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管理辦法

2021-08-01 02:14:13 字數 2367 閱讀 5751

附件:(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執業行為,提高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和持證上崗執業管理。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的註冊備案和管理工作,辦事機構為建設與管理司。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申請材料的受理、轉報以及相關持證上崗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中註冊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是指經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資格認證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取得《資格證書》人員,須經水利部註冊備案,方可以註冊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的名義持證上崗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死亡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三)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五)為國家公務員或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現職工作人員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交合格繼續教育證明的;

(七)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八)依法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程式如下:

(一)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向檢測單位提出申請。

(二)檢測單位同意後,一般由檢測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註冊申請材料。**和水利部所屬質量檢測單位向水利部提交註冊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所屬質量檢測單位向流域管理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三),連同註冊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

(四)水利部自收到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者准予註冊備案,並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水利部分批向社會公告註冊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首次申請註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檢測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影印件;

(三)身份證影印件。

取得資格證書三年後申請首次註冊或被登出註冊證書後又重新申請註冊執業的,應提交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申請註冊,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註冊程式,辦理延續註冊備案手續。

申請辦理延續註冊備案者,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檢測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件;

(三)繼續教育合格證明影印件。

第九條《註冊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質量檢測員允許執業時間不足3年的,按其實際可執業期限確定有效期。

第十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在註冊證書有效期內,其註冊內容(包括註冊檢測單位、檢測專業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後2個月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註冊申請受理機構申請辦理註冊變更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原件。

質量檢測員變更註冊檢測單位的,需提交原註冊單位同意變更證明檔案。原註冊單位不得無故限制質量檢測員正常的註冊變更。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備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登出其註冊證書,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一)死亡或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三)超過註冊有效期而未延續註冊的;

(四)成為國家公務員或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現職工作人員的;

(五)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六)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

(七)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八)超越註冊檢測專業執業的;

(九)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十)依法應當登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和非法扣押、沒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三條在《註冊證書》有效期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應至少參加一次由水利部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遺失《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應當在水利部指定的**宣告後,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註冊申請受理機構,提出補辦《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的申請,補辦程式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註冊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註冊(首次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補**書或印章)申請**樣式由水利部統一規定,《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水利部統一製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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