅工程竣工後質量問題較多、投訴頻繁的。

(三)專案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性扣相關責任人10-20分:

1、因監理責任而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扣18分;

2、不按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專案不檢查或不按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15-20分;

3、專案監理機構人員配備的專業、數量明顯不能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專案監理機構實際到崗人數未達到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書面認可變更)的相應工程建設階段應到位人數的70%以下(含70%)的,扣總監15分;

4、專案監理機構在開展監理工作時不按規定使用《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現場用表》的,扣總監15分;

5、對於建設單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下強行要求開工的情況,不僅不予制止、且簽批開工申請的,扣總監15分;

6、《監理規劃》的編制、審核等不符合國家監理規範要求的、按規定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而未編制的,扣總監10-15分;

7、專案監理機構未按確定的工地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工地例會,例會無紀要或紀要嚴重不全的,扣總監10-15分;

8、對施工單位按標準、規範、設計檔案規定應進行檢測、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試驗而未進行的情況,不及時以書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糾正的,扣相關責任人15分;

9、對承包單位的材料、構配件、裝置報驗品種不全、批次不足,實物與報驗不符的的行為,專案監理機構不予以制止或糾正的,扣相關責任人10分;

10、未按規定掛牌上崗的,查實一次扣15分;

11、監理人員出借工作牌、借用他人工作牌的,扣15分;

12、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方案的,或者對施工組織設計中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方案予以審查批准的扣15分;

13、監理人員不能認真落實我市分戶驗收相關規定,在分戶驗收中表現較差的,酌情扣10-15分;

14、監理人員其他違反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管理規定,並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的行為(以正式檔案為準),扣15分;

(四)專案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性扣相關責任人2-10分:

1、將不得委託給總監代表的有關職責進行委託的,扣總監10分;

2、現場專案監理機構對按規定應進行旁站、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而未進行的,扣責任人10分;

3、施工專案經理擅自更換,既未制止又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扣總監10分;

4、工程存在轉包或違法分包現象,既未制止又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扣責任人10分;

5、監理人員越權代簽字的,扣責任人8分;

6、未按有關要求對施工工藝或工序進行檢查或紀錄的;未對質量缺陷及時採取處理措施而進入下道工序的,扣責任人10分;

7、未對施工企業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進行審查的,扣責任人10分;

8、工程內容發生變更但變更手續不齊全同意施工的,扣責任人5分;

9、允許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材料、技術、工藝或裝置用於工程的,扣責任人10分;

10、未及時對進場的材料、裝置、構配件的原始憑證、合格證、檢測報告、備案證等質量證明檔案進行核查的,扣責任人8分;

11、未對專案經理到位情況進行有效考核的,扣責任人5分;

12、未按規定參加圖紙會審的,扣責任人5分;

13、監理資料與工程進展不同步,資料的反應情況與工程實際明顯不符的;監理資料未能及時整理歸檔的,扣責任人3-8分;

14、未按規定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審批表,工程暫停令、工序報驗單的,扣總監8—10分;

15、未審查專案經理、專職安全員、質量檢查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或技術負責人專業職稱證明的,扣總監3-5分;

16、無監理日誌的,扣總監5分;未及時記錄監理日記的,扣責任人3分,未及時對監理日記審核並簽字確認的,扣總監2分;監理日誌記錄內容簡單,不能有效反應工程實際的,扣責任人2分;監理日誌記錄不真實,對原始憑證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8分;

17、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或專項方案實施,未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到位的,扣責任人5分;

18、未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的,扣總監2分;

19、未督促施工單位做好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扣責任人5分;

20、監理人員工作時間有牌未配戴的查實一次,扣2分;監理人員請假或臨時替崗行為必須在現場或監理企業有記錄,無故請假和替崗的查實一次扣2分;

工程監理人員管理辦法

江蘇省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監理人員管理,規範監理人員執業行為,提高監理人員素質,保證工程監理質量,根據建設部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 和 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規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監理人員及建設行政主管...

通訊工程監理企業監理人員管理研究分析

摘要 針對我國目前通訊工程監理企業監理人員管理現狀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本 從監理人員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對監理人員管理進行了分析 在分析了監理人力資源管理現狀的基礎上,重點從監理人員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和管理體系兩個角度出發,構建了系統的通訊工程監理企業監理人員人力資源管理的運作模式,對於進一步提高我...

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誠信建設,規範監理從業人員行為,促進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部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資訊管理辦法 河北省建築市場信用資訊管理暫行辦法 省建設廳 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 機構和監理企業管理的通知 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