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員誠信評價管理辦法

2021-03-03 22:49:03 字數 3817 閱讀 249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建設監理市場信用體系,構建監理人員誠信執業激勵機制,根據《建設部關於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建市[2005]138號)的相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受聘於工程監理企業,並在專案監理機構中執業監理人員的誠信評價。(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和資料員)

第三條:監理人員誠信評價以守法、守信、守德和綜合能力為基礎,評價內容為:基本誠信要素、對監理單位的誠信要素、對建設單位的誠信要素和對社會的誠信要素。

第四條:誠信評價考核期為24個月。

第五條: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採用評分方法實施。具體評價指標、評分方法執行《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標準》。

第六條:監理人員誠信評價經審定符合相應標準的,按其執業崗位,分別評價為☆☆☆、☆☆和☆三個誠信等級。

第七條:獲得☆☆☆誠信等級的監理人員,在誠信執業方面有突出業績的,監理協會另行設定標準,授予其行業誠信標兵的光榮稱號。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八條:監理協會是監理人員誠信評價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活動,並進行相應管理。

第九條:監理協會成立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負責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活動的具體實施。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誠信評價活動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監理企業成立誠信評價工作小組,負責本企業監理人員誠信評價工作的實施。

第三章誠信評價工作程式

第十一條:申請

(一)監理人員有誠信評價要求,應填寫《監理人員誠信評價申請表》(誠員管1表)向本企業誠信評價工作小組提出申請。

(二)考核期內,監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申請、評價資格:

1.未持有效崗位證書執業的;

2.以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

3.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註冊或崗位證書的;

4.洩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5.超出規定執業範圍或監理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6.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7.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事監理活動的;

8.在承建單位或材料裝置**單位兼職的;

9.為所監理的專案指定承建單位、工程物資的;

10.擅自接受非聘用單位津貼和禮金的;

11.誠信評價考核期內所監理的專案發生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且監理人員負有責任的;

12.所在專案監理機構受到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處罰,且監理人員負有責任的;

13.受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處分的;

14.在專案監理機構累計執業時間少於18個月的。

(三)監理單位誠信評價工作小組對監理人員的申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

(四)監理人員誠信評價考核期內變更受聘監理企業,如需評價本人在原受聘企業的監理執業行為,監理人員應向原聘用企業提出申請。原聘用企業的誠信評價工作小組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申請,並按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初評

(一)監理企業誠信評價工作小組對具備參評資格的監理人員進行初評。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和資料員的初評,還應吸收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參加。

(二)初評按照《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標準》的要求和其它相關規定實施。

(三)監理企業誠信評價工作小組填寫《監理人員誠信評價初評彙總表》

(誠員管2表)分別將本單位初評總分為70~79分、80~89分和≥90分的三類得分監理人員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報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

(四)誠信評價考核期內變更受聘企業監理人員的初評和彙總上報工作,由接受申請的企業實施。

第十三條:核查

(一)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組織核查人員對監理企業初評上報≥90分的監理人員進行核查。

(二)核查以隨機抽樣方式實施,抽樣比例為各監理企業上報≥90分監理人員總數的10 %(四捨五入取整數),但每個監理企業各任職層次至少核查1人。

(三)核查按照《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標準》的要求和其它相關規定實施。

(四)核查結果應向監理企業通報,並經監理企業誠信評價工作小組組長簽字確認。監理企業可對核查結果簽署保留意見,但應在收到核查結果之日起三日內向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提供說明材料。

(五)核查人員向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提交《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核查報告》(誠員管3表)。

第十四條:審定

(一)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對所有初評上報的監理人員進行審定。

(二)初評結果為70~79分和80~89分監理人員審定的重點是對其是否有違法、違規等不良失信行為記錄進行查證。

(三)對於初評總分≥90分各任職層次監理人員,除對其是否有違法、違規等不良失信行為記錄進行查證外,還應按以下規定實施審定:

1.如監理企業誠信評價工作小組對抽樣核查結果有保留意見,且按時提供了說明材料,應對保留意見作出裁定。

2.核查或裁定結果高於監理人員初評結果,或雖低於初評結果但高於或等於85分時,該監理人員的初評結果審定通過。

3.核查或裁定結果低於監理人員自評結果,且低於85分時,則該監理人員的初評結果審定不予通過。

4.乙個監理企業審定不予通過監理人員的總數≥被抽樣核查人員總數的50%,該監理企業≥90分監理人員審定全部不予通過。

5.對上述審定未予通過的監理人員,監理企業可進行二次初評。但二次初評上報後,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只能對其按低於90分的等級進行審定。

(四)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確定監理人員的誠信等級,並向監理協會提交《監理人員誠信評價評審報告》(誠員管4表)。

第十五條:發布

(一)監理協會根據評審報告,在**上公示獲得各誠信等級監理人員的名單,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後,監理協會發布公告,正式宣布監理人員誠信評價結果。

(二)監理協會向獲得相應誠信等級的監理人員頒發誠信等級證書,並對☆☆誠信等級以上的監理人員頒發證章。證書和證章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四章誠信評價管理

第十六條:監理人員誠信評價原則上每兩年實施一次。

第十七條:監理人員對本人的誠信評價審定結果持有異議,可在誠信評價公示期內通過監理企業向監理協會提出書面複審申請,並同時提供說明材料。如經同意,複審由監理協會組織實施。

複審僅限一次。

第十八條:公示期內,監理協會收到對誠信評價結果的其它署名書面意見,應安排人員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監理人員在誠信評價考核期內變更受聘企業,其已獲得的誠信評價等級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監理人員的誠信等級錄入個人業績檔案。

第二十一條:監理協會長期儲存監理人員誠信評價資料,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理協會對持有誠信評價等級證書的監理人員進行不定期的跟蹤抽查監測。如有必要,經評審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改變評價結論。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誠信評價工作期內,如發現被評價監理人員或監理單位在參

評活動中有弄虛作假、違規作弊等誠信缺失行為,經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立即取消監理人員的參評資格;監理單位有責任的,應載入監理單位誠信缺失行為不良記錄。

第二十四條:已取得誠信評價等級的監理人員如發生新的誠信缺失行為,誠信評價評審委員會將視情節輕重做出處理,直至取消其已獲得的誠信評價等級。

第二十五條:被取消誠信評價等級的監理人員,監理協會將追回已頒發的

誠信等級證書,並在**上公告,且本人在下一次監理工程師誠信評價活動中不能提出評價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表:誠員管1:《監理人員誠信評價申請表》

誠員管2:《監理人員誠信評價初評彙總表》

誠員管3:《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核查報告》

誠員管4:《監理人員誠信評價評審報告》

附件: 《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標準》

誠員管1監理人員誠信評價申請表

監理單位(蓋章編號:

誠員管2 監理人員誠信評價初評彙總表編號:

共頁第頁

誠員管3監理人員誠信評價核查報告

編號:誠員管4監理人員誠信評價評審報告

編號:(暫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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