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定稿

2023-02-07 21:54:06 字數 4708 閱讀 9977

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建設中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工程設計變更行為及變更工作程式,控制工程變更費用,保證工程質量,加強變更過程中的廉政建設,依據《建設中心專案管理手冊》,結合我市交通公用設施專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交通公用設施建設中心(以下簡稱建設中心)和在建設中心管理的專案中從事設計、施工、監理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涉及的範圍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橋涵、隧道)、機電工程、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綠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建設中心總工室(以下簡稱總工室)負責工程變更專案的審查和管理工作。路網部(專案管理組)負責變更工程量的審核,計畫合約部負責變更單價的審核。

第二章工程設計變更的原則和分類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專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和調整等行為,分優化設計、完善設計和新增工程。

優化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後,通過現場勘察、核對、分析、論證和比選,在保證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通過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對原設計進行優化的變更行為,其目的是保證質量、減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減少運營費用等。對設計工程取消實施、或分期修建等變更行為不屬優化設計。

完善設計是指工程正式開工之後,發現因測量勘察深度不足、調查**失當,導致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錯漏,或因專案實施過程中新頒布生效的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等原因,必須對原設計檔案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的變更行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開工之後,至專案進行竣工驗收之前,因社會經濟發展或提高服務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對原批准設計規模新增內容並予以實施的變更行為。

第五條管理原則

(一)鼓勵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節約工程成本。

(二)實行審批制,嚴禁未經批准擅自變更並施工的行為。

(三)經審批同意的工程變更總金額超過規定數額的,可簽訂補充合同。

第六條工程設計變更分為四類。

1.一類變更:指對合同中經**批准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及重大設計方案等方面作出的工程變更或需通過調整工程總概算(或計畫立項)來處理其費用變化的工程變更,或影響總工期30天以上(含30天)的工程變更;

2.二類變更:指單項工程變更估算金額增加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工程變更,或影響總工期10—30天的工程變更;

3.三類變更:指單項工程變更估算金額增加在5—50萬元的工程變更,或影響總工期10天以下的工程變更;

4.四類變更:指單項工程變更估算金額增加在5萬元以下的工程變更,減少或不增加工程費用、不影響總工期的工程變更。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未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第三章工程設計變更的方式

第八條根據提出變更申請和變更要求的不同部門,將工程設計變更方式劃分為三種。即建設中心變更、監理單位變更、施工單位變更。

1、建設中心變更(包含上級部門變更、建設中心變更、設計單位變更)

1)上級部門變更:指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政策性變更和由於國家政策變化引起的變更。

2)建設中心變更:建設中心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在徵地拆遷、構築物受阻和為提高質量標準、加快進度、節約造價等因素綜合考慮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3)設計單位變更:指設計單位在工程實施中發現原施工圖設計中存在的設計缺陷或需要進行優化設計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2、監理單位變更: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的工程變更,如工程專案變更、新增工程變更等。

3、施工單位變更:指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與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等情況不一致和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為提高質量標準、加快進度、節約造價等因素綜合考慮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第九條緊急變更是指施工現場突然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變更決定,如推遲變更,將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當這種情況發生時,路網部(專案管理組)應在徵得建設中心分管領導口頭同意的情況下,立即主持現場的變更工作,並於開始變更後七日之內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條工程變更原則

1、施工圖設計檔案是進行建設專案和組織施工的主要依據,一經批准,不得任意變更。只有當工程變更按本辦法的審批許可權得到批准後,才可組織施工。

2、工程變更審批實行事前控制、事後監督的動態管理;工程變更各有關單位應對變更工作高度負責和嚴格把關。

3、工程變更的圖紙設計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設計檔案。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考慮工程變更。

1)因自然條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質情況與設計檔案出入較大的;

2)不降低原設計技術標準,而能節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土地,並便利施工,縮短工期和節省投資的;

3)能提高技術標準,減少工程病害,便於採用新技術,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務等級,而不增加投資或者增加較小數量投資的;

4)由於鐵路、水利、農田、礦產、環保、文物以及徵地拆遷工作等方面的因素,需要變更設計的;

5)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中心對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5、設計變更申請應提交的材料。包括設計變更工程名稱、位置、原設計檔案的冊、頁、變更理由、變更方案(草案)、工程量、費用分析等材料。

第四章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許可權

第十一條工程變更審批許可權:

1.一類變更:經專案管理組、路網部負責人簽署意見,中心總工室(工程技術部)審核,並由中心領導主持的工程建設例會討論通過,根據有關會議精神(紀要),並報市交委核准後,報相關部門審批;

