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人員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5:33 字數 3093 閱讀 5270

江蘇省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監理人員管理,規範監理人員執業行為,提高監理人員素質,保證工程監理質量,根據建設部《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和《江蘇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監理人員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監理人員是指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

本辦法所稱監理人員管理是指對監理人員的資格管理、註冊管理和執業管理。

第四條監理人員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格管理

第五條監理人員的資格通過考試的辦法取得,考試題目統一從省題庫中隨機抽取。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寫全省統一的監理人員的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設立題庫等工作。監理人員的考試和培訓等有關工作可委託監理協會承辦,並按培訓自願參加、考試和培訓分開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申報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監理、設計、施工和工程管理實踐經歷。

第八條申報省監理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具備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九條監理工程師的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原則上在每年的10中旬進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監理員的考試次數和時間由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十條下列人員可以不參加監理人員資格考試,直接取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

(一) 已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二) 已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臨時

二、**總監資格證書的;

(三) 具備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高階技術職稱、具有三年以上監理工作經歷、年齡在55周歲以上,獲得監理企業推薦,並通過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發的監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直接取得省監理員資格。

第十一條已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再重新核發《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參加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或屬於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情況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發《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參加江蘇省監理員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或屬於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情況的,由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江蘇省監理員資格證書》,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註冊管理

第十四條監理人員必須向註冊機關申請註冊,按規定取得《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或《江蘇省監理員崗位證書》。

已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再重新註冊和核發《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五條申請監理人員註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監理企業在職人員;

(二) 取得《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江蘇省監理員資格證書》;

(三) 身體健康,愛崗敬業,遵守職業道德,並能勝任監理工作;

(四) 年齡在65周歲以下。

第十六條需要註冊的監理人員,必須與所在監理企業依法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監理企業必須按規定為監理人員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等有關費用。監理企業不得同意申請註冊非本企業的監理人員,也不得虛設或掛靠註冊監理人員。

第十七條省監理工程師註冊,由具備條件的監理人員提出申請,經所在監理企業簽署意見,報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經批准註冊的監理工程師,發給《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八條省監理員註冊,由具備條件的監理人員提出申請,經所在監理企業同意,報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經批准註冊的監理員,發給《江蘇省監理員崗位證書》,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監理人員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繼續註冊的人員,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第二十條需要變更監理企業的監理人員,要經原監理企業同意並及時向原註冊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監理企業向原註冊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一)死亡的;

(二)服刑的;

(三)離開監理企業的;

(四)受處分、處罰不能繼續執業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執業的;

(六)年齡超過68周歲的。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員必須經註冊機關註冊後方可從事監理工作。監理人員只能在乙個監理企業執業,嚴禁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監理企業任職或兼職。

第二十三條監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範和有關規定的職責從事監理工作。監理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相應的監理檔案有簽字權,具有法律效力,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擔任

一、二、三等建設工程專案的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五條取得《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人員,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擔任

二、三等建設工程專案的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六條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的建設工程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範和有關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理工作,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工程專案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參加職業培訓,補充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八條在監理企業申請審批丙級資質或者丙級晉公升乙級資質時,可有一定比例取得《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人員,視同為資質標準要求的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人員,具體比例另行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監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監理人員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第三十一條持有《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江蘇省監理員崗位證書》的監理人員,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時,應將其原有《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江蘇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或《江蘇省監理員資格證書》、《江蘇省監理員崗位證書》上繳發證部門,由發證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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