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2022-04-27 05:30:03 字數 858 閱讀 9712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興建水利工程,但不違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違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未經審批擅自興建水利工程,並違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的

(1)停止違法行為並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的,處以3千元罰款;

(2)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的,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停止違法行為並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

(2)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並處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並處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之一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水利工程損壞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違反上述規定,《水法》、《防洪法》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應的裁量標準執行,《水法》、《防洪法》沒有處罰規定的,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停止違法行為並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的,處以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

(2)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的,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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