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

2021-03-04 06:45:48 字數 4816 閱讀 1900

(河南省律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2023年12月18日審議通過)

為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加強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對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的管理,完善律師執業准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實習登記及實習規範

第一條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六)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七)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的申領、審核、發放:

(一)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登記,擬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對以下內容審核無誤後,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省轄市律師協會:

1、申請實習人員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2、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3、申請實習人員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

4、申請實習人員的學歷證書;

5、申請實習人員的身份證,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交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

6、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

7、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材料;

8、申請實習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的證明,或當地鄉鎮、街道辦事的無業證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及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

9、申請實習人員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一張(藍底);

10、擬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說明。

擬兼職從事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處出具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申請實習人員所在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或者法學研究單位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應提供原件和乙份影印件。省轄市律師協會審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影印件加蓋與原件相符章後,與其他申請材料一併歸入申請人實習檔案。

(二)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1、省轄市律師協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實習登記,核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准予實習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准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申請實習人員對不准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河南省律師協會申請複核。河南省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通知申請人。不能直接通知的,通過《河南律師網》公告通知。

2、《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由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印製,省律師協會統一編號,編號順序為:省**-市**-實習證頒發年月-性別(男1、女2)-專、兼職(專1、兼2)-4位順序號。

第三條申請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實習登記:

(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而不准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後再決定是否准予其實習登記。

第四條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律師協會審核同意,可以准予實習登記。

第五條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包括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兩項內容。實習期從《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載明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遺失或損壞的,由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省轄市律師協會申請補辦或換發。

第六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放棄實習、被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係或無正當理由轉往他所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登出其實習資格。

實習人員因律師事務所或指導律師喪失接收條件或怠於履行指導職責而中斷實習的,可以在中斷原因發生起三十日內申請轉所實習。轉所實習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實習期連續計算。

第七條實習期間,實習人員應當完成規定的實習內容,並建立實習工作記錄。

第八條實習人員應當接受河南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河南省律師協會也可以委託省轄市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

(一)每期集中培訓時間不得少於乙個月,培訓內容按照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大綱》安排。

(二)集中培訓結束,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集中培訓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可採取筆試與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

(三)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發給《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四)集中培訓期間,實習人員缺課達五分之一以上課程的,視為該次培訓不合格。

第九條實習期間,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託**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製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第二章實習考核

第十條實習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滿後,應當通過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准予其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提出實習考核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三)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書》;

(四)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專案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原件;

(七)河南省律師協會及省轄市律師協會規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書》,應當由實習指導律師及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方面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上列第(五)項當中所述「證明材料」,是指不少於十份的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專案形成的工作文書、操作記錄、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意見。

第十一條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省轄市律師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考核時間,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二條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委會),具體組織實施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工作。

實習考核委員會應當由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省轄市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材料審查與素質測評相結合的方法,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以及完成實習專案的情況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對實習人員的具體考核範圍、方法及程式由各省轄市律師協會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河南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四條經考核,實習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協會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

(一)完成集中培訓專案並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完成律師實務訓練專案並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鑑定合格;

(三)考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通過考委會審查;

(四)通過考委會的測評和考核,被評定為合格;

(五)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不存在違法和違規行為。

對考核合格的,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合格意見填入《實習人員登記表》,並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河南省律師協會及河南省司法廳律師公證工作指導處備案。

第十五條經考委會考核,實習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律師協會應出具該實習人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考核意見:

(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六條經考委會考核,實習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准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 輸送合格人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司法部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以及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 以下簡稱 實習人員 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准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 輸送合格人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司法部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以及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 以下簡稱 實習人員 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登記指引

實習申請表 實習人員登記表 注 本表一式三份,乙份由主管律協存檔,乙份報省律協備案,乙份在申領執業證明報頒證機關作為實習證明檔案 主管律協應將本表附下列材料一併存檔 1 實習申請表 2 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3 指導律師對實習人員的品行表現及執業能力出具的考評意見,4 實習鑑定書 5 實習人員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