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2019修改

2023-02-07 21:57:04 字數 1436 閱讀 6485

【法規類別】水利工程

【發布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7.12.04

【實施日期】1997.12.04

【時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修改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1修訂)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2023年3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工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指的水利工程是:農田灌溉工程;防洪、防潮、排澇工程;人畜飲水工程;小水電及其輸變電工程;水利綜合經營設施。

第三條各級人民**全面負責水利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各級人民**的水電部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

公安、司法、城建、農業、林業、土地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水電部門對水利工程實施管理。

第四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任務是:確保水利工程安全,發揮工程效益,開展綜合經營,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五條一切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防洪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條凡受益範圍在一鄉(鎮)、一縣、一市的水利工程,分別由鄉(鎮)、縣、市的水電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受益範圍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應由上一級或由上級委託乙個主要受益的行政區域的水電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七條國家修建的、以灌溉為主的水利工程中的小型水電站,灌區內的小型水利、提水站等設施,均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

第八條灌區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召開灌區代表會,成立灌區管理委員會。灌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是灌區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九條水利工程除經常性維修、養護外,每年要進行一至兩次全面整修,保持工程完好,正常執行。工程養護維修實行分級管理:樞紐工程和灌區的總幹渠、幹渠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灌區的支渠、鬥渠工程由受益的鄉(鎮)、村負責。

第十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利工程的攔洪、洩洪、蓄水、引水、放水、開機、停機等所有操作執行,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和阻礙。

水利工程管理人員應做好本職工作,不得玩忽職守。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匝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域和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積極發展綜合經營。

第十二條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是事業單位,逐步實行企業管理;獨立核算,經費包乾;對條件差、收入少、不能自給的,按管理的隸屬關係由該級人民**予以補貼。

第十三條水電主管部門每年要有計畫地安排一定比例的水利經費,專門用於水利工程設施的配套和更新改造。

第十四條鼓勵鄉(鎮)、村用水單位和群眾集資配套水利設施。新增灌溉面積,根據投資數額給予投資者相應的免交水費的優惠。

第三章工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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