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小水庫工程管理考核辦法

2021-03-04 04:39:48 字數 1330 閱讀 5791

附件: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科學評價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水利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結合小型水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冊小型水庫。

第三條小型水庫管理考核物件是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小型水庫管理責任承擔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重點考核小型水庫的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安全管理、執行管理和經濟管理。

第四條小型水庫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制。省水利廳負責全省小型水庫管理考核工作的組織指導與結果的抽查審核,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小型水庫管理考核工作的驗收和公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小型水庫管理工作的初步考核和申報。

第五條小型水庫管理考核分管理單位自檢、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考核、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三個階段。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考核達到規範化管理單位標準的,可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

第六條小型水庫管理考核實行100分制。考核結果達90分及以上(單項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85%),確定為江蘇省小型水庫規範化管理單位。

第七條管理單位應加強水庫日常管理工作,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考核辦法定期組織考核,每年年底前將考核結果彙總上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型水庫考核達90分及以上的,可申請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對通過驗收的小型水庫,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驗收結果報省水利廳批准,省水利廳發文授予江蘇省小型水庫規範化管理單位稱號,並頒發標牌。省水利廳將組織專家進行抽查審核,對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江蘇省小型水庫規範化管理單位的稱號。

管理單位應按考核和驗收意見及時進行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條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的管理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1、水庫有經批准設立的管理單位或水庫主管部門已明確管理責任承擔單位。

2、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要求鑑定為一類壩,或新建水庫竣工驗收後執行3年以上,或除險加固水庫完成竣工驗收後執行1年以上。

3、近三年內未發生工程安全責任事故。

4、近三年內小型水庫大壩及管理範圍內無違法占用現象。

第九條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小型水庫管理考核工作驗收專家組,專家組一般由5—7人組成,被驗收單位所在縣(市、區)或單位的專家不參加驗收專家組。

第十條對已獲得小型水庫規範化管理單位的,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組織複核。經複核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其規範化管理單位等級,收回標牌、證書。

第十一條對獲得小型水庫規範化管理單位稱號的,省水利廳在安排省級維修養護經費時給予傾斜支援,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另行制定具體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原《江蘇省小型水庫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廢止。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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