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築間距規劃管理補充規定

2022-09-21 17:51:02 字數 936 閱讀 8825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築間距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結合當前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當建築之間形成對角布局(指一建築在另一建築的正向及側向延長線之外),且住宅為被遮擋建築時,遮擋建築與被遮擋住宅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當遮擋建築為低層或多層時,遮擋建築與被遮擋住宅的最小間距應滿足水平距離大於8公尺或垂直距離大於15公尺的要求。

當遮擋建築為小高層時,遮擋建築與被遮擋住宅的最小間距應滿足水平距離大於15公尺或垂直距離大於20公尺的要求。

當遮擋建築為高層時,高層建築與被遮擋住宅應當滿足日照計算的要求。

第三條住宅建築南側陽台(不包括突出於山牆面之外的部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以陽台外緣計算建築間距:

(一) 陽台累計總長度大於該建築外牆總長度1/2的;

(二)陽台懸挑長度大於2公尺的。

第四條南北向布置的建築,當住宅為被遮擋建築且方位偏角小於30°時,其東側或西側一般不得設定裙房以外的東西向建築;設定裙房且該住宅內與裙房等高部分布置為臥室和起居室的,其窗洞與裙房連線點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公尺,或須滿足日照計算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建築與建設用地以外現狀無電梯的7層住宅之間的建築間距,按照《細則》第四十三條中建築與多層住宅的規定控制。

第六條當建築平行布置且遮擋建築為高層住宅、被遮擋建築為非住宅建築(單層傳達室、配電房等附屬建(構)築物除外)時,高層住宅與低層非住宅建築之間不得小於15公尺,高層住宅與多層非住宅建築之間不得小於18公尺,高層住宅與高層非住宅建築之間不得小於25公尺。

第七條與住宅南北側相鄰且單獨布置的單層傳達室、配電房等附屬建(構)築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與住宅相鄰一側不開窗時,傳達室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配電房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得小於9公尺。

第八條歷史文化保護地段的建築布局方式可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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