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煤礦管理條例

2022-12-16 01:24:04 字數 3739 閱讀 1453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日期】19850104【實施日期】19850104

1984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1985年1月4日河南省人民**公布試行【章名】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煤礦的開辦與關閉第三章安全與生產第四章組織與管理第五章獎勵與懲罰第六章附則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煤炭資源,加快地方煤礦發展,促進我省國民經濟繁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煤炭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土地使用權的變化而影響開發。本省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根據國家規劃,由省煤炭工業廳安排,各級地方煤礦主管部門分級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經批准不得開採。

第三條大力發展地方煤礦,提倡各行各業自籌資金辦礦,集體辦礦,鼓勵跨地區跨行業以及多種形式聯營辦礦,允許個人承包或個人投資辦礦。

各級人民**應加強對地方煤礦的領導,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之地方煤礦,是指煤炭工業部直屬煤礦以外的地方國營、集體、個人以及其他形式的煤礦。

第五條各級地方煤礦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章名】第二章煤礦的開辦與關閉

第六條地方國營煤礦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按《地方國營煤礦設計技術

若干試行規定》或《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的要求進行。第七條集體和個人開辦煤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申請開採的井田範圍內,資源可靠,有開採區域的煤層地質、水文、瓦斯、老窯等情況的資料;

二、有簡要的開拓和開採設計方案,包括設計說明書和必要的設計圖;三、有預防瓦斯、煤塵、水、火及礦壓等重大災害的能力;四、有可靠的人力、電力、物力和資金**;五、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的基本知識。第八條未經特別批准的煤礦,不得在下列範圍內開採:一、水體下及防洪堤壩的保護煤柱;二、鐵路、縣級以上公路及橋梁的保護煤柱;

三、重要工業區、飛機場及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

四、縣以上人民**規定的文物保護單位及重要建築物的保護煤柱;五、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層或有突水危險的區域。

第九條集體和個人開辦煤礦,應向資源所在縣煤礦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河南省礦產開採許可證登記表。煤礦主管部門應按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開工證。辦礦單位或個人持開工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籌建許可證。

礦井建成後,批准辦礦的單位應組織驗收,合格者由有關單位發給礦產開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條開辦集體、個人煤礦的審批許可權:

集體或個人開辦煤礦,須經所在縣煤礦主管部門審核,地、市煤礦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

經省煤炭工業廳指定,地方煤礦多、煤礦主管部門技術力量強的縣,可以審批集體或個人開辦的煤礦;

在煤炭工業廳直屬煤礦、省營煤礦或國家規劃開發的井田內辦礦,其井田邊界須經所在局(礦)同意,地、市煤礦主管部門審查,報省煤炭工業廳批准;

地方國營煤礦在自己開採的井田範圍內自辦小煤礦,由原批准辦礦單位審批。第十一條變更辦礦單位或辦礦人,應經原發證機關批准。開工證、籌建許可證、礦產

開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私自轉讓或買賣。

第十二條集體或個人開辦的礦井報廢或停辦,辦礦單位或個人應提出申請,並提供井下遺留資源的情況,經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報省煤炭工業廳備案。國營煤礦的報廢或停辦,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建立省地方煤礦開發**,用於地方煤礦的發展、技術改造和安全措施。【章名】第三章安全與生產

第十四條地方煤礦應認真執行《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和《河南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年產九萬噸以上的煤礦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年產九萬噸以下的煤礦執行《小煤礦安全規程》。凡安全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煤礦應及時採取措施,盡快解決。

無法保證安全生產的,煤礦主管部門應令其停產整頓或關閉。

第十五條禁止獨眼井開採,禁止使用自然通風和井下明火明電放炮、明火明電照明、明刀閘開關。

第十六條地方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應有一名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工作,並配備專職安全人員。

各級地方煤礦主管部門應設定安全機構,配備安全人員,定期檢查地方煤礦的安全工作。

地方煤礦比較集中的地方應建立礦山救護隊。各煤礦應建立礦山救護輔助組織。第十七條地方煤礦的礦長,技術負責人和從事安全、瓦斯檢查、通風、放炮、機電維修及運轉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煤礦主管部門培訓或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從事本職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八條地方煤礦應堅持正規開採,不斷改進採煤方法,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改善作業條件,完善通風、防塵、防火、防瓦斯、排水、提公升、運輸設施,逐步實現採、掘、運機械化。

第十九條地方煤礦應當珍惜煤炭資源,提高資源**率。凡放棄開採的煤層,應符合國家規定,禁止掠奪性開採。

地方煤礦主管部門應經常監督、檢查地方煤礦的資源**情況,幫助地方煤礦提高資源**率。

第二十條地方煤礦必須按批准的井田範圍開採,禁止越界越層。相鄰礦井必須按照規定,留設安全煤柱,禁止與鄰井貫通。

第二十一條地方煤礦必須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

地方煤礦在建設時應節約用地,在生產時應注意復田。遷村購地復田所需費用按國家

規定執行。

【章名】第四章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地方煤礦統一歸煤炭工業系統管理。產煤量大的地、市、縣應設立煤礦管理機構,負責地方煤礦的管理工作。

地方煤礦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河南省採礦管理條例》以及本條例,接受地方煤礦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十三條地方煤礦可以在社會上招聘技術、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納入省生產計畫、產品分配計畫和建設計畫的地方煤礦,所需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物資,由安排計畫的單位按省定標準商同煤礦主管部門直供到礦。第二十五條未納入省調撥計畫的地方煤礦產品,煤礦可以自定**、自行銷售。第二十六條地方煤礦應依法納稅。

對確有困難的集體和個人煤礦,稅務部門可以根據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酌情減免稅收。

對新開辦的集體或個人煤礦,從投產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三年。

第二十七條除為地方煤礦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收取服務費外,任何單位都不得任意向地方煤礦攤派費用。

第二十八條集體和個人煤礦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提取一部分,用於發展生產、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職工福利。

第二十九條地方煤礦應按規定發放勞保用品,做好生活福利、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工作,逐步實現安全生產、正規生產、文明生產。

地方國營煤礦的職工生活福利待遇應參照煤炭工業部直屬煤礦標準執行。【章名】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一、模範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為加速地方煤礦發展作出顯著成績的;二、堅持安全生產、正規生產、文明生產,成績顯著的;三、在生產技術管理和資源合理利用方面成績顯著的;

四、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三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吊銷礦產開採許可證,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徇私舞弊,違章批准辦礦的;二、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三、無證開採的及非法轉讓開工證、礦產開採許可證或變相買賣煤炭資源的;四、越界越層開採的;

五、採富棄貧、浪費資源嚴重的;六、對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七、其他違犯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的。

第三十二條經濟處罰由各級煤礦主管部門執行。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天內,必須向指定銀行如數交納。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十五天內,可向上一級煤礦主管部門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交又不起訴者,煤礦主管部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罰款交地方財政。地方煤礦主管部門可商同財政部門用罰款改善煤礦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時,執行國家規定;與省內過去有關規定不符時,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煤炭工業廳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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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興建水利工程,但不違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 違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未經審批擅自興建水利工程,並違反水利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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