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達高速公路公司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2022-09-04 01:42:02 字數 4682 閱讀 3672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岑溪至水汶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管理,規範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促進廉政建設,根據自治區交通廳《廣西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交基建[2005]52號文),《廣西交通投資集團****關於印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交投發(2009)672號),《關於印發廣西交通投資集團****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的通知》(桂交投發(2009)137號)以及《廣西高速公路投資****高速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與本工程專案實施的業主(廣西信達高速公路****,以下簡稱「信達公司」)、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包人(即施工單位)。

第三條工程設計變更是指按照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設計規範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等,對工程專案任何部分的結構形式、尺寸、質量、標準等級、數量等做出的修改和變動。

第四條工程設計變更必須堅持優化設計、完善結構、節省投資的原則,符合設計規範、技術標準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條工程設計變更,事先應周密調查,備有**資料,設計深度應符合設計規範要求,並填寫工程變更申請,詳細申述變更理由(與原設計作技術經濟比較),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由總監辦下達工程變更令,未經批准的工程變更方案,不得實施,不得辦理工程計量支付。施工圖設計是工程施工的依據,一經確定下發,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一旦發現有「先施工,後變更」的現象,將嚴肅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擅自變更單位負責。

第六條任何分項工程的設計變更,無特殊理由一般只能變更一次。不得將同一分項工程肢解為多個小的變更。

第七條工程設計變更有如下幾種型別:

1.增加或減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數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單項工程;

3.改變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質、質量或種類;

4.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6.改變本工程任何分項工程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第八條工程設計變更應不降低技術標準,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工期、確保工程安全、節約投資。出現下列情況,方可提出變更:

1.設計檔案中存在錯、漏、缺或不完善情況;

2.設計不合理,不能滿足使用功能;

3.勘察設計資料不詳;

4.因地質、水文等自然條件與施工圖設計差異較大;

5.有利於改善行車條件,或能夠節省工程竣工後的維修養護費用,或有利於日後工程管理;

6.應用先進技術或優化設計,能減少工程量、節省投資、有利保護環境、改善施工條件等。

第九條工程設計變更可由承包人、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或業主提出,申請工程設計變更時應詳細寫明變更的內容及理由(變更設計應與原設計作技術經濟比較)。由地方**部門提出的變更設計,先由信達公司出面協調,經信達公司、總監辦審核後,按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及規定程式處理。

第十條變更等級

本專案按照變更的技術難易、重要性及費用額度等將工程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三類。

根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5.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6.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連線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3.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4.路面結構型別、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5.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6.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8.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9.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10.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11.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12.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稱為一般設計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程式

1.變更意向通知

信達公司或監理工程師決定根據有關規定對工程進行變更時,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通知,內容主要包括:

(1)變更的工程專案、部分或合同某檔案內容;

(2)變更的原因、依據及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

(3)要求承包人據此安排變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檔案修訂的事宜;

(4)要求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他認為此項變更給其費用帶來的影響的估價報告。

2.變更資料收集

監理工程師宜指定專人負責變更,一般的工程變更請信達公司和設計單位參加。變更意向通知發出的同時,著手收集與該變更有關的一切資料。包括:

變更前後的圖紙(或合同檔案);技術變更洽商記錄;技術研討會記錄;來自信達公司、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方面的檔案與會談記錄;行業部門涉及該變更方面的規定與檔案;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性檔案等。

3.變更費用評估

監理工程師根據掌握的檔案資料和實際情況,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考慮綜合影響,完成下列工作之後對變更費用做出評估。

(1)審核變更工程數量;

(2)審核變更工程的單價及費率。

4.協商**

監理工程師應與承包人和信達公司就其對工程變更費用評估的結果進行磋商,在意見難以統一時,監理工程師應先確定暫估的**。

5.簽發工程變更令

變更資料齊全,變更**審核之後,監理工程師按「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向承包人發出工程變更令,工程變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檔案,並按以下順序裝訂成冊:

