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報批稿

2021-08-01 02:14:13 字數 4857 閱讀 3457

(報批稿)

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

二○一○年三月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計變更劃分

第三章設計變更檔案編制

第四章設計變更的審批與實施

第五章設計變更的監督與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基建管理程式,規範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新建、續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設計變更定義)本辦法所指設計變更是自水利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所進行的修改和優化等活動。

第四條(變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符合專案建設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條(管理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專案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專案法人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專案設計變更的實施管理。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專案管理,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積極開展優化設計,提高勘測設計水平。

第六條(變更實施)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不含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變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初步設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原則上不得再次變更。

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的變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設計變更劃分

第七條(設計變更的分類與定義)水利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在工程的開發任務、工程規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築物結構型式、重要機電金屬結構裝置、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等方面,對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資、效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其他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說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型別多、周期長、參建單位多的特點,為便於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的分級管理,本條規定水利工程的設計變更按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兩類進行劃分。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界定標準)以下設計條件或內容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規模改變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資料及其設計成果的變化。

【說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資料是工程設計的最基礎資料之一,其變化一般會引起其設計成果的改變,進而可能會影響工程規模的變化。當水文、泥沙等設計成果引起水庫庫容、防洪保護物件、治澇面積、灌溉面積、供水規模及物件、裝機容量等變化時,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二)地質

1、工程場地**基本烈度和**動引數的改變;

【說明】工程場地**基本烈度和**動引數是工程安全設防的重要引數,其變化不僅對工程安全影響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設防標準的變化對工程投資影響也較大。本條規定如果**基本烈度和**動引數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2、影響主要建築物安全或引起設計方案改變的工程地質條件的變化;

【說明】地質條件是工程設計的重要依據之一。本條考慮地質條件的隱蔽性,如果地質條件的變化影響到工程建築物的安全,從而改變了地基加固處理方案、防滲處理方案,或對建築物設計方案進行調整或修改,這些地質條件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3、引起主要建築物設計方案改變或工期延長的天然建築材料質量、儲量及主要料場場地的變化。

【說明】天然建築材料質量、儲量對工程工期和投資影響較大。如果天然建築材料場址、質量、儲量、運距與設計預期條件存在較大的差異,必須根據實際地質情況進行調整、修改設計。本條規定如果建築材料料場變化引起建築物設計方案改變或工期延長,這些建材料場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建築物設計方案改變主要是指建築物布置及形式、防滲處理方案變化等;工期延長是指工期的改變影響到工程正常效益的發揮。

當料場條件變化對工程影響較小時,應視為一般設計變更。如河道治理工程的砌石護坡改為混凝土預製塊護坡型式的變化等。

(三)工程任務、規模、建築物等級及設計標準

1、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及主次順序的調整;

【說明】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及主次順序的調整會導致工程的開發目標變化,本條規定如果工程開發任務變化及主次順序的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2、水庫庫容、特徵水位的變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範圍、供水量、輸水流量、關鍵節點控制水位的變化;電站或幫浦站裝機容量的變化;灌溉或治澇範圍與面積的變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範圍、水位等的變化;

【說明】水庫庫容等工程特徵值,是反映工程開發目標、工程規模、工程效益指標的重要引數。

本條規定如果這些特徵值發生改變,可能會給地方社會環境、經濟等方面帶來較大的影響,從而產生工程等別或建築物級別的變化,這些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在工程等別或建築物級別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特徵水位、裝機規模、引水規模的變化,灌溉或治澇範圍與面積、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範圍的較大變化,也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3、工程等別、建築物級別、抗震設計烈度、洪水標準、洩流排沙規模、水位銜接、治澇標準的變化。

【說明】工程等別、建築物級別、抗震設計烈度、洪水標準、洩流排沙規模、水位銜接、治澇標準都是工程設計的重要標準。本條規定,這些設計標準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四)總體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築物

1、總體布局、主要建設內容、主要建築物場址、壩線、骨幹渠(管)線、堤線的變化;

【說明】總體布局、主要建設內容、主要建築物場址、壩線等是重大設計方案的內容,本條規定其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骨幹渠(管)線、堤線的變化對工程投資、工期、施工方案、建築物型式、安全標準以及相關的徵地移民等影響較小時,應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當附屬建設內容變化對工程投資、工期、安全等不產生較大影響時,應視為一般設計變更。如場內道路、臨時建築物等建設內容的增減。

