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補充

2022-04-27 05:30:02 字數 4503 閱讀 2269

長沙市人民**關於印發《〈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

長政發〔2012〕3號

各區、縣(市)人民**,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統一規劃許可標準,增強《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操作性,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稱《技術規定》)作出如下補充。

第一條城市建設應按規劃成片實施,一般應以街坊為單位,以規劃道路為界限,規劃藍線原則上應劃至用地周邊規劃道路中心線。無單獨建設條件或規劃部門認為不適合單獨建設的,必須按規劃要求與周邊用地整合。

第二條同一建設專案,相毗鄰的兩個或多個地塊(控規)規劃指標,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在建設基地範圍內總量平衡,但不同建築性質的容量指標不得相互轉換。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突破規劃設計條件對應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規定的總建築面積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動1%。控規中的規劃指標可按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設計總圖備案。

規劃修改專案原則上應根據控規地塊容積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設時序先行建設容積率低的地塊。

第三條與居住建築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質是居住的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質是商業的為公寓式辦公或酒店式辦公。

第四條非居住建築(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以及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和大學、中學、小學的教學樓除外)位於居住建築北向時,其建築間距按該非居住建築在居住建築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築間距控制,其間距最小值為低層不小於6公尺、多層不小於9公尺,同時須滿足消防和各專業規範要求。

第五條高層建築位於南側,與相鄰居住建築為非平行布置時,間距按下錶控制:

注:1、表中「s」為南北向布置時的標準間距值;

2、表中「a」為相鄰建築的夾角;

3、表中「間距」為建築正南北向重疊部分的平均間距;

4、當a≤30°時,正南北向最近點間距在ⅰ、ⅱ、ⅲ類地區分別不得小於21公尺、24公尺、27公尺。

當300< a <60°時,正南北向最近點間距在ⅰ、ⅱ、ⅲ類地區分別不得小於18公尺、21公尺、24公尺。

當a≥60°時,正南北向最近點間距在ⅰ、ⅱ、ⅲ類地區分別不得小於15公尺、18公尺、21公尺。

第六條高層建築的建築主朝向臨規劃道路紅線(不含綠線)主體直接落地,退讓規劃道路的距離可按《技術規定》相關要求減少2公尺。臨路幅寬度26公尺及以上規劃道路布置的多層、低層商業建築,退讓規劃道路的距離不得小於9公尺。

第七條因專案用地形狀不規則、涉及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確實難以滿足《技術規定》的要求,但滿足國家相關規範規定的,其設計方案經專家評審會通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且無異議後,報市**審定。

第八條建築內設定的各型別公共開放空間,不另獎勵可建建築面積。

第九條居住及商住用地內商業建築原則上應相對集中獨立設定。居住用地內住宅建築底層原則上不設定商業。確需配套的商業無獨立設定條件須在臨城市道路住宅建築底層配設的,不應超出主體建築最外圍輪廓線。

第十條商住用地內臨路幅寬度26公尺(含26公尺)以上城市道路設定的商業建築總長度不應超過其用地臨城市道路邊線總長度的30%;臨路幅寬度26公尺以下城市道路設定的商業建築總長度不應超過用地臨城市道路邊線總長度的50%。主體建築長度大於上述規定時,商業建築不得超出主體建築正投影範圍。當臨街商業退讓城市道路邊線或綠化帶邊線≥20公尺時,該部分臨街商業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臨路幅寬度12公尺(含12公尺)以上城市道路的商業建築應設定寬度不小於2.4公尺的騎樓(臨城市道路已設定集中的**出入口的大型商業建築除外),且應配建為其服務的相對獨立的停車場(庫)。騎樓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及容積率。

第十二條居住建築陽台及套內花園、飄窗等按正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其計容面積不應超過套內計容建築面積的10%。超過10%的,超過部分按正投影面積計算。套內計容建築面積為入戶門內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築面積之和。

第十三條建築報建圖審查通過後,在專案面積複核時發現容積率超出規定值1%以下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審查並報市**審定。

第十四條高層住宅設定電梯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12層(含12層)以上(不包括11層複式住宅)獨立單元的住宅電梯設定不得少於兩台;

(二)每單元戶數超過60戶時,其電梯設定不得少於2臺,且每台電梯的服務戶數不宜超過75戶;套內面積50平方公尺/戶以下的小戶型,戶數按75%折算配置電梯數量。

第十五條新建的非套型住宅不考慮相鄰建築對其產生的日照影響。

第十六條新建的高層建築原則上不得對相鄰現有及擬建住宅的日照產生影響。對鄰近地塊擬建住宅是否有影響,按退讓對等原則做日照分析確定。

第十七條建築底層的共享架空開放空間的層高,多層不應小於3.0公尺,高層不應小於4.0公尺,架空開放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及容積率。

建築樓層部分設定的共享空中花園,應靠外牆設定,架空高度不得小於三個標準層高,且應與公共運輸空間直接連通,開敞的共享空中花園按正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封閉的共享空中花園按正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八條重要地段及臨路幅寬度26公尺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築,陽台設計應盡可能規整並按內凹陽台設計,臨街面陽台應封閉;外形設計宜採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處理手法。

