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修正

2022-12-17 01:33:02 字數 4530 閱讀 6368

·頒布機構: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日期:1997.09.29·實施日期:1992.03.13

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正)

【注】(1992年1月17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2年3月1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8月27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長沙市市區內的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綠化應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應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市人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市區內的綠化工作;區人民**園林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的綠化工作,努力建立花園式單位。

第六條市、區綠化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和詳細規劃,應按規定安排好綠化用地。已規劃的綠化用地,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城市公共綠地面積應逐步達到人均8平方公尺以上。

新區建設的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舊區改建的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

新區道路的綠化用地面積佔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0%。舊區新建道路的綠化用地面積佔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主幹道不低於25%,次幹道不低於15%;改建道路的綠化用地面積佔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主幹道不低於20%,次幹道不低於10%。

新建的單位綠化用地面積佔總用地面積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單位不低於40%;其他學校、機關團體、工廠、賓館、體育場(館)不低於30%。改建、擴建的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化用地面積。

第九條市規劃行政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專案時,對未達到綠化用地標準或擅自減少原有綠化用地面積的單位,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城市綠化應當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注重市樹、市花的栽培,構成科學的城市生態植物群落,美化市容。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專案的綠化建設費不得低於該專案建築工程總投資的2%,由建設單位專項使用。

建設工程專案的綠化建設完成的時間,不得遲於該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園林行政部門應加強苗圃、花圃的建設,適應城市綠化和美化的需要。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未按期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綠化費,用於綠化建設。

第十五條鼓勵居民植樹、栽花、種草,美化環境。

第三章綠地管理

第十六條公園、動物園、小遊園、道路和廣場等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綠地,居民住宅區綠地,由園林行政部門管理。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的綠地,由用地單位管理。

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綠地,由權屬單位管理。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禁止向城市綠化用地傾倒廢棄物,禁止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及其他綠化設施。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土地。公園周圍不得建設有礙公園景觀、汙染環境的專案。

公園應加強管理,保持園容整潔,設施完好。公園內興建遊樂設施、服務網點應合理布局,不得損害景觀。

第四章樹木保護

第十九條城區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因更新和建設需要砍伐的,須經園林行政部門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林傾倒危及生命財產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處理,但應在事後三日內報園林行政部門核查。

第二十條敷設管道和線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保持與樹木的間距。因施工造成樹木損壞的,應賠償損失。

電力、電訊等架空線路需要修剪樹木的,須經園林行政部門批准。第二十一條樹木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樹木的養護,防治病蟲害。引進苗木、樹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傷樹木的行為:(一)就樹搭棚或以樹木作支撐物;

(二)折枝剝皮、在樹幹上刻劃、纏鐵絲;

(三)其他損壞樹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古樹名木由市園林行政部門鑑定、定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管護責任人,進行重點保護。嚴禁損傷、砍伐古樹名木。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或園林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一)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二)植樹、栽花、種草成績突出的;(三)保護綠地、樹木有功的。

對綠化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由人民**授予花園式單位稱號。

第二十五條綠化建設專案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單位代為綠化,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並處每平方公尺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經批准占用公共綠地期滿未退還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可並處每平方公尺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損壞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可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第二十八條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園林行政部門責令補栽,處被砍伐樹木價值的三至五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損傷樹木的,由園林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損害,處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條損傷古樹名木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該古樹名木價值賠償損失,並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砍伐古樹名木的,按第二款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占用公共綠地和占用公園土地的建設專案,批准檔案無效。

第三十二條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或者阻撓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園林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附: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

【注】(1997年8月27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

過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決定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長沙市人民**關於《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對《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長沙市市區內的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二、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市區內的綠化工作;區人民**園林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三、第十二條修改為:「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禁止向城市綠化用地傾倒廢棄物,禁止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及其他綠化設施。」五、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綠化建設專案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單位代為綠化,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六、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並處每平方公尺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七、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可並處每平方公尺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損壞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可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八、第三十條第

一、第二款修改為:「損傷古樹名木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該古樹名木價值賠償損失,並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九、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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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規劃控制指標和標準 4 第三章城市商業發展戰略 發展目標 9 第四章城市商業中心布局規劃 11 第五章社群商業服務設施規劃 17 第六章商業街建設規劃 19 第七章商品市場建設規劃 22 第八章商業零售業態建設規劃 27 第九章物流配送業建設規劃 40 第十章規劃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