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補充規定

2022-08-22 21:54:02 字數 2355 閱讀 5187

為進一步規範統一規劃許可標準,增強《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操作性,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稱《技術規定》)作出如下補充。

第一條城市建設應按規劃成片實施,一般應以街坊為單位,以規劃道路為界限,規劃藍線原則上應劃至用地周邊規劃道路中心線。無單獨建設條件或規劃部門認為不適合單獨建設的,必須按規劃要求與周邊用地整合。

第二條同一建設專案,相毗鄰的兩個或多個地塊(控規)規劃指標,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在建設基地範圍內總量平衡,但不同建築性質的容量指標不得相互轉換。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突破規劃設計條件對應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規定的總建築面積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動1%。控規中的規劃指標可按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設計總圖備案。

規劃修改專案原則上應根據控規地塊容積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設時序先行建設容積率低的地塊。

第三條與居住建築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質是居住的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質是商業的為公寓式辦公或酒店式辦公。

第四條非居住建築(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以及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大學、中學、小學的教學樓除外)位於居住建築北向時,其建築間距按該非居住建築在居住建築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築間距控制,其間距最小值為低層不小於6公尺、多層不小於9公尺,同時須滿足消防和各專業規範要求。

第五條高層建築位於南側,與相鄰居住建築為非平行布置時,間距按下錶控制:

注:1、表中「s」為南北向布置時的標準間距值;

2、表中「a」為相鄰建築的夾角;

3、表中「間距」為建築正南北向重疊部分的平均間距;

4、當a≤30°時,正南北向最近點間距在ⅰ、ⅱ、ⅲ類地區分別不得小於21公尺、24公尺、27公尺。

當300< a <60°時,正南北向最近點間距在ⅰ、ⅱ、ⅲ類地區分別不得小於18公尺、21公尺、24公尺。

當a≥60°時,正南北向最近點間距在ⅰ、ⅱ、ⅲ類地區分別不得小於15公尺、18公尺、21公尺。

第六條高層建築的建築主朝向臨規劃道路紅線(不含綠線)主體直接落地,退讓規劃道路的距離可按《技術規定》相關要求減少2公尺。臨路幅寬度26公尺及以上規劃道路布置的多層、低層商業建築,退讓規劃道路的距離不得小於9公尺。

第七條因專案用地形狀不規則、涉及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確實難以滿足《技術規定》的要求,但滿足國家相關規範規定的,其設計方案經專家評審會通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且無異議後,報市**審定。

第八條建築內設定的各型別公共開放空間,不另獎勵可建建築面積。

第九條居住及商住用地內商業建築原則上應相對集中獨立設定。居住用地內住宅建築底層原則上不設定商業。確需配套的商業無獨立設定條件須在臨城市道路住宅建築底層配設的,不應超出主體建築最外圍輪廓線。

第十條商住用地內臨路幅寬度26公尺(含26公尺)以上城市道路設定的商業建築總長度不應超過其用地臨城市道路邊線總長度的30%;臨路幅寬度26公尺以下城市道路設定的商業建築總長度不應超過用地臨城市道路邊線總長度的50%。主體建築長度大於上述規定時,商業建築不得超出主體建築正投影範圍。當臨街商業退讓城市道路邊線或綠化帶邊線≥20公尺時,該部分臨街商業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臨路幅寬度12公尺(含12公尺)以上城市道路的商業建築應設定寬度不小於2.4公尺的騎樓(臨城市道路已設定集中的**出入口的大型商業建築除外),且應配建為其服務的相對獨立的停車場(庫)。騎樓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及容積率。

第十二條居住建築陽台及套內花園、飄窗等按正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其計容面積不應超過套內計容建築面積的10%。超過10%的,超過部分按正投影面積計算。套內計容建築面積為入戶門內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築面積之和。

第十三條建築報建圖審查通過後,在專案面積複核時發現容積率超出規定值1%以下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審查並報市**審定。

第十四條高層住宅設定電梯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12層(含12層)以上(不包括11層複式住宅)獨立單元的住宅電梯設定不得少於兩台;

(二)每單元戶數超過60戶時,其電梯設定不得少於2臺,且每台電梯的服務戶數不宜超過75戶;套內面積50平方公尺/戶以下的小戶型,戶數按75%折算配置電梯數量。

第十五條新建的非套型住宅不考慮相鄰建築對其產生的日照影響。

第十六條新建的高層建築原則上不得對相鄰現有及擬建住宅的日照產生影響。對鄰近地塊擬建住宅是否有影響,按退讓對等原則做日照分析確定。

第十七條建築底層的共享架空開放空間的層高,多層不應小於3.0公尺,高層不應小於4.0公尺,架空開放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及容積率。

建築樓層部分設定的共享空中花園,應靠外牆設定,架空高度不得小於三個標準層高,且應與公共運輸空間直接連通,開敞的共享空中花園按正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封閉的共享空中花園按正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八條重要地段及臨路幅寬度26公尺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築,陽台設計應盡可能規整並按內凹陽台設計,臨街面陽台應封閉;外形設計宜採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處理手法。

第十九條獨立外挑的空調外機擱板寬度不得大於0.9公尺,累計長度不得超過該戶面寬的1/3。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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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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