2、工程布置、主要建築物型式的變化;

【說明】工程布置、主要建築物型式是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本條規定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築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含高程)等發生了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主要建築物指失事後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效益的建築物,如堤壩、洩洪建築物、輸水建築物、電站廠房及幫浦站等。

堤防上規模較小的涵閘等穿堤建築物的結構型式變化,對工程投資、堤防安全等影響較小時,應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3、主要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方案、消能防沖方案的變化;

【說明】主要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方案變化是指基礎處理型式發生改變,如換填改為樁基等;消能防沖方案變化主要指消能防沖型式的改變,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變。本條規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方案、消能防沖方案等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對於樁基的數量、樁徑、樁長,防滲牆、帷幕灌漿、固結灌漿的深度、範圍等基礎處理的變化,對工程安全、工程投資不產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4、邊坡處理、地下洞室支護方案的變化;

【說明】邊坡處理、地下洞室支護的設計方案,直接關係到工程的安危,本條規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築物邊坡處理、地下洞室支護型式或布置方案等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邊坡處理措施一般分為邊坡治理措施和邊坡加固措施兩大類。邊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邊坡減載、排水、防滲、坡面防護等;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錨桿、錨索、支擋結構、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護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撐、襯砌、錨噴、灌漿等。

在邊坡處理或地下洞室支護的設計方案或措施專案不變情況下,邊坡治理引數、支護引數、支護範圍等發生變化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5、除險加固或改建工程主要技術方案的變化。

【說明】除險加固工程主要技術方案,直接關係到工程的安危,本條規定如果加固或改建專案、主要水工建築物型式、基礎處理方案、機電裝置及金屬結構更新改造方案等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除險加固工程主要技術方案變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專案改變,洩洪排沙規模調整,大壩、水閘、船閘、電(幫浦)站、隧(涵)洞、溢洪道、連線建築物等建築物加高或加固方式變化,防滲處理方案改變,基礎處理方案改變,護坡形式改變,以及機電裝置和金屬結構更新改造方案變化等。

(五)機電及金屬結構

1、電廠或幫浦站主要水力機械裝置型式和數量的變化;

【說明】電廠或幫浦站主要水力機械裝置型式和數量是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本條規定如果電廠或幫浦站主要水力機械裝置等發生變化,宜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當電廠或幫浦站投資佔整個工程投資比重較小,且其水力機械裝置型式和數量的變化不致對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發揮產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2、接入電力系統方式、電氣主接線和輸配電方式及裝置型式的變化;

【說明】水利樞紐、電(幫浦)站等接入電力系統方式、電氣主接線和輸配電方式及裝置型式是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如果其發生變化,會對工程的安全等產生較大影響,本條規定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當灌溉排澇、河道綜合治理、供水工程等專案內的接入電力系統方式、電氣主接線和輸配電方式及裝置型式對整個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響較小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3、主要金屬結構裝置及布置方案的變化。

【說明】主要金屬結構裝置及布置方案是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本條規定如果主要金屬結構裝置及布置方案發生變化,應視為重大設計變更。

當閘門、啟閉裝置、壓力鋼管等金屬結構裝置投資佔整個工程投資比重較小,且其位置、型式、數量及主要設計引數的變化不致對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發揮產生較大影響時,可視為一般設計變更。

(六)工程投資

投資變化後的工程投資不超過總概算情況下,總概算小於2億元的專案,投資變化超過工程部分投資10%的設計變更,或總概算大於2億元(含2億元)的專案,投資變化超過工程部分投資8%的設計變更。

投資變化後的工程投資超過總概算時,設計變更按照概算調整審批程式辦理。

【說明】本條規定不包括國家政策及物價水平發生較大變化等因素帶來的投資變化。

工程部分投資為建築工程投資、機電裝置及安裝費用、金屬結構裝置及安裝費用、臨時工程費用之和。

第三章設計變更檔案編制

第九條(設計變更的提出) 專案法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根據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專案法人等單位可以提出變更設計建議。專案法人應當對變更設計建議及理由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變更設計建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

一 主要問題 1.1設計變更認識問題 實際工作中,不同的單位 人員對設計變更的理解也不一致。專案法人的職責是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組織工程建設,對初步設計進行的變更應為設計變更,但在執行過程中,不少參建單位以招標檔案為參照物,認為對招標檔案的變更才是設計變更,導致管理混亂,加之有些招標檔案在發售前未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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