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築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

2022-03-11 02:52:34 字數 1396 閱讀 7837

被遮擋建築的居室或者學校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或者療養院、醫院病房有兩個以上採光面或者兩個以上採光窗,以主要採光面或者主要採光窗計算日照間距。

第六條遮擋建築高度超過二十四公尺或者無法按照長邊、短邊以間距係數計算日照間距的,應當進行日照分析確定建築日照間距。

日照分析採集的資料應當以規劃主管部門核准的圖紙確定的資料為準,被遮擋建築現狀與核准的資料不一致的,應當以現狀測繪資料為準。測繪資料應當由具有甲級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繪。

第七條遮擋建築與被遮擋的學校、托幼園所的活動場地的建築間距,以場地外緣為準算起。

第八條遮擋建築與被遮擋建築不平行相對時,其建築間距以其最近端為準。遮擋建築的相對邊均為長邊或者短邊時,按照相對的長邊或者短邊確定日照間距係數;遮擋建築的相對邊分別為長邊和短邊時,按照長邊確定日照間距係數,但長邊與被遮擋建築的相對邊夾角大於六十度的,以另一相對邊確定日照間距係數。

第九條遮擋建築的背面有兩處以上凸出部位(陽台頂板、雨棚等與房屋簷口齊平的突出物)寬度之和超過十四公尺且超過建築總長的三分之一時,應當以該凸出部位外緣為準測量間距。

第十條被遮擋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日照間距的規定:

(一)恢復性建設;

(二)臨時建築;

(三)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設採光門、窗,擅自變更使用性質或者擅自變更為居室、學校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療養院、醫院病房的;

(四)高度低於二點二公尺的底層建築;

(五)其他不適用日照間距規定的。

第十一條本辦法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新建,是指新建設或者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設的行為;

(二)改建,是指改變已竣工建築物、構築物的外型、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變內部結構布局、增加建築面積的建設行為;

(三)恢復性建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築物後重新建設且不改變原建築物外型的行為;

(四)被遮擋建築,是指住宅(宿舍)、學校及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療養院、醫院病房、老年休養場所等;

(五)遮擋建築,是指位於被遮擋建築的主要日照朝向範圍內的建築;

(六)長邊,是指建築物邊長大於十四公尺的一側邊;

(七)短邊,是指建築物邊長等於或者小於十四公尺的一側邊;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處於從正東順時針方向旋轉小於一百八十度夾角範圍內的建築物立面前方;

(九)建築間距,是指相鄰兩建築物主體外牆(含外牆裝修部分)之間的水平距離;

(十)日照間距係數,是指建築間距與從被遮擋建築室內地平至遮擋建築物的女兒牆或簷板上平的垂直距離的倍數。在三十度或者大於三十度的斜坡屋面應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於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區域性凸出屋面的樓梯間、煙囪、水箱、通風道、上人屋面的區域性空廊、涼亭、花架等寬度小於十二公尺的,不計高度。

第十二條擋土牆、戶外廣告牌等構築物與被遮擋建築的日照間距,參照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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