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2022-07-23 07:18:02 字數 2313 閱讀 7017

一、設計變更的概述

設計變更是指設計部門對原施工圖紙和設計檔案中所表達的設計標準狀態的改變和修改。根據以上定義,設計變更僅包含由於設計工作本身的漏項、錯誤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補充原設計的技術資料。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兩者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凡屬設計變更的範疇,必須按設計變更處理,而不能以現場簽證處理。

設計變更是工程變更的一部分內容,因而它也關係到進度、質量和投資控制。所以加強設計變更的管理,對規範各參與單位的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價,進麵提高設計技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設計變更應盡量提前,變更發生得越早則損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在設計階段變更,則只須修改圖紙,其他費用尚未發生,損失有限;如果在採購階段變更,不僅需要修改圖紙,而且裝置、材料還須重新採購;若在施工階段變更,除上述費用外,已施工的工程還須拆除,勢必造成重大變更損失。所以要加強設計變更管理,嚴格控制設計變更,盡可能把設計變更控制在設計階段初期,特別是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設計變更,要先算帳後變更。

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使工程造價得到有效控制。

設計變更費用一般應控制在建安工程總造價的5%以內,由設計變更產生的新增投資額不得超過基本預備費的三分之一。本文著重討論施工圖完成以後設計變更的管理。

二、設計變更產生的原因:

1、修改工藝技術,包括裝置的改變;

2、增減工程內容;

3、改變使用功能;

4、設計錯誤、遺漏;

5、提高合理化建議;

6、施工中產生錯誤;

7、使用的材料品種的改變;

8、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不準確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礎加深。

由於以上原因所提出變更的有可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中的任何乙個單位,有些則是上述幾個單位都會提出。

三、設計變更的簽發原則:

設計變更無論是由哪方提出,均應由監理部門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經過確認後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並由監理工程師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但在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確屬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設計遺漏和確有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可能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將變更以後所產生的效益(質量、工期、造價)與現場變更往往會引起施工單位的索賠等所產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後再做出決定。

3、工程造價增減幅度是否控制在總概算的範圍之內,若確需變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時,更要慎重。

4、設計變更應簡要說明變更產生的背景,包括變更產生的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

5、設計變更必須說明變更原因,如工藝改變、工藝要求、裝置選型不當,設計者考慮需提高或降低標準、設計漏項、設計失誤或其它原因。

6、建設單位對設計圖紙的合理修改意見,應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試車或驗收過程中,只要不影響生產,一般不再接受變更要求。

7、施工中發生的材料代用,辦理材料代用單。

要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變更。

四、設計變更的實施與費用結算

設計變更的實施後,由監理工程師簽注實施意見,但應註明以下幾點:

1、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原設計圖已實施後,才發變更,則應註明。因牽扯到原圖製作加工、安裝、材料費以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2、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裝置、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應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建設單位**。

由施工單位編制結算單,經過造價工程師按照標書或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審核後做為結算的依據,此時也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的,正常程式相同,但監理工程師應註明原因,此變更費用不予處理,由施工單位自負,若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還應進行反索賠。

2、由設計部門的錯誤或缺陷造成的變更費用,以及採取的補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費用,由監理單位協助業主與設計部門協商是否索賠。

3、由於監理部門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扣減監理費用。

4、設計變更應視作原施工圖紙的一部分內容,所發生的費用計算應保持一致,並根據合同條款按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費用調整。

5、材料的**及自購範圍也應同原合同內容相一致。

6、屬變更削減的內容,也應按上述程式辦理費用削減,若施工單位拖延,監理單位可督促其執行或採取措施直接發出的削減費用結算單。

7、合理化建議也按照上面的程式辦理,獎勵、提成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8、由設計變更造成的工期延誤或延期,則由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此處不再贅述。

凡是沒有經過監理工程師認可並簽發的變更一律無效;若經過監理工程師口頭同意的,事後應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

以上只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管理現狀所做的**,但不能停留在此基礎上,而是要根據我國加入wto的形勢不斷完善,使之更加符合fidic合同條件,與國際慣例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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