第十九條獨立外挑的空調外機擱板寬度不得大於0.9公尺,累計長度不得超過該戶面寬的1/3。

第二十條建築色彩應符合《長沙市城市色彩規劃》及相關規定要求,整體風格應與周邊建築、環境相協調。戶外廣告應符合長沙市戶外廣告詳細規劃及有關規定要求,並按《長沙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要求另行報審。

第二十一條專案配建停車場(庫)應遵循合理布置、方便使用的原則。基地內的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人車分流的可行性,盡可能分開設定自成系統。專案配建的地下車庫停車位不得低於規定配設停車位總量的80%。

建築間距ⅱ類地區內專案應配建的地下停車位不再折減計算。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及小學按1個/班、中學按1.5個/班的標準配設機動車停車位,並應在適當位置設定臨時停車位。

第二十三條 50公尺及以下高層建築面寬原則不得超過70公尺,50公尺以上高層建築面寬原則不得超過60公尺。特殊情況需超出以上控制要求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方案審查後報市**審定。

第二十四條新建居住專案,社群沒有辦公用房或所在社群辦公用房面積未達標的,須按標準配建社群辦公用房。社群辦公用房配建標準為:建築間距ⅰ類地區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公尺,建築間距ⅱ類地區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公尺,原則上應有獨立對外的出入口。

由開發商按規定提供的社群辦公用房,計算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第二十五條專案綠化和景觀建設應嚴格按審定的總圖及批准的建築景觀環境設計實施。其修改必須報原審批機關同意。綠化和景觀的驗收由相應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補充規定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一書兩證」、已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規劃設計總圖並在其有效期內的建設工程仍按原審批的內容執行。已頒布施行的檔案內容與本補充規定不符的按本補充規定執行。

附件:1、相關指標的計算規則

2、建設專案規劃編制內容及深度

附件1相關指標的計算規則

一、基地面積計算:基地面積是指建設專案用地紅線範圍內可實施開發建設部分的面積,一般與用地紅線的有效用地面積一致。城市道路紅線內、河道藍線內、綠地綠線內的面積不應計入。

二、總建築基底面積計算:建設專案用地紅線範圍內所有建築基底面積之和即為總建築基底面積。建築的基底面積統一表示為建築物地上輪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積,包括突出地面的建築部分外輪廓線(突出建築物的無柱雨棚、飄板等不計)。

三、容積率計算

(一)地下、半地下空間設定的車庫、地下裝置用房(配電間、水幫浦房、地下水池、空調機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樓梯間、電梯間及前室)等設施用房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指標,但作為其他性質使用的地下空間(含物業用房)均應計入容積率指標;

(二)建築物頂部有圍護結構的且不超過屋面1/8的樓梯間、電梯機房計入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指標。

四、建築面積計算

(一)建築樓層內無規定術語解釋和計算規則的空間,有永久性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永久性頂蓋無圍護結構的,按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1/2計算。

(二)除複式(躍層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標準層層高超過3.60公尺(不含3.60公尺)的,按兩層計算建築面積和層數;商業建築層高超過5.

60公尺(不含5.60公尺)的,按兩層計算建築面積和層數;辦公建築標準層層高超過4.50公尺(不含4.

50公尺)的,按兩層計算建築面積和層數。有特殊要求的用房除外。

(三)建築物底層空間作車庫、雜物間使用,層高2.2公尺(含2.2公尺)以上的計算全面積,層高2.2公尺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四)住宅10層(含10層)以上的交通、消防連廊,無圍合的按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有圍合的按正投影面積計算。

(五)以下情況不計算建築面積:

1、起隔熱作用的非結構牆體;

2、利用引橋、高架橋、高架路、路面作為頂蓋的房屋;

3、樓梯已計算建築面積的下方空間;

4、成套複式住宅上層為空的相關外圍牆體;

5、地下層中的水池。

(六)住宅套型建築面積的計算:住宅套型建築面積僅包括住宅套內面積和標準層的公共分攤面積,不含非標準層門廳、電梯井、樓梯間等附屬用房(設施)面積。

(七)設計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的,其垂直高度在2.2公尺(含2.2公尺)以上的空間,按其正投影面積計入建築面積,2.

2公尺以下的不計入建築面積。詳細規劃設計階段可按標準層正投影面積的50%作為估算值計入相關指標。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統一規劃許可標準,增強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的操作性,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以下稱 技術規定 作出如下補充。第一條城市建設應按規劃成片實施,一般應以街坊為單位,以規劃道路為界限,規劃藍線原則上應劃至用地周邊規劃道路中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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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機構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7.09.29 實施日期 1992.03.13 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修正 注 年 月 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年 月 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根據 年 月 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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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規劃控制指標和標準 4 第三章城市商業發展戰略 發展目標 9 第四章城市商業中心布局規劃 11 第五章社群商業服務設施規劃 17 第六章商業街建設規劃 19 第七章商品市場建設規劃 22 第八章商業零售業態建設規劃 27 第九章物流配送業建設規劃 40 第十章規劃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