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材料8

2022-03-31 19:05:12 字數 4779 閱讀 1599

材料8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管理,充分發揮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自身組織結構和發展規模等特點設立的具有較高層次和水平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職能是:

(一)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增強企業主營業務的自主創新能力,支撐企業中長期發展。

(二)收集、分析和判斷技術、市場資訊,對企業技術創新決策提供諮詢,並參與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

(三)代表企業開展產學研結合,有效集聚社會創新資源,加強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四)吸引和凝聚技術創新人才,不斷完善研究開發條件和人才激勵機制,培養創新型團隊。

(五)指導和帶動企業其他部門,推動技術創新全面實施,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

(一)市經貿委負責對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並具體負責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日常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根據國家和山東省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國家認定和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有關推薦和管理工作。

(二)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支援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財務管理,會同市經貿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

(三)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主要負責企業技術創新有關稅收政策的指導和落實工作。

各區市技術創新主管部門和市直有關單位(以下統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有關的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的相關工作,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和專家組承擔。

第二章認定

第六條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已在本市註冊並經營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在本市各主要行業(或產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上年度產品銷售收入不低於1億元,連續兩年盈利。

(三)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並正常執行一年以上。

(四)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技術中心主任,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技術中心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建立了有效的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技術中心有比較集中的工作場所和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研究開發與創新能力在同行業處於國內先進地位。

(七)技術中心實行規範的專案和經費管理,上年度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佔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按行業係數調整後不低於3%,且各項主要評價指標不低於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

(八)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合理,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智財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在本市示範作用突出。

(九)企業兩年內(自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未發生下列任一情況:

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或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執法機關審查的;

2.侵犯他人智財權且造成很壞影響的;

3.在使用國家、地方財政扶持或國際組織支援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時,違反相關規定而受到處罰的;

4.曾經申請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因提供虛假材料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5.被撤銷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

第八條企業集團可以以集團公司或一家核心企業為主體申請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九條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程式是:

(一)市經貿委與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協商後,於當年3月31日前在市經貿委政務**(青島經貿網)等相關**上發布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有關資訊。

(二)企業自願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三)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於當年6月30日前上報市經貿委(一式兩份,附電子文件)。

(四)市經貿委委託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五)依據初評結果,市經貿委組織專家組,通過企業技術中心主任答辯會對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水平和創新能力進行專家評審。專家組建議實地核查的,要組織兩名以上專家核查。

(六)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本市重點發展產業、初評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綜合審查後,擇優提出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在市經貿委政務**等相關**上公示後,聯合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十條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應當自企業上報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評價

第十一條依據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全市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包括省和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每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二條對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價的程式是:

(一)資料採集。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於當年4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

(二)資料初審。相關主管部門對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於當年5月31日前報市經貿委(一式兩份,附電子文件)。

(三)資料核查。市經貿委委託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四)資料分析。市經貿委委託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對核查確認的資料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得分並出具評價報告。

(五) 確定結果。市經貿委依據評價報告,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在本市和行業所發揮的示範作用,確定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檔。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秀;得分在9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為合格(連續兩年居末5位的除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一)逾期乙個月未上報評價材料的;

(二)提供虛假評價材料的;

(三)任何一項主要評價指標低於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四)得分低於60分的;

(五)在得分60分以上的全市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中,連續兩年居末5位的。

第十四條市經貿委自企業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調整、確認與撤銷

第十五條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改制或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結後20個工作日內,由企業或相關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市經貿委。市經貿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原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是否保留;屬於省或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報省或國家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獲得本市認定的,其下屬公司原有的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不再保留。其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業務領域與集團公司不同的,集團公司可將其調整為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七條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根據其所在企業的申請,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進行資格審查和現場核查後,確認為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其他設區的市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根據其所在企業的申請,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進行資格審查和現場核查,並委託中介機構按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評價合格後,確認為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技術中心評價不合格的;

(二)技術中心兩年內累計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警告的;

(三)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

(五)企業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企業在使用國家、地方財政扶持或國際組織支援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時違反相關規定而受到處罰的;

(七)企業侵犯他人智財權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九條本市調整、確認和撤銷的企業技術中心與當年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一併公布,也可以根據企業的申請單獨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管理與政策

第二十條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堅持擇優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根據全市企業技術中心總體發展狀況,不斷提高評價標準,充分發揮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示範作用。

第二十一條市經貿委應在其政務**等相關**上隨時更新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逐步推進認定和評價過程的資訊化管理,並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成果的宣傳。

第二十二條市經貿委應以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為主體,積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鼓勵企業積極響應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圍繞主營業務進行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研發,加強產學研結合,不定期組織專業培訓、實地考察和經驗交流等活動,幫助企業不斷提高技術中心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十三條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應加強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和技術創新工作的稅法指導和服務,依法為企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並履行相關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十四條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警告,並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

(一)在年度評價得分60分以上的全市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中居末5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家、省、市依法組織的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正常活動的;

(三)侵犯他人智財權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

(四)在使用國家、地方財政扶持或國際組織支援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時存在違規行為,或未能通過驗收的。

第二十五條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或山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從外地遷入本市的,經國家或省主管部門確認,納入本市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為引導企業強化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提高主業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的自主創新能力,對以下兩類企業技術中心的創新能力建設給予專項資金扶持:

(一) 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150萬元的專項扶持;

山東青島市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一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1 海爾集團公司技術中心 2 海信集團 技術中心 3 青島澳柯瑪集團總公司技術中心 4 雙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中心 5 青島黃海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中心 6 青島啤酒股份 技術中心 7 頤中菸草 集團 技術中心 8 青島即發集團股份 技術中心 9 南車四方機車車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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