(1)全套檔案的目錄;

(2)工程變更令;

(3)工程變更說明;

(4)工程變更費用估計表;

(5)附件:變更前後的圖紙工程量及金額對照表;信達公司、承包人、監理方面的會議、會談記錄與檔案;有關設計部門對變更的意見;有關行業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的檔案;承包人的預算報告;確定工程數量及單價的證明資料等。

第十二條工程設計變更費用的確定

1.工程數量

監理工程師對工程數量的審核依據應是:

(1)變更通知及變更設計圖紙;

(2)監理工程師的現場計量資料。

2.**

監理工程師按下列順序,審核變更工程單價與費率的方法。

(1)採用工程量清單內的單價;

(2)採用合同內規定的**計算方法;

(3)採用國家、部、省(市)級機構頒布的預算定額及**參考書;

(4)參考承包人的實際支出證明,協商乙個**;

(5)由於承包人責任造成的或承包人為方便施工而提出的變更,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所節省的費用歸信達公司,或由信達公司與承包人協商確定;

(6)工程單價的變更。

對於設計變更或增減工程專案而產生的缺項支付細目,按以下規定執行:

信達公司在招標時,將給定本專案可能出現的變更工程專案的支付單價(隨同控制上限價一起公布,如果有),若工程實施時出現了該類變更專案,按給定的專案支付單價進行計量與支付。

對執行上述條款後仍然有缺項支付細目,則採用按照交通運輸部現行預算定額和承包人投標時的單價分析表中工、料、機單價(但當投標人單價分析表中工、料、機單價高出工程所在地投標截止期同期資訊價時以投標截止期同期資訊價為準)以及承包人預算取費費率結合專案現場實際情況來計算缺項支付細目的單價。

第十三條任何工程設計變更可以由信達公司、總監辦、設計單位、承包人提出。按廣西交通投資集團****和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式及管理許可權分級審批後,由監理工程師下達變更指令給承包人實施。

1.信達公司提出的變更,設計變更圖紙及審批手續由信達公司負責,有關手續完成後,由總監辦按「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下達變更令。

2.原設計單位因原設計錯、漏、缺等原因提出變更設計,經信達公司審批後由總監辦按「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以變更形式下達。下列情況作相應的對待:

(1)原設計單位或設計代表,對原設計中的問題所作的一切修改設計,不改變結構形式和不增加或減少工程數量的均不按變更對待,只作為修改設計;根據設計單位或設計代表的修改設計通知,由總監辦填寫修改設計備忘錄,通知承包人實施;

(2)承包人或監理工程師發現原設計中的差、錯、漏,若不需重新設計,重新出圖者,由設計單位或設計代表確認後,由總監辦填寫修改設計備忘錄,通知承包人實施。若有數量和金額的增減,應按工程變更處理;

(3)監理工程師發現原設計圖紙中的差、錯、漏,無法在原圖紙上修改,需要重新設計,重新出圖者,按變更對待,由承包人寫報告,總監辦報送給信達公司,信達公司交設計代表提出設計變更後,由總監辦按「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發出變更令。

3.由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其審批程式如下:

(1)一般設計變更審批程式

由承包人向總監辦報送《工程變更申請單》(包括附件,下同)一式四份,總監辦、信達公司進行審核後,由總監辦按「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下達《工程變更令》,指令承包人執行,並抄報信達公司備案。

(2)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審批程式

由承包人向總監辦報送《工程變更申請單》一式四份。總監辦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報信達公司,信達公司會同總監辦組織原設計單位及有關單位進行研究,經過對變更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進行綜合論證,認為確有必要,可由原設計單位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信達公司會同各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4.監理提出的變更設計,其審批程式如下:

總監辦提出的一般設計變更,總監辦報信達公司審核同意後,由總監辦按「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下達變更令,送承包人,指令承包人執行;總監辦提出的較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其報送和審批程式類同於承包人提出的較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審批程式,但省去承包人報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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