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規定

2022-07-09 04:36:01 字數 1849 閱讀 7420

(三)建築間距係數以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的比值計算。

第六條條式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建築間距:

(一)在二環路內進行舊區改造,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在9公尺以下(含9公尺)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在9公尺至21公尺(含21公尺)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在21公尺以上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

7.(二)在二環路以外地區和二環路內新徵地上進行開發建設,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在9公尺以下(含9公尺)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在9至21公尺(含21公尺)之間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7;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在21公尺以上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2.

0.(三)在二環路內經市**批准的特定地區進行住宅建設時,建築間距原則上按下列標準確定:

1、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在21公尺以下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3,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

2、遮擋建築計算高度在21公尺以上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 3、原有居住建築被新建居住建築遮擋時,其建築間距係數按第六條第一款確定。

第七條條式居住建築垂直布置且短邊對東、西、北側居住建築長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少於1 2公尺。

第八條條式居住建築呈一定角度布置時,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或等於30度的,建築間距按第六條規定確定;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30度小於或等於60度的,建築間距係數按第六條規定的標準相應減少0.2;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60度的,建築間距按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條式居住建築短邊相對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

第十條點式居住建築(是指有一組垂直交通且主體高度大於或等於主體長面寬的建築)與條式居住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為:

(一)點式居住建築對東、西、北側條式居住建築長邊的建築間距在二環路內進行舊區改造時,不得小於點式建築主要遮擋牆面寬度的1.4倍;在二環路外地區和二環路內新徵地上進行開發建設時,不得小於點式居住建築主要遮擋牆面寬度的1.5倍;在二環路內經市**批准的特定地區進行舊區改造時,不得小於點式居住建築主要遮擋牆面寬度的1.

3倍。(二)點式居住建築對南側條式建築長邊時,建築間距按第六條規定確定。

(三)點式居住建築對條式居住建築短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條式居住建築短邊寬度的1.3倍,且不得少於13公尺。

第十一條成組布置的點式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為:

(一)在二環路內進行舊區改造時,不得小於主要遮擋牆面寬度的1.4倍。

(二)在二環路外地區和二環路內新徵地上進行新區開發建設時,不得小於主要遮擋牆面寬度的1.5倍。

(三)在二環路內經市**批准的特定地區進行舊區改造時,不得小於主要遮擋牆面寬度的1.3倍。

(四)沿城市主要道路一側布置的點式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公尺,但不影響周圍其它生活居住建築採光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3公尺。

第十二條非居住建築為遮擋建築時,其與居住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參照上述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托幼臥室、活動室,各級各類學校教室,醫院、療養院病房,養老院居室等公共建築與相鄰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條式建築長邊對東、西、北側上述公共建築長邊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2.0.

(二)條式建築短邊對東、西、北側上述公共建築長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條式建築短邊面寬的1.5倍。

(三)點式建築對東、西、北側上述公共建築長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點式建築主要遮擋牆面寬的1.6倍。

第十四條建築形體複雜的遮擋建築,應依據上述有關規定分別計算各部位的建築間距。

第十五條規劃紅線寬度30公尺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築之間和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築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生活居住建築間距參照本規定中二環路外地區建築間距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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