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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公路建設專案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規定及要求,結合我省公路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交通廳批准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專案。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技術設計檔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設計變更應以優化、完善原設計為前提,以提高設計質量、節省建設資金、節約資源、方便施工、有利環保、利於營運為目標,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四條各建設專案的招標檔案中設計變更的有關條款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二章設計變更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原設計檔案不完善或存在錯誤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一)設計檔案中存在錯、漏、缺部分;
(二)勘察設計資料不詳盡,導致設計不準確甚至存在重大問題;
(三)原設計與實際自然條件(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符,無法據實指導施工。
第六條為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提高工程建設成效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一)為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技術,更好地保證工程質量,節省工程投資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二)在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術標準的前提下,能減少工程數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藝難度、不增加相鄰工序的工作量及難度,加快施工進度的設計優化。
(三)有利於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有利於節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的設計調整或修改。
第七條因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等項建設及文物、環境保護的要求,對區域性工程提出的設計變更。
第八條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提出新的工程技術要求,如因建設規模、技術標準的改變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第三章變更的分類和管理許可權
第九條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 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線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型別、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橋梁長度增減達150公尺以上的(含分離式立交橋);
(六)隧道長度增減達150公尺以上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十條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未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十一條重大設計變更由專案業主審查後上報交通廳審查,由交通廳上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較大設計變更由專案業主審查後上報交通廳審批。
一般設計變更由專案業主負責審查, 並負責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實施進行管理。
第四章變更程式
第十二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專案業主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專案業主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專案業主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專案業主也可以直接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對一般設計變更的建議,專案業主在10日內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如需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書面通知勘察設計單位。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的建議,專案業主在15日內進行調查論證確認後,向交通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提交以下資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設計變更工程量計算(估算)書,增減費用計算表,設計變更後施工組織安排等。
交通廳將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專案業主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檔案,並對設計變更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檔案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表(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設計變更工程名稱、位置、費用、論證結論等,相關各方簽署的意見);
(二)、設計變更說明(主要闡述設計變更提出的過程、變更理由和論證材料);
(三)、原設計圖紙及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
(四)、對於重大和較大變更還應編制工程量和費用變化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檔案。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檔案完成後,專案業主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檔案進行審查。
對一般設計變更檔案,專案業主應在10日內按合同條款規定完成相關工作。
對較大、重大設計變更檔案,專案業主應在10日內完成審查,並上報交通廳。
若重大、較大設計變更較緊迫,專案業主在委託設計單位做設計(方案)階段,可通知交通廳並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會審,然後上報批覆。
第十六條凡工程搶險等緊急情況須對原設計進行變更,超出專案業主審批許可權的,專案業主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立即書面向交通廳報告,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搶險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隧道湧突水、瓦斯**、大型溶洞、油氣燃燒、湧泥、大型坍方、結構工程嚴重破壞、水毀等搶險工程。
岩土工程、地質災害治理等特殊工程經批准後可採取動態設計,在施工中及時對原設計進行調整和完善。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專案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專案業主應重視設計變更臺帳管理工作,隨時對所有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分類彙總,並應當每半年將彙總情況報交通廳備案。
交通廳可以對管理臺帳隨時進行檢查。
第五章設計變更費用規定
第十九條設計變更工程建設費用的調整:
重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按現行《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製辦法》及交通部《關於完善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製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230號)有關規定編制,並調整概算;
較大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只計建築安裝工程費和徵地拆遷費,確需發生第
二、三部分其他費用的經省交通廳批准後執行;
一般設計變更的費用變化原則上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條對於涉及到新技術、新工藝或定額中缺漏的專案,由專案業主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參照有關行業基本定額,合理確定定額消耗量,並報交通廳質檢站批准後,編制設計變更工程概、預算檔案。
第二十一條由交通部、省***、交通廳批覆的設計變更概、預算價,只作為專案的總投資控制,不作為專案業主對施工單位的支付標準。
第二十二條由於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於勘察設計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於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其勘察設計費由專案業主承擔。
因施工單位施工不當引起的設計變更仍應按規定程式報批。但廢棄工程不予計價,因變更造成的增加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不得進入工程總造價。
第二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批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專案辦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檔案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原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能及時認真履行設計變更職責的,由專案業主按合同約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專案業主可以上報交通廳,。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施工的由專案業主責令改正並按合同約定處理;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責令其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專案業主可以上報交通廳,暫停其參與省內其他專案的投標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安徽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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