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2023-02-07 07:27:05 字數 3088 閱讀 5855

(標註版)

浙江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

1浙江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

浙江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標註版)

浙江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

浙江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提高水利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或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於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裝置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並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於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裝置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並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利用儀器裝置、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利用儀器裝置、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物件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分支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的檢測單位在異地(與工商註冊位址不同)設立,並取得設立地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計量認證證書、開展水利工程檢測業務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注】《質檢總局解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辦法》 「凡是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請資質認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工地試驗室,是指水利工程建設參建單位根據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和檢驗工作需要,委託檢測單位在工地設定的試驗室。

本辦法所稱母體檢測單位,是指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工地試驗室的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證書的檢測單位。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或經我省認定的培訓合格證書,具備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知識、能力,並承擔相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四條「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並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管理或者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盲樣檢測,指的是為保證檢測過程公平公正,在檢測過程中檢測機構檢測人員不知道樣品**或樣品指標資訊,具體樣品資訊只有委託方或樣品管理人員掌握。

第三條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是水利工程質量檢查、質量評定和工程驗收的重要依據,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

【注】《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條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質監機構)具體承擔全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行業管理工作,實施全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注】《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建設、公安、環境保護、農業、水利、氣象等部門(以下統稱檢驗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浙編〔2007〕39號檔案,。

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水利水電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縣級質監機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省、市、縣(市、區)質監機構以下統稱為質監機構。

第五條在本省實施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條「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檢測單位與檢測人員管理

第六條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質檢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及我省《關於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聯合審批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特殊的質量檢測業務,可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承擔。專業檢測機構應經省級質監機構申請登記備案

檢測單位資質分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為甲級、乙級2個等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築物(指失事以後將造成下游災害或者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築物,如堤壩、洩洪建築物、輸水建築物、電站廠房和幫浦站等)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鑑定的質量檢測業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築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

【注】《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條「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單位資質分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為甲級、乙級2個等級。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準見附件一。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築物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鑑定的質量檢測業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築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

前款所稱主要建築物是指失事以後將造成下游災害或者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築物,如堤壩、洩洪建築物、輸水建築物、電站廠房和幫浦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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