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2021-03-04 01:48:46 字數 4556 閱讀 97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准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輸送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第四條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規則的規定,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實習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式,確保實習質量。

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實習登記

第五條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六)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第六條實習人員應當在擬申請律師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實習;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擬申請實習的人員,應當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申請實習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申請實習人員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影印件、學歷證書影印件;

(四)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影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影印件;

(五)申請實習人員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

(六)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實習人員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以及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

(八)申請實習人員近期一寸免冠**一張;

(九)擬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規則第八條規定情形的說明。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自被處罰或者懲戒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未滿或者期滿後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限未滿的。

第九條申請實習人員與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擬安排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的安排。

《實習協議》自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准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實習登記,並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准予實習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准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申請實習人員對不准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複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申請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實習登記:

(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因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而不准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應當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另行選擇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實習指導律師。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後再決定是否准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二條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律師協會設立的品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准予實習登記。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准予實習登記或者違反規定程式准予實習登記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一)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發現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責令准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

第三章集中培訓

第十四條實習人員的集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組織進行。每期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乙個月。

集中培訓大綱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集中培訓教材,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編寫或者指定。

第十五條集中培訓包括下列內容: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業使命;

(三)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四)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

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有關的培訓內容。

第十六條律師協會可以自行組織集中培訓,也可以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培訓機構或者高等法學院校合作組織集中培訓。律師協會自行組建培訓機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組建培訓機構的,應當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組織示範性集中培訓,實習人員參加培訓取得的結業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七條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應當選聘有較高職業道德素養、業務素質和豐富實務經驗的執業律師擔任授課教師,也可以根據培訓需要選聘有關專家、學者、司法工作人員和律師管理工作人員擔任授課教師。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推薦授課教師人選名單,供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選聘。

第十八條集中培訓結束時,應當對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可以採取筆試結合面試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

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四章實務訓練

第十九條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組織實施。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實務訓練指南,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並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二)熱愛律師事業,忠實履行律師職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四)三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三)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業務規則;

(四)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並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二)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准入制度,確保為律師隊伍培養 輸送合格人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司法部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以及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為申請律師執業依法需要參加實習的人員 以下簡稱 實習人員 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登記指引

實習申請表 實習人員登記表 注 本表一式三份,乙份由主管律協存檔,乙份報省律協備案,乙份在申領執業證明報頒證機關作為實習證明檔案 主管律協應將本表附下列材料一併存檔 1 實習申請表 2 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3 指導律師對實習人員的品行表現及執業能力出具的考評意見,4 實習鑑定書 5 實習人員集中...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辦理指南

第一條申請辦理程式 一 網上申報 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把申請人的資料在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 審批網上登記備案 二 提交紙質材料 市直律師事務所向市律師協會提交一式兩份紙質材料,各市 區 律師事務所向所屬市 區 司法局提交一式三份紙質材料,由各市 區 司法局審核蓋章後再提交市律師協會。紙質材料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