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

2021-08-01 02:20:01 字數 3989 閱讀 9802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科學評價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中型水庫、水閘、幫浦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物件是經批准設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安全管理、執行管理和經濟管理。

對未實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體制改革的單位不予評級,對一年內發生責任事故、單位負責人受刑事處罰的單位不予評級。

第四條水庫、水閘、幫浦站工程按照《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水閘安全鑑定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註冊登記、安全鑑定,達到二類以上標準或經過除險加固達到二類以上標準的,根據本辦法考核確定等級。

未進行註冊登記、安全鑑定為三類(含三類)以下標準的水庫、水閘、幫浦站工程,僅對管理單位的管理狀況進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見,不確定等級。

第五條河道堤防工程達到設計標準的,或雖未達到設計標準,但遇標準內洪水連續5年未發生重大險情的,根據本辦法考核確定等級。

對於不具備前款條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對其管理單位的管理狀況進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見,不確定等級。

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1000分制。考核結果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85%),確定為江蘇省一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考核結果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80%),確定為江蘇省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考核結果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75%),確定為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第七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類別分別執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標準》、《水庫工程管理考核標準》、《水閘工程管理考核標準》、《幫浦站工程管理考核標準》,對管理多種類別工程的單位,按工程類別分別考核,最後根據各類別工程所達到的最低相應級別確定該單位考核等級。

第八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縣水利(務)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考核標準每年進行自檢,將自檢結果報上一級主管部門。上一級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考核,並將結果逐級報至省水利廳。

第十條江蘇省

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由省水利廳組織驗收;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由省水利廳委託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市水利(水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江蘇省

一、二、**工程管理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市水利(水務)局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江蘇省

一、二、**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組織初驗,初驗達到標準的向省水利廳申報驗收。

市屬、廳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經考核後,達到省

一、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分別由市水利(水務)局、廳屬管理處向省水利廳申報驗收。

省水利廳接到申報後,應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省水利廳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考核驗收專家庫。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驗收專家組從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數額不得少於專家組成員數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市或單位的專家不得參加驗收專家組。

第十二條經驗收達到江蘇省

一、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由省水利廳確認並頒發標牌和證書。對獲省

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可由省水利廳推薦申報國家

一、二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已獲得為江蘇省

一、二、**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由市水利(水務)局或廳屬管理處每三年組織一次複核,省水利廳進行不定期抽查。對複核或抽查結果達不到原確定等級標準的,取消其原定等級,收回標牌和證書。

第十四條已獲得為江蘇省

一、二、**的水庫、水閘、幫浦站工程管理單位,其所管工程經新一輪安全鑑定達不到二類以上標準的,取消其原定等級,收回標牌和證書。

已獲得為江蘇省

一、二、**的工程管理單位,遇標準內洪水工程發生重大險情、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單位負責人受刑事處罰的,取消其原定等級,收回標牌和證書。

第十五條對獲江蘇省

一、二、**的水利工程管理的單位,省水利廳給予一定的獎勵,市、縣(市)水利(水務)、廳屬管理處可自行制定具體獎勵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和申報工作的規定

一、考核工作

1、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每年需根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標準》進行自檢,並編制自檢報告,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2、市、縣(市)水利(水務)局和廳屬管理處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時組織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逐級彙總上報。

二、申報工作

(一)申報書

1、根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規定,自檢結果符合江蘇省

一、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填寫《江蘇省省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的自檢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2、水管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接到水管單位的《申報書》後,要及時組織考核,並填寫《申報書》考核報告,考核結果符合江蘇省

一、二、**標準的,將結果逐級報至省水利廳。

3、市水利(務)局對本行政區域內上報江蘇省

一、二、**工程管理單位縣(市)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要及時組織初驗,並填寫《申報書》初驗報告。初驗結果符合江蘇省

一、二、**標準的,向省水利廳申報驗收批准。

市屬、廳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經考核後,達到省

一、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標準的,分別由市水利局、廳屬管理處向省水利廳申報驗收。省水利廳接到申報後,應及時組織驗收。

4、省水利廳或委託有關單位對上報江蘇省

一、二、**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時組織驗收,填寫《申報書》驗收報告,驗收合格的省水利廳予以批准。

(二)複核

對已確定為江蘇省

一、二、**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由市水利(務)局或廳屬管理處每三年組織一次複核,填寫《申報書》複核報告,省水利廳進行不定期抽查。複核或抽查結果達不到原定等級的(以及《考核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由省水利廳取消原定等級,並收回標牌和證書。

三、驗收專家組

1、江蘇省

一、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驗收專家組從省水利廳建立的專家庫抽取驗收專家。

2、被驗收單位所在市或廳屬管理單位的驗收專家不得參加驗收專家組。

3、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大型水庫、水閘、幫浦站和江河幹流骨幹河道工程)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得少於7人;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得少於5人。驗收組成員應包括工程管理、水工、機電、財務、防洪排程等方面的專家。

4、水利工程管理其它階段(考核、初驗階段)專家組的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廳屬管理處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驗收程式

驗收按以下程式進行:

1、聽取匯報。一是詳細聽取被驗收單位自檢情況匯報;二是聽取被驗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市水利(務)局或廳屬管理處初驗情況匯報。

2、專家到現場檢視工程。按照工程類別,對照考核標準內容,分別對主體工程(堤防及有關工程,大壩、溢洪道、機電裝置,水閘、幫浦站工程等);附屬工程(電站、灌區等);其他設施(通訊站、防汛倉庫、備用發電機組、檔案室等);管理範圍(界樁、標牌);水管單位辦公區及生活區等實地察看。

3、查閱有關資料。被驗收單位應提前準備以下資料供查閱:有關安全鑑定、註冊登記、機構設定,體制改革資料、工程觀測、執行資料、養護資料,管理範圍確權劃界等資料,有關檔案、規章制度、上級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及財務報表、重大事故處理檔案等。

以上檔案均應為「歸檔」原件。

4、專家質詢。召集被考核單位的主要領導、有關技術人員和科室人員,專家對考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存在的疑問等進行質疑。

注:進行2~4項內容時專家組成員對照考核標準逐類、逐項進行評判打分,按照工程類別,分別填寫《河道(水庫、水閘、幫浦站)工程管理考核表》。

5、專家組討論評議。一是需要提交專家組討論決定的事項,如,確定合理缺項等;二是討論評議驗收的有關問題;三是彙總驗收意見,填寫《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彙總表》,四是起草驗收意見。

6、通過驗收意見。專家組討論並通過驗收意見。在《申報書》驗收專家組成員表上簽名。

驗收專家組組長向被驗收單位反饋驗收意見,並進行驗收總結。填寫《申報書》驗收報告,專家組長在驗收報告上簽名。

7、驗收合格的,將驗收結果連同《申報書》、《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彙總表》報省水利廳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及考核標準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學評價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強化工程執行維護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水利部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 水建管 2008 187號 等法律 法規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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