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22-11-18 22:51:09 字數 1051 閱讀 8655

【法規類別】農副產品

【發文字號】河南省人民**令[第55號]

【發布部門】河南省**

【發布日期】2000.04.14

【實施日期】2000.04.14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章

【失效依據】河南省人民**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規章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令

(第55號)

《河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省**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二000年四月十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市、縣人民**批准設定的定點屠宰廠(場)內屠宰生豬。

農民自養自宰自食的生豬,不得上市銷售。

第三條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和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鄉鎮定點屠宰廠(場)生豬屠宰活動,由鄉鎮人民**具體管理,並接受縣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衛生、技術監督、環保、物價、稅務、土地、公安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條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規劃,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報省人民**批准後組織實施。

定點屠宰(場)的數量可按以下標準設定:設區的市人民**、行署駐地的城市1--2個;縣、市人民**駐地和鄉鎮各設1個;地域較大、人口較多和生豬產量、消費量較大的鄉鎮可增設1個。

第六條申請設立定點屠宰廠(場),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技術資料。經市、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批准後,方可取得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增設的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報經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屠宰廠(場)取得定點資格後,應當按規定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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