2.二類變更:經專案管理組、路網部負責人簽署意見,中心總工室(工程技術部)審核,並由中心領導主持的工程建設例會討論通過後,報市交委和審計專業局審批;

3.三類變更:經專案管理組、路網部負責人簽署意見,總工室(工程技術部)審核,上報工程建設例會討論,中心領導審批;

4.四類變更由路網部(專案管理組)負責人審批後實施。當工程變更累計估算金額超過50萬元或超過合同造價5%後,應及時報中心計畫合約部備案。

第十二條監理(監理工程師變更審批許可權之內的除外)、設計、施工單位未經建設中心審批,擅自決定工程變更的應由變更單位和個人承擔所造成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設中心可訴諸法律。

第五章工程變更程式

第十三條工程變更程式

1、工程變更的提出

工程變更可由**有關部門和參建的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各方提出,最終由承包人填寫工程變更申請表,並附變更方案(草案)、估算工程量及增減造價。工程變更申請表需得到監理工程師的批覆。

2、工程變更立項

監理工程師批覆工程變更申請後,應根據變更工程的規模和預估造價在3個工作日內負責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共同研究,確定變更的必要性、變更方案、預估造價、是否需要委託設計、變更設計時間要求等事項。

工程變更分簡單工程變更(三、四類變更)和重大工程變更(一、二類變更)兩種,具體由路網部(專案管理組)根據變更工程實際情況確定。簡單工程變更採用洽商記錄的方式,由建設、監理、設計(勘察)、施工單位共同確定變更事項形成洽商記錄;重大工程變更採用現場辦公會的方式,由路網部(專案管理組)委託監理組織設計(勘察)、施工以及其他單位和專家(必要時)召開現場辦公會,研究確定變更方案,形成會議紀要。變更估算增加費用超過50萬元時應邀請市審計專業局派員參加。

監理工程師負責整理工程洽商記錄和變更現場會議紀要,設計單位根據洽商記錄或會議紀要的要求進行變更設計。工程變更由路網部(專案管理組)負責人在建設中心工程例會上通報。

3、工程變更令

監理工程師根據工程洽商記錄或現場辦公會議紀要確定的變更事項,變更設計圖或檔案及業主批准的變更工程單價向承包人下達工程變更令。若變更工程不能套用工程量清單單價時,承包人要上報變更單價,經監理審核、報業主和市審計專業局分別審定後,監理工程師再核發工程變更令。

變更工程數量的確定必須經業主、監理、施工三方聯測。

4、變更專案實施

承包人根據工程變更令組織工程施工。根據監理要求,如需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則承包人應先編制施工技術方案,並填寫施工技術方案報審表,報監理工程師和路網部(專案管理組)審批後才能實施。

5、工程變更確定程式

(1)承包人填寫「承包人申報表」,說明需變更的工程名稱、位置、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報請監理工程師複查;

(2)根據現場踏勘的情況需要,組織業主、監理、設計、施工等四方進行工程現場洽商並形成工程現場洽商記錄表,承包人可根據工程現場洽商記錄組織實施相關變更工程專案;隨後須上報設計修改(變更)審批表或技術方案審批表並附工程現場洽商記錄表報請業主、監理、設計進一步確認,完善變更審批手續,以便對變更專案的費用進行計量、結算;未能及時上報設計修改(變更)審批表或技術方案審批表並附工程現場洽商記錄表的工程變更視為承包人放棄對其費用增加的要求;

(3)監理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變更申請後應對變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說明書、計算資料及技術規範的準確性以及變更造成的工期及合同金額的影響進行初步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報路網部審批;

(4)路網部(專案管理組)根據需要,會同承包人、監理、設計等有關單位對變更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審查,送中心部門會簽、報分管領導批准;

(5)設計院根據需要發出設計變更圖;

(6)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令。

6、變更審批時間

1)一般變更

① 變更金額﹤5萬時,各部門的審批時間:監理 3 個工作日,路網部3個工作日,建設中心5個工作日;

② 變更金額≥5萬,﹤50萬時,各部門的審批時間:監理 3 個工作日,路網部3個工作日,建設中心10個工作日。(審批時間不包括需進行試驗複核、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的時間。)

2)重大變更根據上級審批時間確定。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下的變更程式

遇到大的自然災害、不可遇見因素或其他特殊情況需緊急變更的,可採取簡易報告形式實施設計變更:路網部(專案管理組)在得到建設中心領導同意後,即可委託監理工程師主持實施變更,但必須在七個工作日內補辦變更審批手續,否則不予支付。

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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