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日照間距規定

2022-03-06 23:48:42 字數 3687 閱讀 4702

第四節建築間距

2.4.1 定義

建築間距:指兩棟建築物或構築物外牆外皮最凸出處(不含居住建築陽台)之間的水平距離。規劃設計時應綜合考慮防火、防震、日照、通風、採光、視線干擾、防噪、綠化、衛生、管線埋設、建築布局形式以及節約用地等要求,確定合理的建築間距。

遮擋建築:指對相鄰現狀或規劃建築的日照條件產生影響,且與日照受到影響的建築南北向水平距離小於自身建築高度2倍的建築。

被遮擋建築:日照條件因其它建築的建設而受到影響的建築。

建築間距係數: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出現重疊的建築之間,遮擋建築與被遮擋建築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的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築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規劃建設的平行相對的板式建築之間,指遮擋建築與被遮擋建築在平行相對的垂線方向上的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築高度的比值。

)計算建築間距係數的範圍:1、二層和二層以上居住建築的居室窗位於朝向南偏東(或偏西)60-105度範圍內時,只計算其居室窗朝向正東(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擋建築的間距係數。二層和二層以上居住建築的居室窗位於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小於60度範圍內時,只計算其居室窗朝向方向上平行相對的板式遮擋建築和正南方向上遮擋建築的間距係數。

當被遮擋建築朝向相互垂直的居室窗數量相差10倍以上時,只計算多數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擋建築的間距係數。2、平房居住建築的居室窗位於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小於105度範圍內時,只計算該居室正南方向上遮擋建築的間距係數。3、公共建築只有在工作用房開窗位於朝向南偏東(或偏西)小於45度範圍內時,計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擋建築的間距係數。

計算日照影響建築的範圍:對擬測建築法定時限內產生日照影響的所有建築。

建築的長高比:指建築的長度與該建築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築:指各面長高比均小於1的建築,塔式建築各朝向的建築外牆均為長邊。

板式建築:指非塔式建築的其它建築。當板式建築主要朝向建築長度大於次要朝向建築長度兩倍以上時,其主要朝向的建築外牆稱長邊,次要朝向的建築外牆稱端邊。

當板式建築主要朝向建築長度大於次要朝向建築長度兩倍以下時,其各朝向的建築外牆均為長邊。

板式建築群體布置:指建築主要朝向平行相對布置,鑑於沒有絕對平行相對的建築,在相關建築之間基本平行時(兩建築夾角小於5°時),可按照群體布置的間距係數計算建築間距。

長度:指塔式建築正面長度(建築平面剖切線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長度)和側面長度(建築平面剖切線在正東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長度)中最長的一邊。複雜形體的塔式建築的長度,可以採取在建築平面中逐點剖取正面長度和側面長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遮擋建築北

側面長度

正面長度虛線內為一般情況下計算建築間距係數範圍

建築物的兩側:指該建築物東西兩側2倍(含)其長度的範圍。

2.4.2 建築間距的係數

1、 居住建築間距的係數

(1)遮擋建築為板式建築

板式居住建築的長邊平行相對布置時,建築間距根據其朝向和與正南的夾角不同,長邊之間的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下表規定的建築間距係數。

群體布置時板式居住建築的間距係數

北1.7h(1.6h) 1.4h 1.5h

0~2020以上~6060以上

在規劃設計中要特別注意兩個臨界角度(20、60)的準確性。

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區)或1.7(新建區)間距係數計算後,建築間距大於120公尺時,可按120公尺控制建築間距。

在正東西向按照1.5間距係數計算後,建築間距大於50公尺時,可按50公尺控制建築間距。

(2)遮擋建築為塔式建築

單棟建築在兩側無其它遮擋建築(含規劃建築)時,與其正北側居住建築的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0。在正南北向按照1.0間距係數計算後,建築間距大於120公尺時,可按120公尺控制建築間距。

北兩側 1h

l單棟塔式遮擋建築

2ll2l

多棟塔式建築成東西向單排布置時,與其北側居住建築的建築間距係數,按下列規定執行:

相鄰塔式建築的間距等於或大於單棟塔式建築的長度時(該間距範圍內無其它遮擋建築),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2。

相鄰塔式建築的間距小於單棟塔式建築的長度時(該間距範圍內無其它遮擋建築),塔式居住建築長高比的長度,應按各塔式居住建築的長度和間距之和計算,並根據其不同的長高比,採用不得小於下表規定的建築間距係數;如相鄰建築與其兩側相鄰建築的間距小於該相鄰建築的長度時,應計算全部相關建築的長度和間距之和。

計算建築間距係數北

遮擋建築

ll 間距 l 間距 l

多棟塔式居住建築的間距係數

長高比大於1且小於2的單棟建築與其北側居住建築的間距,可按上述規定執行。

在正南北向按照相應間距係數計算後,建築間距大於120公尺時,可按120公尺控制建築間距。

2、公共建築間距的標準

(1)板式建築與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公共建築的建築間距係數,須採用不得小於下表規定的建築間距係數。

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建築的間距係數

(2) 塔式建築與中小學教室、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醫療病房等建築的建築間距係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確定,即若能保證上述建築在冬至日有兩小時日照情況下,可採用小於上表的間距係數,但不得小於關於塔式居住建築間距係數的規定。

(3) 板式建築與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築的建築間距係數,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小於1.3。

(4)塔式建築遮擋前款所列建築的陽光時,按塔式居住建築間距的規定執行。但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3。

(5)下列建築被遮擋陽光時,其建築間距係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確定:

二層或二層以下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築。

商業、服務業、影劇院、公用設施等建築。

與遮擋陽光的建築屬於同一單位的辦公樓、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等建築。

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築與三層或三層以下生活居住建築的間距。

2.4.3 建築間距的計算方法

1.建築間距係數的規定係指被遮擋建築有窗戶時的情況,如一建築無窗戶與另一居住建築有窗戶相對的,可比規定的距離適當減少,但須符合消防間距的要求。

2.當遮擋建築與被遮擋建築有室外地平差時,遮擋建築的建築高度從被遮擋建築的室外地坪計算。與遮擋建築同期規劃的被遮擋建築底層為非居住用房時,可將遮擋建築的高度減去被遮擋建築底層非居住用房的層高後計算建築間距。

被遮擋建築遮擋建築

地形高差底層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築

3.板式建築遮擋北側居住建築陽光時,按照正南北向間距1.6計算建築間距。

4.在計算複雜形體的遮擋建築與其正北方向被遮擋建築的間距時,可採取對遮擋建築從北至南做東西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長高比小於1時,按塔式計算;大於1時按板式計算。

5.在計算複雜形體的遮擋建築與其正東西方向被遮擋建築的間距時,可採取對遮擋建築從東至西做南北向剖面的方式,剖面的長高比小於1時,按塔式計算;大於1時按板式計算。

6.兩棟四層或四層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築(至少一棟為居住建築)的間距,採用規定的建築間距係數仍小於以下距離的,應先按照間距係數核算後,對照本條規定取最大值;在沒有建築間距係數規定時,可直接取本條規定的相應數值。

兩建築的長邊相對的,不小於18公尺。(a)

一建築的長邊與另一建築的端邊相對的,不小於12公尺。(b)

兩建築的端邊相對的,不小於10公尺。(c)

以上規定為居住建築在相對邊上有居室窗,另一建築也同時開窗的情況下的六層以下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

cb a

b7.應對新建建築周圍現狀或規劃居住建築的日照情況進行測算,其測算結果應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有關標準。

8.按照建築間距係數核算建築間距時,應從遮擋建築的屋頂的垂直投影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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