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設委員會
關於印發《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管理考核
辦法》的通知
青建管質字〔2012〕115號
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管理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2023年12月19日
建築施工企業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提高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自律意識、自控能力和整體素質,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管理機制,完善市場管理體系,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建設部、省建設廳關於建立企業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本市、外地入青、**駐青施工企業。
第四條管理考核堅持「科學公正、量化評價、動態監管、高度聯動」的原則。
第五條 ,並負責在市內四區從事建設活動的施工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的日常統計。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施工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進行管理及日常統計,並按規定報送市建管局彙總。五市四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對施工企業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與方式
第六條考核內容包括企業管理情況、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工程質量安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隊伍管理情況以及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情況。
(一)企業管理情況
1、內部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完善。重點是質量、安全機構的設定、人員的配備、職責的履行;
2、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重點是對專案部的有效監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問題;
3、是否存在轉包、掛靠、違法分包、非法用工、無證上崗等問題;
4、是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分包款等問題。
5、是否存在專案經理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到崗到位等問題。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是否存在不辦理質監、安監、施工許可手續擅自開工,是否不按規定招標投標,是否存在串標、圍標等問題。
(三)工程質量安全情況
1、企業對工程專案月檢、季檢的到位和有效性;
2、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3、執行《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和《建築工程勞務用工管理規範》情況。
4、企業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建立和運**況及相關人員到崗到位情況。
(四)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辦公設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業績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七條管理考核實行量化計分方式。考核基本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情況進行分數加減。
第八條管理考核實行動態計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據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情況即時進行分數加減,每年末統一公布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
100分以上a級,80-100(含80)分b級,60-80含(60)分c級。60以下d級。
第九條施工企業的考核依據下列文書加分、減分:
(一)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檔案;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機構的處理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
(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或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計分標準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減4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3分:
(一)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圍標等行為,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建設工程專案未按規定辦理施工找有標手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掛靠、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五)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六)惡意拖欠工人工資或勞務分包款,造成大規模集體上訪及其他突發性事件,處理不及時,措施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因施工質量、安全問題引起群眾集體投訴、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九)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拒不執行的;
(十)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每死亡一人。
(十一)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
(十二)對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裝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用於工程使用的。
(十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減2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1.5分:
(一)未履行職責,造成四級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瞞報、謊報、遲報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招用無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業承包、勞務分包隊伍的;
(四)發生深基坑坍塌、塔機、腳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邊建築物、公共設施安全的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惡意拖欠工人工資或勞務分包款,造成大規模集體上訪及其他突發性事件的;
(六)將工程分包給未辦理入青登記手續的外地專業承包或勞務分包企業的,或屬外地入青建築業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入青登記手續。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開工前施工圖、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管理評估不合格及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執行不暢,列入重點監控企業的
(九)調查取證時工作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
(十)不按規定執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或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十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確因施工質量原因引起使用者集體投訴、越級上訪的
(十二)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減1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0.5分:
(一)投標時,有關人員不准時參加開標會,影響正常開標的
(二)低價中標工程,因施工企業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的;
(三)惡意扣押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經查實中標專案經理與施工現場專案經理不符且未到工程專案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專案經理變更手續的;
(五)施工現場未按有關規定配備符合要求的質量管理人員或未按規定履行質量管理責任的;
(六)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被責令停工的;
(七)施工現場未設定由專案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
(八)因拖欠勞務分包款、工人工資或解決拖欠工人工資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訪,在規定時間內未處結的;
(九)在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大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十)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或颱風等惡劣天氣,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案經理擅離職守、通訊不暢,或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基礎或主體工程未經驗收擅自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非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檢驗先用,或檢驗不合格用於工程的
(十三)未對建設工程標準實行及時動態管理的
(十四)對使用者因施工質量問題的投訴推諉扯皮或處理措施不力,在規定時間未處結的
(十五)合同內容與招標投標內容不一致的;
(十六)在住宅工程分戶驗收過程中分戶驗收資料填寫不全面的
(十七)與相關單位或人員相互串通、出具虛假造價成果檔案的
(十八)不按時確定工程量、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造成主體結算、竣工結算拖延的
(十九)以各種理由拒絕領取告知書或處罰決定書的
(二十)其他違規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考核時每次減5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0.2分:
(一)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二)施工現場的圍擋牆、臨建設施、場地硬化等未按標準化工地要求組織實施的;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質量安全機構未開展質量安全檢查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違規違章行為或隱患未當場處理的
(四)企業或施工現場偽造施工質量、安全等資料的
(五)因拖欠勞務分包款、工人工資或解決拖欠工人工資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訪的。
(六)已領取《罰款繳納通知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罰款的
(七)工程專案未按規定進行階段性安全報監或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八)質量、安全投訴、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在限期內未解決的;
(九)未貫徹落實「雙卡」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的;
(十)租賃使用使用起重機械,未與經行業組織確認的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的
(十一)發包方未按備案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二)未設立安全文明施工費專項賬戶或未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的
(十三)工程計價活動中,將未經登記標識的施工合同作為計價依據的
(十四)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被責令整改的
(十五)其他違規違章行為。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考核時每次減3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0.1分:
(一)施工技術資料不完整、整理不合格的;
(二)未開展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季度自查自糾工作或不到位的
(三)因施工質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期內被使用者投訴的
(四)未編制各類安全專項方案或方案未按規定進行審批的;;
(五)工程開工前,未對施工現場周邊環境進行安全評估或未制定相應防範措施的;
(六)施工現場未按規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護設施的或安全防護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八)施工現場為按規定開辦職工夜校的;
(九)施工現場未按規定安裝使用遠端資訊採集與資訊管理系統的
(十)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和有關規定進行外保溫等節能施工的
(十一)經隨機抽查有10%以上從業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的;
(十二)經隨機抽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超過10%的;
(十三)施工現場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從事勞務作業,經隨機抽查有50%以上人員無社保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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