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規範

2021-03-04 09:48:02 字數 2871 閱讀 69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建設高素質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隊伍,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是指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履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職責,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包括檢驗員、考試員、事故處理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第三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配備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滿足崗位設定要求,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二章職責和條件

第四條檢驗員執行《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簽署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掌握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標準;

(三)掌握正確使用安全技術檢驗裝備(裝置)的方法;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五條考試員按照《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的考試,簽署考試成績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業機械駕駛人考試系統軟體及考試裝置;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六條事故處理員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章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機事故的報案受理、現場勘察、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簽署農機事故處理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機事故勘察裝置;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熟悉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事故防範措施;

(五)熟悉農機事故應急救援及預案程式;

(六)熟悉農機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七條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熟悉農機安全監理業務知識;

(三)掌握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四)掌握農機安全操作規程和農業機械駕駛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經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領取農機安全監理證(以下簡稱監理證)後,上崗從事相關監理業務工作。監理證應當載明可從事的業務崗位。

從事農機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

第三章考核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統一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核大綱、考核辦法。

第十條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試和監理證核發。

第十一條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負責編制培訓教材,組織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師資培訓。

第十二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組織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更新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證件

第十三條監理證式樣和規格按農業行業標準執行,由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製作、核發、審驗。

第十四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申請辦理監理證應當填寫《農機安全監理證審批表》(見附表),經本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同意後,逐級報至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查。

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機監理人員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考試員、檢驗員、事故處理員所持監理證,每4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工作考核情況、違法違紀或重大工作過失情況等。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妥善保管監理證,不得損毀或者轉借他人。監理證遺失的,應及時向發證機構申請補證;監理證嚴重損壞或者載明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向發證機構申請換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換證時收回原證件。

第十七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收回監理證,並逐級上繳發證機構登出:

(一)調離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

(二)辭去公職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三)審驗不合格的。

第五章監督

第十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標誌、持證上崗,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第十九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發放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二)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農業機械駕駛證;

(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

(四)不公正處理農機事故;

(五)違法扣留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六)依法收取農機監理費或實施罰款時,不開具統一收費或罰沒票據;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八)推諉刁難、態度惡劣;

(九)偽造、變造、倒賣牌證;

(十)不履行農機安全監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有第(一)、(二)、(三)、(四)、(十)項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並吊銷監理證;有第(五)、(六)、(七)、(八)項行為,予以吊銷監理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第(九)項行為,涉嫌犯罪的,吊銷監理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遇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迴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監督,定期了解轄區內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變動情況,對在農機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1月13日農業部農機化管理司頒布的《農機監理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監理人員職責 13監理規範

3.2 監理人員職責 3.2.1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確定專案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2 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3 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4 組織召開監理例會。5 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6 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 專項 施工方案。7 審查...

監理人員安全監理職責

1 服從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代表 的安排,直接對工地進行安全監理。2 監督督促施工單位依照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及相關法規進行安全施工管理。具體負責施工單位安全施工方案的落實。3 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理工作,經常巡視工地安全情況,包括 文明施工 安全防護 施工用電 排柵吊籠和模板支撐等方面,發現問題及...

安全監理人員的職責

1.編寫安全監理方案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 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3.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機構,查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 考核合格證書 各級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4.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5.核查施工單位安全培訓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